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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政府于2019年9月26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和部署,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市住房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分别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务工程、交通运输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组织消防、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消防、规划等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其他部门不再进行联合验收。

(二)加快出台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需要。为深化改革措施,巩固改革成果,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9年启动对市政府规章310号令和311号令的修订,并于2020年4月7日经市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328号)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329号)(以下简称两个规章)将于2020年7月1日实行。两个规章中均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其中328号文中更明确要求由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制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为为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市住房和建设局经与交通、水务部门充分沟通,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需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把营商环境改革作为“一号改革工程”。根据近期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深圳市营商环境评价评估报告》数据来看,我市办理建筑许可指标仍与北京、上海等兄弟城市存在一些距离。经过分析,自2017年以来,北京、上海市分别建立了营商环境专班,统筹全市改革工作,均推出了优化营商环境1.0、2.0、3.0版系列改革,先后出台了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不仅减少了办理手续,还压缩了审批时限。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有必要学习先行城市做法,出台竣工联合验收办法。

二、适用范围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单《办法》)适用于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但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报请省或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和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及保密工程。

三、主要内容

(一)竣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的定义及验收范围

《办法》第三条,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消防、民用建筑节能等专项验收部门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项验收的行为。包含3项现场验收内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水务工程合同完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包含人防、水保、环评、档案、防雷、节水、排水、海绵城市、通信及其他需要与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相关配套设施等验收事项。

(二)各部门职责

《办法》第七、八、九条,明确了各牵头单位及验收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第一,政府部门及行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第七条明确,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更新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并通过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和市权责清单系统对外发布。各联合验收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制定本部门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指南(包括市区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作为不同情形纳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和权责清单;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专项验收部门职责。《办法》第九条明确,各专项验收部门除了参与专项验收工作,还应制定、更新本部门验收(备案)指南;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加强服务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立验收工作组。

第三,市政数局负责平台建设。《办法》第十条明确,市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合验收相关功能,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

(三)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办法》第十一条,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完成竣工测绘,临建已拆除,公共配套已移交,具备原规划验收条件;根据施工图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具备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条件;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按照已审核批准或建设单位告知承诺的各专项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完成;完成档案验收;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工程完成施工,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人防、水保、环评、档案、海绵城市、通信等专项验收或备案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的事项已完成;根据工程分类,其它应当满足条件详见办事指南情形分类。

(四)网上申报、现场验收程序

对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各验收部门通过平台流转对资料进行审核,通过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补齐补正材料,并确认验收事项,以达到预约现场验收的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结合实际,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组织现场验收。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填写验收意见。经整改后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即时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合格”的联合验收意见书即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不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其它说明

(一)关于各方参建主体及负责人的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所提交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验收工作,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二)关于经费保障

验收部门组织竣工联合验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建设单位组织联合验收(含竣(完)工验收及其他专项验收)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概算,从建设管理费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验收部门、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验收工作实际需要,委托独立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或提供咨询服务。

作者:未知 点击:85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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