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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9日

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吸取“8.6”高处坠落事故和“9.8”物体打击事故惨痛教训,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切实抓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锚定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目标,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坚决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特重大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党的二十大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不得违规将工程肢解发包。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与建筑行业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信用管理评价、“红黑榜”管理等措施,惩处安全管理工作不力、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参建企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和处罚,对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坚决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不落实的项目,惩治一批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一批非法违法企业。

(二)压实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强令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日常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班组长带班作业制度。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建立监理月报和监理急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必须及时书面报告住建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并确保跟踪闭合整改到位。

(三)加强教育培训。落实工程参建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培训应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求企业分类分批开展覆盖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且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成效,并落实三级(企业、项目、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全面提升安全意识。

(四)深化风险辨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级,确定风险类别,并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将本区域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进行公告。

(五)狠抓隐患排查。落实“隐患当事故处理”理念,狠抓建筑施工安全重点“十必查”(见附件1)。强化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和桥隧工程等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后应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六)严格执法标准。对在建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违法转包、分包、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行为按照“十个一律停工”要求(见附件2),一律予以停工处理。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按要求拨付危大工程技术措施费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层级安全检查等行为按照“十个一律从严查处”要求(见附件3),一律记录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

(七)加强联动执法。加强与应急、资规、城管、公安、街道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协商联动、信息共享机制,采用“互联网+”管理等方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通过微信、电话、书函等方式通知各相关部门,形成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合力,避免出现监管盲区。组织开展联动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协调配合、全联全动的防控格局,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秩序。

(八)坚持示范引领。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广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创建“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和“建筑安全智慧工地”,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提升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九)提升监督水平。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监管巡查,建立安全隐患通报制度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红黑榜”。加强建筑施工安监队伍建设,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尤其是一线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考核,全方位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建立完善“园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质安站加强“园区”技术帮扶指导,有效提高“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经开区建设局和市质安站也可通过购买第三方中介服务的方式作为安全监管的有效补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9月)

各部门、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部署安排,要针对本地区项目特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10月-长期)

各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开展排查整治,各企业责任主体要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隐患台账,落实整治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持续向好。

(三)分析总结阶段

对排查出来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难点问题进行集中会商研究,找出监管漏洞,提出处理措施,形成相关制度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组织推动,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排查责任。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把企业深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加强执法检查力度,要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市委“137”工作要求,倒逼企业自主推进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建立长效机制。对深化落实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树立正反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健全完善落实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效机制。

(四)严肃追责。对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九条硬措施”》的规定进行追责处理(附件4)。

附件:1.《建筑施工安全近期监督检查“十必查”》

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十个一律停工”》

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十个一律从严查处”》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十条硬措施”》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9日

附件1:

建筑施工安全近期监督检查“十必查”

一、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情况;

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实名制系统建设及使用情况;

三、企业对项目每月检查的影像资料、记录及整改情况,三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等;

四、危大工程识别、公示及管控情况,超规模危大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施工过程及完成后的验收情况;

五、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帽佩戴、高处作业安全带使用情况等;

六、起重机械设备、爬架、吊篮等安拆人员、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脚手架首层、中间层、操作层的防护情况;

八、支模架自由端高度、顶托上主愣梁、梁下独立支撑、纵横向水平拉结、剪刀撑等设置情况;

九、“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置情况;

十、在建工程的违规住人情况。

附件2: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十个一律停工”

一、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律停工;

二、项目违法转包、分包的,一律停工;

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一律停工;

四、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的,一律停工;

五、现场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未系安全绳的,一律停工;

六、外脚手架安全防护设置不到位的(架体内应每层设置安全平网进行封闭,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设置一道硬性防护,架体外立面满挂安全网),一律停工;

七、“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置不到位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一律停工;

八、起重机械设备安拆、顶升加节、维修保养及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一律停工;

九、在建建筑施工现场违规住人的,一律停工;

十、重大危险源未识别、未公示、未管控的,一律停工。

附件3: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十个一律从严查处”

一、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按要求拨付危大工程技术措施费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一律记录不良行为。

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层级安全检查,一律记录不良行为。

三、监理单位未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后督促整改不力,一律记录不良行为。

四、各参建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差,一律记录不良行为。

五、责任主体单位拒不执行停工、整改要求或整改落实不到位,一律记录不良行为。

六、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识别、公示、管控,一律记录不良行为。

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两次及以上不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一律记录不良行为。

八、“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置不到位的,一律记录不良行为。

九、作业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如高空抛物、违章动火作业、违章带电作业、未持证上岗等,一律记录不良行为。

十、使用不符合消防防火等级要求的板房,违规在施工现场住人,违规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在建筑物或临建板房内给电动车充电,一律记录不良行为。

附件4: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十条硬措施”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人一律记录严重不良行为。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的责任主体一律根据本案例制作《事故警示教育视频》(时长不低于10分钟),视频提供给其他项目吸取事故教训。

三、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律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涉事企业一律在市级媒体通报、曝光,并作为本地区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五、本季度安全标准化考评一律评定为“不合格”,且本年度不得参选省、市各类奖项工程评选。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项目一律先停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本区域承揽的所有在建项目一律停工开展隐患排查,经核查批准后方可复工。

八、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本区域承揽的所有在建项目一律纳入差别化管理台账c级,加强监管。

九、凡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年内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评先评优。

十、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实行安全生产“黄红牌警告”制度。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给予黄牌警告;发生二起一般事故给予红牌警告,发生较大事故直接给予红牌警告,相关人员一律顶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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