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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电动车棚项目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宿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宿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电动车棚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宿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电动车棚项目;

2.工程地点:宿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宿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电动车棚项目,详见清单及图纸上所有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含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宿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电动车棚项目,详见清单及图纸上所有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含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2月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2月

工期总日历天数:10。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大写:玖万柒仟玖佰元整(人民币);

小写¥:979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孙绍辉。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0年12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宿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 施工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通知)及答疑、投标文件及附件;(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3)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2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1.1.3.3 临时占地包括:/。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1.3 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手册》等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及配套图集;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同时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全套施工图一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清单中所含内容。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文件提交计划。2、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3、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4、施工总布置图。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6、开工报告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5.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所有进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由发包人统一制定的出入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如果擅自进入现场,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场地内和本项目有关的道路。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备。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或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工程竣工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原图全部收回,否则承担违约金3万元。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

1.8.3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一切事宜。

1.8.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如有,将由承包人承担。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吴九蒙职务:现场负责人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签证权;决定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⑴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⑵将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计算工期前将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用地红线界(承包人统一挂表,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向校方交纳,并由校方代交供电、供水费用)。如现有用电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由发包人负责增容。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完成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的相关施工手续,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相关手续。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内。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如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①从合同价款扣除,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在本项目上的雇员;②解除本合同。

(10)发包人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比例支付。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定前提供材料计划和总进度计划;每周五17点前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书面施工进度计划、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已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不提供或不按时提供,提供不全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昼夜照明和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偿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生活用品和办公地点,办公地点由发包人统筹安排,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及办公设备、办公用品 。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及生活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的处罚)。

⑹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诺在合同工期内如未完成工程验收的,发包人又急于使用,不视同竣工验收合格,且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⑻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应达到宿迁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满足城管、卫生、防疫及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如果出现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被罚款的。在承包人足额交纳罚款后,发包方同时给予追加违约金每次1万元。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②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分包项目,发包人可拒绝验收此项分包工程或将分包单位清除出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③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严密质量管理体系;④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监理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一天一会办和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及时报告工程情况,并接受整改要求;⑤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和处理工作,包括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⑥负责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仓储保管工作;⑦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确认手续;⑧红线外至施工点所需临时道路等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10)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全过程中协调各方工作、业务关系、解决矛盾等,发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月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提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的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宿政发[2005]106号《宿迁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五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提供工程量计算的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形式另行约定。

除执行通用条款相关内容外,承包人还应满足下列安全施工管理要求:

1.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善后的处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防护及管理,按规定配备和发放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做好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预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照明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孙绍辉;

身份证号:320819197609214616;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苏232060815624;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全过程在工地(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责任。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16.2.2.21条。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16.2.2.18条。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16.2.2.22。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16.2.2.23条。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向监理人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当包含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证书等资料;上述人员数量和资格必须符合苏建建管(2014)701号要求。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自愿承担每人每次1万元的违约金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技术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提前12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请假手续,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施工场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发现一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元。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技术人员除出现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所列情形之外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每次处以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如有变更,也必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全过程在工地,(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方的承诺对承包方追究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16.2.2.18条。

3.4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非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分包。承包人如有违反,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退场,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必须分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有权指定分包单位,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或分包人收取总承包管理费;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合同有效期内。

3.6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同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5%。

承包人提供中标差额担保,方式为:无。

发包人向承包人退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和时间:发包人在扣除违约金及其它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后,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发包人向承包人退付中标差额保证金的方式和时间:无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方面配合发包人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3 商定或确定

无发包人授权,监理单位作出的关于工程量、工程价款、工期方面的任何证明、决定、签证等都无效。

需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以下职权:

(1)工程变更的确认权;

(2)签证权 ;

(3)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 。

5.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当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以及设计方参加。通知应包含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部位、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以及设计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承包人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而自行隐蔽,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离或开孔,且不论最终验收结果如何,发包人均不承担损失和顺延工期。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重新检验,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服从质量管理的,发包人有权清退其出场,承包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由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2、承包人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自行解决;3、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责保管水、电设施,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赔偿。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定的《安全施工协议》。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按规范施工并对安全生产负全责,除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除正常进行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外,同时应高度重视全部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安全措施要落实到位,应急措施要跟上,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周边设施的安全和第三方人身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应地赔偿费用。5、承包人承担其施工所涉及的一切人员、机械在施工现场及与施工相关的一切活动的安全责任及相应地赔偿费用。6、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发生或因承包人施工活动有关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7、承包人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8、发包人管理机构有权对承包人项目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材料等事项进行督查。如发现质量、安全不符合规范的,每点处罚1000元,上不封顶,若问题特别严重的,每次可处罚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若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处罚至合同价款的20%,并清退出场,同时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误及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如发生材料不合格应立即退场并处罚10000元/次。9、承包人现场临时用房搭设、平面布置及安全文明措施应满足发包人及市级文明工地规范要求,如不能达到发包人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第三方进行设置,费用可在未经过承包人允许前提一下,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满足发包人、城管、卫生防疫、环保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另行协商。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一、施工安全:⑴承包人报请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施工方案,要有安全施工管理系统,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将施工安全落到实处。⑵承包人要认真做好车辆机械的保养维护工作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车辆机械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机械和车辆事故。二、施工噪音:工程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宿迁市有关法规要求。施工噪声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噪声标准及对施工人员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影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噪声超标扰民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业主予以配合。三、污水排放: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此而引进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四、夜间施工:承包人应按宿迁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节假日及城市有关部门重大活动等期间限制夜间施工而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由于施工可能对周围居民、企事业等单位造成影响,可能由此而引发各种争议,这些争议应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发包人尽可能予以协助。五、安全文明施工:办公区设置公司、项目旗帜,生活区有绿化带;设置七牌一图和样板展示区。六、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噪音、渣土、大气扬尘等(包括但不限于)一切手续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和承担。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见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应于合同签订前提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对工期的要求。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批准。承包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应及时调整,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执行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不免除其工期、质量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24小时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24小时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开工通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日作为开工日。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另行约定。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由于发包人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②不可抗力(虽有雨雪等天气,但不因此导致停工的,不得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合同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每延误一天收取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关损失。

当承包人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注册建造师,同时,发包方有权安排相关施工队进场施工,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本合同其他违约责任照样执行。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风力达到或超过8级的天气现象;地震震级达到5级及以上的自然现象等;

(2)日降水量大于80mm且降水持续三日的天气现象;

(3)日降雪量大于10mm且降雪持续三日的天气现象;

(4)地震震级达到5级及以上的自然现象等;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1.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双方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需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现场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进场,否则必须及时清退,因检验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发现承包方在原材料采购上采用以次充好,使用劣质产品、仿冒产品,擅自降低材料的规格标准,每次给予1万元的处罚。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需要送检,且必须经发包方、、承包方三方共同见证下随机取样、封样,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支付。

如果投标人投标时未填报品牌,后期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指定清单中列举的任何一种品牌;若投标人填报的品牌不为清单推荐的品牌,则投标人必须提供充分且可靠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须证明所投品牌法人材料高于或等于同等清单推荐的品牌档次、功能及质量。并经招标人同意。

8.2 样品

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无。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见试验设备表。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另行约定。

10. 变更

10.1

1、设计变更需有设计部门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实施。

2、现场签证必须由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监理项目部章后实施。

3、承包人不得对原有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签证,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4、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且符合价款调整条件的,必须在7日历天内将量、价申请报告报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核准,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申请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变更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任何后补签证的请求,发包人将不再接受。

5、签证单上应明确签证的原因及工程量等相关内容,必须连续编号,无编号的签证不予结算。

10.2 变更估价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发包人方指定产品的招标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办法参照 2013清单规范。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a依据投标报价中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费用计取标准计算组成新增项目的结算价;b对于投标报价中相关价格、标准混乱或无法鉴别的,则按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同的标准计算新增项目的预算价,以预算价下浮后【下浮率=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不含暂估价材料、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确定新增项目的结算价。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4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5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发包人另行确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调整办法:a、主要建筑材料是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的各类材料;b、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下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c、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d、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仅计取税金,不计取措施费、规费等各项费用。e、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反之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结算时按实调整;国家及地方出台政策性调整文件,按调整文件执行;设计变更、发包方均认可的签证(含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调整);

(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a、由发包人签发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中有关牵涉到工程造价变化的部分,均按工程变更考虑。

b、招标图纸以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施工的其它工程内容按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计算;

c、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约定的材料暂估价项目;

d、符合上述要求的调整因素结算时应执行招投标期间确定的综合单价;变更、签证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建设部《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及政策性规定下浮后【下浮率=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不含暂估价材料、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算,以委托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为准。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签订合同后付合同价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否则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少还一套竣工图纸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

13.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详见专用条款16.2.2.26条。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月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提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的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工程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宿政发[2005]106号《宿迁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宿政发[2005]106号《宿迁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宿政发[2005]106号《宿迁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周将当周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人和监理,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2年。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不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承担。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2.1、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必须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后续工程延期费用(每次处罚至合同价款的20%),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或减少其承包内容,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6.2.2.2、承包人不按期交付合格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发包人将推迟审核承包人决算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6.2.2.3、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其在施工过程中获悉的发包人商业秘密向第三人泄露(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等内容),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承担违约金1万元。如承包人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泄露发包人商业秘密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16.2.2.4、如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地,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垃圾、平整场地,承包人除应负担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2%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2.2.5、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如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承包人自愿放弃50%部分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承包人自愿放弃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还应当另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16.2.2.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人要求整改的,承包人整改所需时间计算在合同总工期内,逾期交付工程的,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支付违约金。

16.2.2.7、承包人进场后需执行监理单位下发的现场管理制度,如违反相关制度,承包人自愿按管理制度的相应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2.2.8、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除及时全部消除工程质量问题和处理事故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次,因事故纯属于发包人和设计人责任造成的承包人免责。

16.2.2.9、工程发生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

16.2.2.10、现场质量或安全文明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

16.2.2.11、当工期延误超过10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已实施的工程内容归发包人所有。

16.2.2.12、承包人擅自修改图纸并施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

16.2.2.13、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就擅自施工下道工序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

16.2.2.14、关键工序施工方案未经论证或批准就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

16.2.2.15、主要机械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

16.2.2.16、现场安全文明不达标的,如连续2次被发包人书面批评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如若出现上级部门检查的,并经通报批评的可处罚2万元/次;因工期问题被督查办通报批评的处罚2万元/次。

16.2.2.17、如承包人辱骂、殴打发包人及监理人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行政处罚后果及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

16.2.2.18、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6天,每天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同意。承包人应当遵守发包人考勤、考核制度,凡项目部每次现场考勤、考核点名施工人员不在场的,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次,凡集团领导莅临施工现场考勤、考核点名施工人员不在场的,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拒绝支付履约保证金、停止支付工程款。

16.2.2.19、违反3.1条第(5)项约定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每日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

16.2.2.20、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事必须请假。如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缺席一次例会支付违约金2000元整。一周如有二个工作日或二个月累计10天不在现场或二个月缺席例会三次,为严重违约,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终止合同的,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16.2.2.21、承包人必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否则将视为违约,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

16.2.2.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⑴合同签订时,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交招标人保管;⑵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的10%;⑶如果因客观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员工(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并且与投标项目负责人有同等条件,如资质、业绩等。

16.2.2.23、因客观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不合格项目负责人的或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经发包人通知仍不整改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终止合同。

16.2.2.2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管理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7日内撤换或调整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自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每延迟更换一天,应当向发包人支付 1万元/人的违约金,直至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的称职人员之日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6.2.2.2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人的违约金。

16.2.2.26、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以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必须在5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完成清理工作。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给予结算,承包人并承担由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投保的内容。承包人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费用。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住所地及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履行的所有书面通知等文件既可直接或者邮寄送达,也可通过《宿迁日报》或者《宿迁晚报》刊登公告进行送达,报刊刊登公告的第三日即视为承包人接收。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19.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宿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补充条款

21.2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在施工现场(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承包人应事先临时委派同等资质、技术能力的人员书面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凡发包人考勤、考核点名时不在岗的(含会议前的考核点名),每人每次交违约金500元;擅自离岗超过2小时的,每人每次交违约金1000元;擅自离岗超过4小时的,每人每次交违约金2000元;发包人并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停止支付工程款。

21.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如使用农民工的,要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有条件的要使用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包人收到对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暂扣部分做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弄清原因,分清责任,承包人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后返还。必要时发包人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1.5特别约定:

21.5.1 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以审计报告为准,合同价、暂估价、变更部分等都必须报送进行全面审计,若承包人不配合审计,发包人有权停止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21.5.2根据苏价服[2014]383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约定:1、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的基本收费(送审建安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2、工程结算审计费用:如核减额率低于3%(含3%)由建设方承担全部审计费,如核减额率高于3%由施工方承担全部审计费。

21.5.3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为不变工期,无法定或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不得改变。

21.5.4本工程施工准备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天。

21.6所有按规定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项目,发包人(监理人)负责组织及组成人员的邀请,承包人负责所有专家的评审费、交通食宿费等评审过程涉及到的一切费用。

21.7串通投标

21.7.1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21.7.2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

21.7.3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1.7.4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21.7.5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21.8农民工工资

21.8.1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1.8.2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共工资。

21.8.3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21.8.4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款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程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1.8.5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施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21.8.6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

21.9转包违法分包

21.9.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贵任。

21.9.2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贵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o14〕118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入。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 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 ,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 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1.10环境保护

21.10.1项日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 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

21.10.2禁止违法夜问施工,杜绝'集声扰民现象发生。

21.10.3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生污染。

21.10.4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

21.10.5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

项日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批洒、扬散的,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

21.10.6应严格連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1.10.7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 满足园区规划环评要求。

21.10.8不得未批先建或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不符。

21.10.9各项污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21.10.10须加强各项污处设施运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宿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宿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电动车棚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作者:未知 点击:136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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