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全面开展好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审查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施工图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工程建设的必要环节。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的精神,认真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切实抓好勘察设计质量。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列为建设项目审批必备程序。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即没有取得《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工程项目,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各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范围内从事审查业务。没有建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地级市,应立即建立审查机构;已建立审查机构的,应按本规定调整充实人员,并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甲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批准;乙、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批准。
三、各市对审查机构的设置数量要进行总量控制,对审查人员要按建设部规定条件严格考核,以确保审查人员的素质和审查工作质量。各市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申报材料请于6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附件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分级标准》
附件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辽宁省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结构安全性和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全部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制定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个别大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委托其它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后,方可承担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乙、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进行审查;
(二)对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组织修改;
(三)对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出具审查报告;
(四)审查需要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有关材料;
(五)经批准的施工图遇特殊情况需作修改时,出具是否可以修改的技术性意见;
(六)参与经手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应是具有10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含)以上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一级注册执业人员;
(二)勘察及其它配套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10年以上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初步设计、规划控制条件、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勘察报告等的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三)勘察设计合同;
(四)由外埠设计单位完成的项目,需提供单项入境注册证明;
(五)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第十一条 政策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将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给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是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收费标准规定;
(四)委托设计时,勘察报告是否经审查批准;
(五)是否执行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制度;
(六)勘察设计文件是否加盖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发的“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图纸)专用章”;
(七)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二条 技术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图是否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施工图的编制是否达到规定深度,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的程序及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图审查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委托有关专业审查部门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
(四)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督促建设单位责成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修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图纸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出具审查报告;未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城建档案部门不予存档;
(六)建设单位持审查报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图审查批准书;通过有关专项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十四条 为保证施工图审查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涉及 与被审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应在施工图审查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颁发的施工图审查批准书负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应在其经手审查项目的审查报告上盖章、签字,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任主体,对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质量仍负技术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作修改时,必须按审查程序重新报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技术仲裁。
第二十条 凡属审查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凡属审查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邀施工图审查机构参加,并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施工图审查情况报表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定期将承担的施工图审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施工图审查结果,并将其作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施工图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或县级市的施工图审查办法,由市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地级(含)以上城市一般应设甲级或乙,县或县级市可设丙级。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具有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勘察、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技术经济等配套专业的各不少于1人;
2、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的独立法人实体;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乙级
1、具有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勘察专业的各不少于1人,其它配套专业的不少于2人;
2、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的独立法人实体;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丙级
1、具有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勘察、建筑和其它配套专业的不少于3人;
2、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的独立法人实体;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承担审查范围
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建设[1999]9号)划分的工程等级类别,各级别审查机构承担的审查范围如下:
(一)甲级
承担审查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1、民用建筑:审查工程等级为二级(含)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三)丙级
1、民用建筑:审查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
四、附则
(一)本标准为试行标准;
(二)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中,至少有2人还应独立完成过三项一级(含)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
(三)本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参照《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细则》,制定本审查要点,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第一部分 政策性审查要点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二、是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初步设计审批、用地、规划批准及报建等有关手续,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手续;
四、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收费标准规定;
五、委托设计时,工程勘察报告是否经审查批准;
六、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其主要设计文件是否由相应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盖章;
七、勘察设计文件是否加盖由省建设厅统一刻制的“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图纸)专用章”;
八、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技术、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部分 技术性审查要点
第一章 总则
一、审查施工图文件是否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批准的规划条件、规划红线、规划设计要点等进行设计;
二、审查勘察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三、审查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能否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标准》,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图中各责任人签字是否齐全,是否选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使用已废止的规范、标准图集。勘察报告是否cad化,编制深度是否达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
第二章 各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建筑专业
一、总则
1、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平面功能、建筑高层、层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审查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材料选用等是否正确。
2、根据项目使用性质,重点审查是否满足各类建筑专项设计标准、规范关于安全、消防方面的要求。
二、总平面
1、建筑场地出入口数量、道路宽度、内部通道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规划要求。
2、建筑物总体定位是否准确、清楚,是否满足规划红线后退要求,场地有否洪水、滑坡威胁及防治措施。
3、总体布置中,消防车道宽度、消防操作面尺寸、净空高度、消防环道、回车场尺寸、消防水源、消防车过街楼净空尺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高层建筑还要审查主楼墙身直接落地边长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紧临人行道的建筑上部悬挑、外伸台阶等伸出部件,是否符合规范或规划的要求。
5、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前后左右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规范或规划的要求。附近是否有贮藏危险品的建、构筑物或厂、站,是否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建筑物内是否存有危险设备或易燃易爆材料,是否有安全措施。
6、机场附近高层建筑高度是否符合限高要求。
7、停车场、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宽度是否影响地面交通及步行人员安全。
三、地下室
1、审查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隔耐火极限,人行疏散出入口位置、数量、 疏散距离及宽度。
2、当地下室与地面共用楼梯时,查有无防火分隔及明显的区分标志。
3、地下室大房间(大于50平方米,大于15人)门的数量及总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当地下室有设备机房时,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锅炉房等有无直接对外出入口及排气或通风设施。
5、当地下室为停车库时,停车数量、车行出入口数量及宽度是否满足要求。
6、当地下室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时,其平面布局、出入口、辅助房间及相关构造等,是否符合相关专项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各楼层
1、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功能、内部公用设施配置情况,审查是否需设消防控制室。设消防控制室时,其位置、面积是否恰当,对内、对外出入是否直接、方便,是否有防火分隔与防火门。
2、审查各层平面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防火(烟)分隔构造。当有中庭或上层有回廊等时,审查上下层叠加防火分区面积,相邻房间防火门及防火卷帘设置位置、耐火极限。上下层不叠加时,查相应措施。
3、审查各层平面疏散出口数量、走廊、楼梯及门的宽度、疏散距离、袋形走道长度。退台式建筑是否满足双向疏散、两个出口的要求。
4、采用无障碍设计的建筑,各层安全出口、坡道坡度、宽度、平台尺寸、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5、大空间建筑(商场、展厅等)疏散门、楼梯的数量、疏散宽度、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出口的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楼梯是否需要封闭并符合封闭要求。
6、审查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会议厅等)的座位排列方式、排距、每排座位数,其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及门的开启方式与开启方向。
7、超高层建筑(大于100米)避难层设置位置、净面积是否满足应容纳人数的要求,疏散楼梯是否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五、构件使用安全及防火性能
1、楼梯
(1)审查楼梯梯段踏步级数(不大于18步,不小于3步),楼梯平台下(梁下)尺寸(大于等于2.0米)及楼梯间净空尺寸(大于等于2.2米)。审查梯井尺寸(公共建筑不小于0.15米,儿童使用不少于0.20米),栏杆安全性、高度(梯段不小于0.9米,平台不小于1.0米),儿童使用场所是否有防攀登安全措施。楼梯踏步是否有防滑措施,梯宽大于3.0米时,中间是否加设扶手栏杆;
(2)审查疏散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及平台宽度、耐火极限、出屋面楼梯数量。
(3)根据建筑防火类别,审查楼梯防火、防烟措施(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当利用开窗排烟时,审查前室、楼梯间开窗面积、排烟面积。
(4)高层建筑防烟前室面积(独用:住宅4.5平方米,其它6.0平方米,合用:住宅6.0平方米,其它10.0平方米),前室及楼梯间是否有其它房间门(如烧水间、可燃材料贮藏室、可燃气体管道等),疏散楼梯在各层位置是否不变,出屋面是否便捷。
(5)审查前室、楼梯间门的防火等级,各层门是否开向疏散方向,门开启后是否影响疏散宽度。
(6)底层楼梯间前室扩大时,距出口的距离及与其它部份是否有防火分隔。
(7)对室外疏散楼梯,审查梯宽、倾斜角、扶手栏杆宽度(不小于1.10米)、平台耐火极限(不小于1.0h),踏步口有否防滑措施,周边2.0米范围内有否普通门窗,疏散门是否直对梯段。
(8)疏散用螺旋梯要查内侧离栏板0.25米处扇形踏步宽度(大于等于0.22米)。
(9)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楼梯时,查各楼梯是否有独立的防烟前室、梯宽(净1.2米)、中间隔墙耐火极限(大于等于1.0h)。
2、电梯
(1)根据每层建筑面积,审查消防电梯数量、载重量、位置,是否有防烟前室、面积大小、前室门开启方向,底层通向疏散出口的距离。
(2)消防电梯与普通客货梯井道并列时,井道及电梯机房是否有防火分隔、通风措施。
(3)消防电梯前室,井底是否有排水设施。
(4)自动扶梯上下起步处距墙柱的缓冲宽度,上下层叠加面积是否超出防火分区面积。如超出,是否设有防火卷帘。
3、建筑构件
(1)墙身的防火性能,儿童使用场所的安全措施。
(2)防火墙上门窗的耐火极限,门窗位置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距离(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转角处水平距离不小于4.0米)。
(3)有上下连通的设备管道井、排气井等时,是否作垂直防火分隔,管道穿墙孔洞是否堵塞密封,管井防火门耐火极限。
(4)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数量、宽度、耐火极限、开启方向及其相应的技术性能、是否跨越沉降缝。
(5)查外门窗开启形式、窗台高度(低于0.8米时要有安全措施)、儿童使用场所的安全措施。
(6)玻璃屋顶(中庭、雨蓬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或设有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7)室内有吊顶时,选用材料的防火性能,构造可靠性。有大型吊灯时,吊灯联结节点是否牢固。使用木质吊顶时,是否有防火安全措施。
(8)外装修材料及种类,块状贴面材料是否有防坠落的有效措施。有幕墙时,幕墙种类,骨架用料材质、断面、间距、框料与结构联结构造、玻璃性能及厚度,上下层间是否有防火分隔措施。无内窗台的幕墙玻璃,是否有防护栏杆等安全措施。(玻璃、铝合金幕墙常由专业承包厂商单独设计安装,应由承包厂商作出施工安装设计及详图,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作专项审查)
(9)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栏杆(板)、女儿墙的安全防护性能、扶手高度(多层不小于1.05米,中小学、高层不小于1.10米,屋面为防水面层以上高度不小于1.10米)、栏杆间距(儿童用竖杆为防水面层以上高度不小于1.10米)、栏杆间距(儿童用竖杆净距不大于0.11米),内外廊坡道及踏步处有否防滑措施。
(10)楼梯、屋顶结构及屋面板采用木质或金属材料时,是否有防火措施。
(11)各建筑构造节点及装修详图设计是否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六、住宅审查
1、建筑功能及指标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2、节能设计是否达到节能标准的要求。
3、是否达到日照间距的要求。
4、是否进行环境设计。
5、是否按规范设置信报箱群(间)或信报箱。
第二节 结构专业
一、总则
1、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地震设防区工程应明确: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基本烈度、设防烈度及场地类别、结构抗震等级。
二、地基、基础
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结构设计人员需经分析,合理采用勘察数据。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1、基础埋置深度;
2、基础类型选择(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基、桩基、箱形基础等);
3、地基处理方法选择(复合地基、水泥土桩、强夯、予压等);
4、桩基基础成桩方法选择,终止沉桩条件的参数;
5、地基承载力的确定;
6、基础设计是否准确;
7、对软弱下卧层应验算其强度和变形;
8、检测要求;
9、变形计算与沉降观测原则及变形观测方法;
10、高层与裙房间沉降差异控制;
11、地基与边坡稳定性验算;
12、基础施工对毗邻建筑的影响;
13、深基坑开挖支档结构计算、设计;
14、削坡、高填方及放坡的稳定性验算;
15、整个场地位于填方区时,对填方质量、时间的要求;
16、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根据防护要求、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综合分析确定。防空地下室结构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荷载组合、内力分析、截面设计、构造规定、战时加固、消波系统等均按执行专项规范。
三、多层与高层钢筋砼结构
(一)结构选型、布置
1、结构层数、高度、宽度、长度(高宽比、长宽比)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2、结构方案选型;
3、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当不设缝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4、建筑结构平面、剖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质量、刚度分布是否均匀对称。非规则、均匀对称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5、转换层、框支剪力墙设计构造;
6、主楼与裙房间关系;
7、梁、柱节点加密区,钢箍肢距,梁、柱的轴压比、配筋率和配箍率。是否出现短柱,采用何种有效措施避免短柱破坏,注意跨度较大的梁的挠度和裂缝控制;
8、填充墙与主体结构连接。
(二)结构计算
1、荷载取值是否恰当;
2、明确所采用软件名称及版本和编制单位;
3、实物和力学模型是否一致,采用软件是否符合软件使用说明;
4、计算成果判断:
(平面计算、协同计算、整体计算,周期、振型、位移曲线、底部总剪力与总质量之比值、结构层面位移和顶点位移、电算中超筋信息分析)
5、时程补充分析时明确软件名称及编制单位及地震波选择;
6、超限高层结构设计是否有超限高层审批意见及采用可靠依据和有效措施;
7、薄弱层位置判别验算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四、砌体结构
(一)结构布置
1、总高度和层数、房屋层高、房屋高宽比,横墙较多还是较少,抗震横墙间距、墙体砖、砼砌块和砂浆强度等级、墙的局部尺寸;
2、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3、楼盖及屋盖圈梁、楼盖及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房屋整体性连接和楼梯间连接,构造柱设置;
4、平、立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平面突出部分、缩进部分尺寸的限制;
5、纵横墙均匀对称,竖向上下应连续,平面宜贯通对齐,同一轴上窗间墙宜均匀;
6、外纵墙开洞率不宜大于55%。
7、错层高差应加强处理。
(二)结构计算
1、计算简图底部嵌固端应根据基础类型、管沟设置、地下室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位置。
2、规则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不规则结构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3、层间地震剪力的分配按不同楼盖的刚度用不同方法分配至各墙体,不同墙段层间抗侧力按等效刚度的大小分至各墙段,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剪切变形或剪切和弯曲变形;
4、按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抗震验算。
五、底层框架砖房
(一)结构布置
1、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
2、底框抗震横墙间距,抗震墙宜均匀、对称;
3、底层框架砖房第二层与底层的侧移刚度比;
4、底层框架和混凝土抗震墙构件抗震等级;
5、底层应沿纵横两个方向形成完整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其刚度中心尽可能与整幢房屋的质量中心重合;
6、二层以上承重砖墙应上下对齐,下设框架梁、柱支托,承重砖墙沿纵横两个方向均应与底层框架对正,并尽量做到对称均匀,上部砖房按砖砌体结构审查;
7、底层框架砖房的第一层顶板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
(二)抗震验算
1、规则建筑采用底部剪力法,不规则结构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2、数层地震剪力的分配:
(1)上部砖房按多层砖房楼层剪力分配;
(2)底层纵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抗震墙侧移刚度比例分配;框架柱抗地震剪力能力不应小于总剪力值的25%;
(3)框架柱的轴力应考虑地震倾复力矩引起的附加轴力。
第三节 给排水专业
一、功能
1、给水:给水管网系统布置合理可靠,水质、水压、水量满足规范的要求。
2、热水:热水系统应满足使用要求,管网布置合理,水压、水温稳定,安全、节能。
3、排水:排水管道布置合理,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水流通畅,便于维修。
4、中水:为节约用水,保护环境,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采用中水处理系统,并严格遵守中水设计规范的标准要求或采用节水型设备。
二、消防
1、严格执行现行消防设计规范及验收规程。
2、消防水系统设计先进、合理,能满足消防时对水质、水量、水压、延续时间的要求。设备管道布置便于安装、维修、管理。
第四节 电气专业
一、供配电设计
1、建筑工程的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电压要求、继电保护措施及计费方式、供电电源的可靠性;
2、负荷计算、电源引入方式、高低压配电系统;
3、变配电所设置、管道井设置及电气设备的选择;
4、自备应急发电机组、蓄电池、不间断电源、设备选择、供电方式、运行要求。
二、用电安全
1、电气设计与建筑场所环境(包括特殊环境场所)要求是否配合;
2、配电线路与建筑分区(沉降、功能等)是否配合;
3、配电线路与保护电器是否配合、可靠,整定保护无误,用电设备的操作和控制系统的安全;
4、配电线路的系统形式和接地故障保护措施;
5、各种线路、管道的交叉处理;
6、用电设备的安全接地及接地系统与设计项目是否吻合。
三、防雷安全
1、建筑物的防雷等级、防雷措施,防雷、消雷设备的选择;
2、防雷引下线的设置,防危险高电位的措施;
3、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接地装置的选择、设置和防跨步电位的措施;
4、特殊要求的防雷设计和措施。
四、防火安全
1、建筑物的防火分类、消防措施;
2、消防报警系统、消防联控系统的设置和选择;
3、消防报警及消防设备的供电方式,末端双电源切换措施,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的设置和电源配电方式;
4、建、构筑物的航空障碍灯的设置要求;
5、消防电气线路的防火要求和措施;
6、消防系统通讯措施(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广播)。
7、消防控制中心。
五、智能建筑
1、建筑设备监控的设计标准、措施和设备选择;
2、公共安全的设计标准、措施和设备选择;
3、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标准、措施和设备、线材的选择;
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配电设计标准、措施和设备选择。
六、电话通信
1、电话线路配置标准和配置数量;
2、电话配线系统和配线敷设方式;
3、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及设备选择;
4、电话站设计及设备选择。
七、有线电视
1、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及设备选择。
八、专项设计
建筑工程的专项设计及10kv以上的变配电工程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节 暖通空调专业
一、设计
1、系统布置合理。
2、设计计算原始基础资料选择应准确,标准适当。
3、设备用房布置,应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检修要求,管理操作方便,设备选型匹配适当。
4、设备选型先进、节能。
二、消防
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必须遵守《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重点审查防火及防烟分区、设备选型及配置,防排烟措施及风口位置。
三、环保
设计要满足环保要求,对“三废”及噪声与振动要有必要的防治措施达到规定标准。
四、节能
设计应尽量采用先进、新型的设备和材料,积极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设备。
五、建筑工程中动力设施站房
1、建筑工程中动力设施站房总体布置及单体设计应严格遵照消防、劳动安全、环保等相关规范、规程,同时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具体规定。
2、总平面位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间距要求。
3、动力设施站房工艺设计应满足相关劳动安全监察规范要求。
六、专项设计
建筑工程的专项设计(如冷库、地下汽车库、洁净室、电子计算机房等暖通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程、规范要求。
第六节 技术经济专业
技术经济专业应主要审查其概(预)算编制依据及计费标准是否得当,主要工程量有无严重漏算、重算、错算现象。其审查要点为:
一、审查概(预)算文件夹的编制是否执行当地和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定额、价格、取费标准及计算程序。
二、审查主要工程量有无严重漏算、重算、错算,造成概(预)算造价出入10%以上(不含设备及装饰材料造价)。
三、审查概(预)算文件是否经过较审。
第七节 工程勘察专业
为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工程勘察质量和建筑、结构基础工程的安全,制定工程勘察专业的审查技术要点:
一、各设计阶段的工程勘察、应结合初步掌握的场地、地基条件及拟建工程情况,提出明确的勘察目的,有的放矢地开展勘探测试、综合分析与评价工作。
二、工程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包括孔数、孔距、勘察深度及各类勘探孔比例等)应满足规范的要求,并查明建筑场地的地层结构、岩性和均匀性。
三、原状取土器及取土方法的采用,应满足工程对取土质量的要求。
四、对原状土样、岩样的采取及原位测试工作量,应满足规范在数量与统计上的要求;
五、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项目的确定,应满足地基条件和工程的需要,能合理、正确地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计算指标、参数和图表)。
六、特殊土的勘察、测试评价,应满足专业规范的要求。
七、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条件,应通过勘测、调查,给予查明并作出评价。
八、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环境地质影响,应通过调查分析作出合理判断。
九、对建筑场地内埋藏的地下水类型、初见水位、静止水位、及其对砼的侵蚀性的分析判断应正确有据,对施工的特殊需要应做专门的水文地质试验。
十、对工程条件的分析与评价,应做到依据充分。对建议采用的不同基础类型要分别作出评述。审查重点如下:
1、天然地基
(1)建筑场地地形、地貌的划分,是否合理有据,对场地、地基的整体稳定性的分析判断是否正确;
(2)提出的各地基土层的承载力标准值及相应的指标依据是否充分,数值是否正确;
(3)对必需做沉降控制计算的工程是否提供了“压缩曲线”,需要时是否提供了拟建工程的预估沉降量与沉降差;
(4)对设计的基础埋置深度能否根据场地岩土与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合量的建议。
2、桩基础和地基处理
(1)建议采用桩基础或地基加固处理的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2)建议的桩基类型与选择的桩端持力层是否合理、可靠;
(3)提供的桩基设计参数及单桩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是否合理正确;
(4)对地基加固处理厚度的建议及效果预测,是否有据、合理;
(5)对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和监测方案的建议,是否可靠、合理。
3、基坑支护
(1)提供的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参数,是否全面、正确;
(2)对基坑内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及其对周围环境影响的分析是否合理;
(3)对建议的基坑支护及降、排水方案是否可靠、安全。
十一、在抗震设防地区的工程勘察报告应审查以下有关内容:
1、提出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或设防烈度;
2、划分场地土的类型和场地类别,提供相应的标准瓜谱;
3、评价场地所处的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
4、对场地内可液化土层的液化可能性判别、液化指数的计算、液化等级划分和提出的防治处理措施;
5、对场地及其附近地区构造断裂类型的划分及对拟建工程稳定性影响的分析;
6、其他场地与地基地震效应问题的分析,提供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部分 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
一、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5、《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
7、《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
9、《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4号);
10、国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现行主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g37-87)
2、《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101-87)
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86)
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6、《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
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
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1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3、《城市居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导则》(db21/t1170-2000)
14、《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ydj/t2009-93)
1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1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
17、《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
18、《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
1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2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2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2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1-89)
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24、《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
25、《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9)
26、《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
27、《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4-80)
28、《多孔kpi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68-90)
29、《建筑桩基技术规程》(jgj94-94)
30、《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13-94)
31、《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3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3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3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3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3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3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38、《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39、《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设计规程》(cjj29-89)
40、《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j102-87)
41、《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
42、《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
43、《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57:94)
4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4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84)
4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4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48、《能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4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50、《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5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5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54、《民用建筑热工管网设计规范》(gb50176-93)
55、《城市热力管网设计规范》(gjj94-90)
56、《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5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58、《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93)
5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69-82)
6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6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
6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
63、《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6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6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6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67、《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j126-88)
68、《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ecs99:98)
抄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抄送:各市规划局、建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