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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

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安〔2015〕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昆明铁路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中央驻滇和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和省人民政府要求,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实现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印发《云南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4月17日

云南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省安委会决定从2015年4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具有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领域较大事故明显下降,重特大事故实行“零控制”。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各类建设工程现场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一)突出整治以下5类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

2.土方(隧道)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隧道)开挖工程。

3.脚手架。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5.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二)突出在施工现场落实以下5项规定:

1.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工艺技术、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2.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要严格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凡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的方案,一律不得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要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要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施工单位要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3.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向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施工负责人、生产班组、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方各留执一份,并记录存档。

4.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如发现不按照方案实施的,要立即整改;如发现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要求立即撤离危险区域。同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5.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职责分工

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昆明铁路局、云桂铁路(沪昆)云南公司等单位组织实施铁路工程建设范围内的专项行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范围内的专项行动﹔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范围内的专项行动﹔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范围内的专项行动﹔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省能源局按照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归口,分别负责组织所管电力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省安委办负责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和情况收集汇总,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明查暗访等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坚持部门指导检查,企业自查自纠,安委会督查督办的方法,全面抓好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以前)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昆明铁路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等单位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方案,全面部署工作。各地、各部门将专项行动方案于4月30日前报省安委办。

(二)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阶段(5月—12月15日)

企业自查自纠。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督促,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部门检查。按照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频次,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暗查抽查。

省安委会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纳入省级分片包干督查内容;由省安委会组织专家检查组分别于5月、9月、12月开展一次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12月16日至30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行动。

(二)严格执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

(三)严查事故。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肃问责。专项行动期间对工作迟缓、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隐患和问题不能及时得到整改的,由各级安委办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组织和监察部门。

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分别于6月30日、9月30日前,年度总结于12月3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联系人及电话(传真):向凯,0871-68025578;电子邮箱:

附件: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

附件列表:

加强应急值班通知.doc

附件列表:

15号(印发扣分标准的通知).doc

印发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表和扣分标准的通知(云安15号文第二页).jpg

印发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表和扣分标准的通知(云安15号文第一页).jpg

附件列表:

报表.xls

附件列表:

省安全监管局部门决算公开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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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2017120154510606296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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