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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出国(境)学生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湘外经院教字〔2016〕11号)

为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鼓励更多的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培养全面发展的国际化人才,同时,为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规范交流项目的学生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我校统一组织的长期(一年及以上)、短期(一年以内)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

二、学生申请出国交流项目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2.品行端正,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记录。

3.学生原则上应为全日制在校大二及以上本科生,并须通过我校的相关语言笔试和口试(如英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等)。

4.身体健康,能胜任出国学习任务。

5.无拖欠学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能承受学生国(境)外生活费用。

三、项目实施流程

1.申请

每年春季报名,具体视照当年交换生项目联系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采取自愿报名,电子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交换生报名表》,或经所在二级学院推荐,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子报名表以及打印的纸质版报名表,同时,按照报名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递交国际交流处。

2.选拔

国际交流处根据学生报名情况,组织学生进行语言笔试,对笔试通过的学生再进行综合能力复试(面试),复试通过的学生经二级学院审核,国际交流处确定最终人选后并在学校官网上公示。

3.录取和派出

(1)录取:经过校内选拔程序被录取的学生,国际交流处指导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并提交给合作院校,国(境)外合作院校审核申请者的材料,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

(2)派出:学生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出国(境)交换生学习申请表》,完成相关流程,并签署《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交换生出国(境)学习协议》。国际交流处指导学生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已通过选拔并公示后,无特殊情况而放弃的学生不准再次申请出国(境)项目。

四、项目相关费用

学生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期间,需向我校缴纳当年的学费。根据我校与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如需要缴纳国(境)外合作院校学费的,入学前直接缴纳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此外,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其保险费、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自理。

五、组织与管理

1.国际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院校接洽,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合作院校;负责交换生项目宣传和推广;组织学生笔试和面试选拔,确定最终入选学生;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校内学习申请流程手续,同时协助学生的签证材料准备;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跟踪管理,与国(境)外大学进行沟通和协调;学生回国后,收集国(境)外学习情况总结以及进行国(境)外学习成绩审核。

2.教务处:负责交换生学籍管理、课程审核以及学分认定。

3.二级学院:负责对报名学生推荐审核,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校内手续,回国后学生学分核实。

4.学工处:负责学生国(境)外学习前请假手续核批和在校住宿情况核实。

5.财务处:负责核实学生在境外期间是否缴纳涉外学费和相关费用,对免除住宿费的学生予以备案。

6.交换学生:

出国前须办理相关校内手续,如《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出国(境)交换生学习申请表》,做好出国(境)学习计划,须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交换生出国(境)学习课程计划表》。同时,须完成签署《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出国(境)交流或实习学生安全承诺书》、《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交换生出国(境)学习协议》。学生在国(境)外交换期间,定期向国际交流处汇报学习情况;回校后,交换生须及时报到,并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国(境)外学习情况总结,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分转换,须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交换生出国(境)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审核表》。

六、课程学分审核认定办法

1.交换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修得所选相关或相近课程的学分,可转换成同时期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分按我校学期进行转换,国外1学年转换成国内2个学期的成绩。

2.交换生根据其国(境)外院校的成绩单,填写《出国(境)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审核表》,所修课程成绩单由国际交流处审核,同时,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由所属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根据课程审核的意见,核准其所选修的课程名称、类别、成绩与学分并进行登录。

3.鉴于国(境)外院校与本校学分认定上的差异,可采取以下方式认定学生成绩:

(1)根据交换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的成绩单认定的学生成绩,在国(境)外大学成绩上标注*号,以示区别。

(2)学生成绩转换,根据国(境)外不同院校的成绩标准做如下认定:

①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②如果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形式评定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a+ab+bc+cd+df
百分

制成绩

95-

100

90-

94

85-

89

80

-84

75-

79

70-

74

65-

69

60-

64

0-

59

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③如果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④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合格“65-70“分,不合格“55-59”分。

(3)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管理及认定:在国(境)外院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若无法返校参加论文答辩的,可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采取书面或远程视频答辩方式,由指导老师或学生所在(院)系指定老师评定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

(4)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经历可认定为其专业实习。学生须上交学习经历报告代替毕业生实习报告。

七、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作者:未知 点击:122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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