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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9-28 17:08信息来源: 景宁县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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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政府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评。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矿产、水电资源交易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三条 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简称"招管委")是县政府负责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招管委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行政审批中心(县招标投标中心)等部门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矿产、水电资源交易等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会同县有关行政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

(二)监察局负责对招管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招投标中心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相关部门查处;

(三)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工程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水利、交通等部门分别负责相应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五)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

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由其资产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六)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及其管理权限内的国家资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含挂牌、拍卖)的监督执法;

(七)审计局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八)县招标投标中心负责提供全县招投标工作的交易平台和配套服务。

第四条 招管委下设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县招管办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招管办主任由县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主要承担县招管委的日常工作,履行日常交易活动的监督和协调职能。

(一)在县招管委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县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规则;

(二)对各部门上报的招投标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备案;

(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四)对参与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结果的备案;

(五)对各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及标后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全县各类招投标评委专家库;(七)监督和配合相关部门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第五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本县交易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一)依据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订相关交易规则;(二)为各方当事人及中介代理机构提供洽谈、招标(或谈判、询价等)、投标、开标、评标、拍卖、挂牌、合同签订等活动的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

(三)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和矿产、水电等资源的交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四)负责各类交易信息的统一发布,为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

(五)提供与招投标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运作过程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六)对乡镇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建立乡(镇)招投标工作管理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参照县级做法,建立乡(镇)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对乡(镇)、村两级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项目统一纳入乡(镇)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投标。

乡(镇)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服务机构,接受县招标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七条 政府采购类。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政府管理的各临时机构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进入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平台交易。

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由县采购办根据我县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招投标中心统一公开招标。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地质勘探、可研编制、初设编制等中介机构选择,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丽政办法〔2006〕78号)文件执行。

工程建设和中介机构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拟定招投标方式,报县招管办备案后,统一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或乡(镇)招投标分中心交易,交易的具体方式方法由县招管办另行制定。

(一)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二)市政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三)装饰绿化工程施工投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

(四)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委托审计等中介服务费用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六)公开招标(公开选择)失败后,重新公开招标(选择)难以组织的项目,或是能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太少,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鼓励民间投资项目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交易。

第九条 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交易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和按规定应招标、拍卖、挂牌的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平台公开出让。

(一)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二)拍卖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三)挂牌是出让人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类。国有(集体)产权是指国有(集体)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下列国有(集体)产权应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公开交易∶

(一)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股)权;(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三)行政事业性资产、国有产权;

(四)国有特许经营权;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国有产权。

第十一条 水电资源交易类。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但应当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平台交易。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受理。"交易活动"的建设项目业主、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采购人和出资人(以下统称"招标人")向县招标投标中心提出交易委托,并同时向县招管办备案。

受理委托的交易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规章制度。对资料不全、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先接受,在补充资料、条件成熟时正式受理和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文件备案。县招管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挂牌拍卖文件等)进行备案。重大项目和涉及内容广泛的项目可适当延长,但

最多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送县招管办备案后,由县招标投标中心按规定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受让人、水电资源开发权人、矿产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交易确认。成交确认书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报县招管办备案后,由县招标投标中心与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联合发布。集中交易完成的时间为成交确认书生效时间。成交确认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投标人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成交确认书发布后,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交易报告。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五天内,向县招管办提交交易报告。交易报告应包括∶(一)交易范围;(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三)投标人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 交易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县招管办负责对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受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第二十条 县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国土等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代表所在部门负责各自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局在县招标投标中心设立非常驻执法监督室,负责对县招管办、招标投标中心及有关部门实施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相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交易活动"的合同,必须进行结(决)算,结(决)算金额与成交确认书金额有差异的,须经县审计局审计(或县财政局审价),县审计局(或县财政局)应将审计(价)结果抄告县招管办。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委专家有违反"交易活动"法规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扣分、罚款、暂停直至取消其交易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投标人等有关当事人进行廉政准入限制,按照有关招投标市场廉政准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交易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矿产、水电资源交易等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和招投标中心的制度规范另行制订。

省、市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矿产、水电资源交易等交易活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综合经济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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