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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水务〔2023〕700号

各有关单位:

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层级下沉,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不断提升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健全完善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上级单位、各项目法人单位应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相关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并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鼓励各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管辖范围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二)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以及本市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法人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二、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三)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及时完成项目法人组建。一是项目法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应设立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二是项目法人及其设立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三是项目法人及其设立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大型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代建管理制度和委托项目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组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代建、委托项目管理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代建、委托项目管理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责,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和义务。一是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管理制度。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设立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应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稽察、考核、暗访、审计、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二是严格执行项目全过程建设程序。应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落实从立项到竣工的项目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应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应按计划、程序及时完成各类工程质量验收、完工验收、专项验收工作和办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手续。三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开工后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代建或委托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举报电话;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代建或委托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四是强化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管理。应落实施工图审查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设计或咨询资质单位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认为施工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使用;应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交底,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21〕236号)等的有关规定,履行重大、一般设计变更程序。五是强化对参建各方履职履约考核。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履职履约考核,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应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合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六是强化对各方项目部和人员管理。应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结合《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23〕66号)等要求,定期检查参建单位现场项目机构组织、关键岗位人员按照合同承诺到位情况以及依法依规依合同进行分包和用工、用人情况,防范转包、违法违规分包行为;应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组织开展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按初步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实施工程建设。七是强化建设计划、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合理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按规定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八是应依据合同约定,定期对代建、委托项目管理等单位的履约行为开展检查。

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针对招投标、承发包、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三、加强质量通病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项目法人应依法履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落实项目法人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保障体系运行到位,开展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性问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五)加强质量通病专项整治

项目法人应系统分析总结本单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市水务局《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3-2025年)实施细则》(沪水务〔2023〕305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3〕353号)等的要求,聚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整治,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责任台账,逐项销号,实现闭环管理;同时,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综合施策,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应重点整治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人不落实和履责不到位、不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不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和验收程序、工程建设资料不及时和不真实、未定期开展对工程参建各方合同履约考核、未按规定组织施工图审查、未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和设计交底、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和未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未按程序及时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等质量行为问题以及钢筋、混凝土、砌筑、变形缝、回填土、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实体质量问题。

(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项目法人应深入推进水利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准确把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分级管控、分类处置,源头防范、系统治理,按照《上海市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意见》(沪水务〔2023〕352号)等要求,完善制度和措施,压实责任和考核,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应重点及时组织落实全方位查找辨识危险源和定期动态更新危险源、研判危险源风险等级和调整风险等级“四色”管控、监测监控危险源和实施危险源预警报告处置、履行风险告知与完善防范措施并强化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和开展应急与救援演练、建立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同时,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编制、审核、报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重大危险源“一源一案”、重大事故隐患“四不放过”,并落实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措施。

四、深化“两轮”驱动与紧密“五色”协同

项目法人应始终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深化党建引领和数智赋能“两轮”驱动理念,紧密党建、质量、安全、数字和绿色的“五色”协同抓手,不断提升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七)深化党建引领

项目法人应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化+区域化”党建进工地活动,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为平台,以“两家建设”(党员之家和建设者之家)为载体,通过工程参建各方党组织联建、工地临时联合党组织联推、地区行业有关党组织联动,将党建引领融入项目管理业务工作,凝心聚力助推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八)深化数智赋能

项目法人应紧紧围绕数字化转型要求,结合新一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水务应用三年行动计划等,统筹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整合工程参建各方资源,加快数字化、智慧化工地建设,推动数字孪生和信息化技术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深度融合,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数字赋能,创新手段增强项目建设管理能力。

(九)紧密“五色”协同

项目法人应不断深化项目管理“党建+”模式,通过建设党建红色工地,打造质量金色口碑、筑牢安全黄色底座、推进数字蓝色科技和加快节能绿色发展,全面、全方位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为更多项目创优质工程、平安工地和文明工地打下坚实基础,培养更多品牌队伍、建设人才和工匠技师。

五、加强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十)完善考核评价制。

项目法人上级单位应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应涵盖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行为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等情况,可根据工程实际定期对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开展考核评价,鼓励建立与项目法人履职绩效、相关负责人岗位绩效等相挂钩的薪酬体系和奖惩机制。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与追责问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督查、稽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水利部相关监督检查办法,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对因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生产等严重问题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有关规定等,依法对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水利行业统一的信用监管,其信用信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印发

作者:未知 点击:239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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