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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文〔2024〕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统筹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我省公共文化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中央财政实际下达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力情况核定。各级财政应按照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及我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健全标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重点向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薄弱领域和地区倾斜,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测算基础数据,审核申报文件资料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县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项目申报、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按照《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外,还适用于省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稀有剧种保护、农村文化建设、文化惠民活动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七条 省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包括应急广播服务平台建设、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等。

第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覆盖,主要用于纳入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的发射机、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设备及运行维护等。

第九条 稀有剧种保护,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稀有剧种开展传承表演。

第十条 农村文化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全省行政村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基层服务点维护、农家书屋出版物更新及农村文艺演出、体育运动、电影放映等。

第十一条 文化惠民活动,主要用于省级组织开展的各类文化惠民活动,包括送戏下乡(基层)、“四个一批”文化惠民工程、省城文化惠民品牌建设、公园文化演出、重大文化活动演出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及利息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免费开放运转,以及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布展相关经费,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体制结算补助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一般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资金规模根据中央财政实际下达情况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中央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照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和金额执行。省级确定的重点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配下达。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补助省本级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包括:省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设备购置、运行维护等。补助市县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基本因素按因素数据、权重分配各地金额。业务因素按工作任务量、测算标准分配各地金额。

第十六条 基本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15%),按统计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测算。

(二)行政村(含社区)个数(权重15%),按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村(含社区)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15%),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面积(权重15%),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的最新数测算。

(五)人均财力保障情况(权重20%)。

(六)地方标志性常态化文艺演出品牌建设情况(20%),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测算。

同一因素中涉及多项数据或多个部门提供数据的,按照实际提供情况,因素权重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业务因素及测算标准如下:

(一)戏曲公益性演出。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年度计划演出场次、补助标准测算。

(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年度计划任务量、补助标准测算。

(三)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发射机数量、补助标准测算。

(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按中央及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县级及县以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点、服务站)个数、补助标准测算。

(五)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总馆、分馆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

(六)农村文化建设。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行政村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

(七)稀有剧种保护。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承接公益性演出院团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

(八)农村寄宿制学校电影放映。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寄宿制学校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

(九)购买公益性演出(含送戏下乡进村)。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购买公益性演出场次和补助标准测算。

(十)文化惠民活动。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开展惠民活动场次和补助标准测算。

(十一)县级应急广播服务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补助县(区)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

(十二)其他。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补助因素法分配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市县一般项目补助额度=∑(某地市、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基本因素值/全省该项基本因素总值×权重×一般项目基本因素补助总额)+∑(某市县业务因素值×测算标准)。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市、体制管理型直管县公共文化服务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情况测算分配,用于支持市县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促进群众文化消费。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在上报“一上”预算编制文件时,同步报送省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设备购置、运行维护项目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书、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绩效目标等;在上报“二上”预算编制文件时,同步报送一般项目补助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和省级资金预算安排,综合考虑财力状况、绩效情况和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商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确定绩效目标,及时下达并抄送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派出有关市监管处。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专项资金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级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省财政厅派出有关市监管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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