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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基建、维修(含装修)工程付款规定(试行)

为加强基建、维修资金管理,规范基建维修业务的财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列入校财务预算,未列入当年财务预算的工程或已列入当年财务预算但工程额超预算的项目,除下列情况外,一律不予付款:

(一)按预算调整审批权限追加的预算项目与追加预算金额;

(二)在维修预算额度内,由主管基建、维修业务的校领导(以下简称主管校领导)批准、调整变更的小额维修项目(不超过5万元);

(三)经党委办公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未列入预算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 根据《湘潭大学基建、维修工程招标管理与监督实施细则》(湘大后发[2000]5号)、《湘潭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和监督试行办法》(湘大监发[1997]1号)精神,付款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实行招标;

(二)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工程合同;

(三)凡属于招标范围而未实行招标或未签订工程合同的基建、维修工程,一律不予付款,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付款;

(四)已实行招标的工程,财务部门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应将工程中标通知与施工合同作为付款依据。

第三条 订立工程合同时,有关付款额度的确定:

(一)预付备料款

1、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工期在30天以内的项目,一律不预付备料款;

2、1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付备料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且预付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二)进度款

1、5万元以下或工期在30天以内的项目,一律不付进度款;

2、支付进度款时,逐步扣减已支付的预付备料款,最多扣减次数不超过5次。支付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经学校基建、维修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工程监理部门审核的施工进度报表;

3、每次进度款的支付额度不超过业务主管部门核定金额的80%;

4、已付工程款达到合同总金额的7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

(三)结算款与质保金的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办妥结算手续,并交付全部工程资料后,工程款可付至合同金额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用户反映无质量问题,且在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签字后全部付清。

第四条 付款程序及审核内容

(一)工程监理部门根据监理规定审核签字。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对于预付备料款,主要审核合同的真实性、付款额度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对于进度款,主要审核工程质量、实际进度与有关工程技术问题;对于工程竣工付款,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工程验收,并向财务部门提交验收文件;对于工程结算付款、工程尾款及其它有关基建维修工程款的支付,应根据合同及有关业务要求进行审核。全部内容审核以后,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与领导均应在付款依据上签字。基建工程中规定有相关用户参与监督管理的,付款依据上应有用户监督意见。维修工程的付款依据上必须有用户监督意见。

(三)工程审计。对于工程变更增补金额、合同规定须审计后办理结算的工程以及5万元以下0.5万元以上的小额维修工程,均应通过审计部门审计。0.5万元以下的小额维修工程,由财务部门审核。

工程审计程序: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预)算资料,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审计完毕后,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会计人员审核合同条款、上述有关人员签字、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手续的完备性,然后提交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根据合同及上述审核意见与资金运作情况,签署付款额度意见并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签字。

(五)财务部门根据主管校领导的审批签字付款。

第五条 基建工程变更、增补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含5%),或增补绝对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维修工程增补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含10%),或增补绝对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程,一律应签订工程增补合同,否则对于增补部分的金额一律不予付款。

第六条 未达招标额度的小额维修工程(五万元以下),一律须向财务、审计部门提交有主管校领导批准的立项申请报告,以作为财务部门的会计附件。小额维修工程不付备料款和进度款,工程完工结算时,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付款。

第七条 未付备料款和进度款、且须由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审计部门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后尽快提出审计(或审查)结论。

第八条 工程付款及结算票证规定

工程正式结算前支付备料款或进度款,均应以税务部门认可的往来结算收据为依据,其他任何票据一律不按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应开具湘潭市税务部门认定的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第九条 对工程监理单位的付款按工程监理合同支付,工程验收前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十条 设计、勘察单位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前付款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十一条 所有基建、维修工程所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律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签字人应承担的财务责任

工程付款过程中的所有签字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审查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内容,若因审查不严而导致学校发生损失,签字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重大质量问题付款责任

付款后发现质量问题,而导致学校发生经济损失,若工程监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与质量监管人员、用户单位代表和参与验收签字的人员已签字的,各签字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人员没有签字而财务部门已付款的,由财务部门相关签字与付款人员承担责任。

(二)超额付款责任

1、因工程进度审核不实而导致超额付款,工程监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承担付款责任;

2、因财务部门违反付款规定或付款总额审查不严而导致超额付款的,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承担付款责任;

3、因审计部门审计错误而导致超额付款的,由审计部门相关人员承担付款责任。

第十一条 基建财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设置基建会计核算体系,计算工程(项目)成本,并编制相应的会计报表,以管好用好基建资金。基建资金应单独开设银行帐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按项目正确核算基建、维修工程的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校内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凡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作者:未知 点击:317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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