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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通知】关于加快省、市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各系及相关项目负责人: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支出进度管理的通知》(浙财预〔2017〕2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654号)《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直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教计〔2021〕173号)、《宁波大学关于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意见》(宁大政〔2019〕183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现将我校目前财政专项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一、执行情况

截至5月7日,我校省市财政项目拨款为9.14亿元,实际支出为1.97亿元,执行率仅为21.57%,远低于财政要求的序时进度,执行情况详情见附件1。

从归口部门看,科学技术处、学科建设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教务处、人文社科处、图书馆、信息中心校归口管理的项目余额超过两千万元,详情见附件2。从所在单位或部门看,研究生院、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海洋学院、图书馆、医学部、信息中心、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的项目余额超过两千万元,详情见附件3。

二、有关要求

根据《关于2023年及以前年度校设项目采购结转资金使用要求的通知》,2023年及以前校设项目结转资金,需在9月底前按申请内容形成实际支出,若9月底前无法完成支付的,学校原则上将收回剩余资金,不再使用。

根据《关于下达各单位(部门)2024年财务预算指标的通知》,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创新经费以及力学特区经费等分批下拨的经费,年初按80%下拨经费,若9月底下拨经费执行率未达到90%,剩余经费不再下拨。

请各系及相关负责人高度重视,对照各个项目执行进度要求,认真梳理、查找项目未达到序时进度的原因。对学校安排的各类专项项目的年度采购预算资金在6月30日前尚未纳入采购计划的,学校将收回采购预算资金,请项目负责人抓紧申报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尽早组织实施,加快支出进度,确保在本年度内完成支付。对已进入采购流程的项目,应及时实施采购任务,关注采购执行状态,加快采购实施进度。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的前提下,积极组织项目实施,排出项目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附件:1.项目执行情况表(不含余额100元以下项目)

2.各归口部门财政项目支出情况表

3.各单位、部门财政项目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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