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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施工场地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施工场地管理,确保施工场地管理有序,责任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场地指根据学校安排并已经上级批准实施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学校职能部门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条款。

第二章 施工场地准备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基建处根据项目总平面图及周边环境提前进行施工用地位置的规划,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在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与保卫处共同研究、制定工程建设过程中校园交通路线及施工车辆进出校园路线,并提前完成必要的道路施工,确保校园交通顺畅和师生通行安全。

第六条 施工场地范围内有房屋等地上构筑物的,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腾空并拆除,并根据国家、学校关于房屋及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施工场地范围内有人防设施的,由学校人防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关于人防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 基建处应根据基建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适时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上、地下管线、树木保护或移改(伐)工作,确保不因施工影响学校水、电、气、暖等管网运行,也不因管线、树木未及时保护或移改(伐)而影响施工。管线、树木移改(伐)工作应按照保证使用、经济、充分考虑未来规划、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施工场地所涉树木、管线及其它设施产权或使用权属学校的,移改或保护工作由维护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完成;产权属其他社会单位的,移改或保护工作由校内对口部门负责联系完成。

移改管线应由前款所述主责部门事前拟订移改(伐)方案,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具体施工单位按照学校关于工程招投标的相关程序确定。

第十条 如因部门原因造成构筑物或管线未移改,影响工程施工方进场施工或进场后发现仍有未移改管线,造成施工方窝工并导致学校支付相应费用、工期延误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基建处应根据施工场地准备情况适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方进场前,由基建处组织与施工方就施工场地进行交接,向其告知场地内管线等相关情况,明确责任。

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须学校提供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的,由基建处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校园管网的运行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使用方案并将接口接至施工现场,安装单独计量的水、电表等计量器具,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施工方支付。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施工方的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负总责。监理、建设项目负责人应该经常要求、督促施工方加强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封闭管理,围挡整齐、完整,并有专人守卫,严格门卫管理,人员、车辆凭证进入,禁止施工人员在非施工区域随意走动,校内工作人员及学生非工作需要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 施工用水、用电设施应按规范布置和安装,现场内的消防器材标志应明显、完备、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无阻,防止火灾发生。

第十六条 施工方应对场地内进行路面硬化和必要的覆盖,防止扬尘,安排专人及时清理施工车辆遗撒的渣土、材料等,达到环保要求;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学校指定的管道,污水、废气排放符合要求;生活垃圾密封保存,定期清理,确保校园环境卫生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施工场地位置,在可能对学校承办的国家级考试(包括但不仅限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产生影响的时间内,施工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停止施工作业。

如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其他确须施工方在指定时间内暂时停止施工作业的,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日常施工中,应尽可能将噪音较大的施工工序错开教学办公时间段,如确实无法错开的,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噪音。

第十八条施工方应切实履行其对各专业分包和劳务队伍的管理责任和相关义务,及时处理内部发生的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避免影响学校正常办学秩序及社会声誉的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施工场地发生突发事件,建设项目负责人及基建处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协同施工方妥善处理事故,并及时向主管校长汇报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应及时对临时管线、围挡等进行拆除,清理废弃物和垃圾后方可由学校组织监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共同对施工场地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以及“方便人民生活、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贯彻“发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共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造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监护。

6、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和绿化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凡承包人整改不力,逾期不改的,发包人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处理(1000~5000元人民币),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处理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场地管理执行的监督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实施期间如与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矛盾,应当以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未知 点击:218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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