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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扎实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有效提升建筑施工现场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增强各参建单位管控安全生产风险能力,努力为我市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夯实建设单位首要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起对参建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履约情况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重点做好依法申办项目施工许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及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消除督办工作。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指定分包)、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夯实施工单位主体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及项目层面上应至少配备1名c1或c3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财务预算应有保障安全投入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项目上全程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培训教育计划,危大工程清单与实体施工相符、隐患排查与治理有闭环管控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到现场带班检查。严禁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无资质或超资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加强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空作业、特种作业等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工作的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的关注。

(三)夯实监理单位监理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工程实际需要,配备具备相应的施工安全监理能力的监理人员,依规编制、实施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审核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做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及验收工作;督导施工单位按规定对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不整改或不按规定整改的,依规定进行报告。严禁监理单位签署虚假涉安文书。

(四)夯实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提出危大工程清单。勘察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可能存在的地质风险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五)夯实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安全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主要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见证类(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后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二、强化对项目安管、特种作业等重点涉安人员管理,全面实行实名制考勤制度

(一)严格落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职责。现场实际在岗的项目经理应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合同归集配备的人员一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岗监督落实项目带班制度。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发现或接到报告险情、施工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整改、并及时消除险情和施工安全隐患。项目经理因故离开现场,应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意,书面委托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现场负责;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请假离开施工现场。如需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落实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合同归集配备、安监备案时的人员一致,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管理工作负责。重点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报审、交底、巡视、验收、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现场技术管理工作需要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的,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大型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需具有参建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管理经历。

(三)严格落实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合同归集配备、安监备案时一致。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每日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在召开项目安监告知会议时,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的机构负责组织对施工企业委派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能力测试;测试不合格的,施工项目部不得安排上岗。

(四)强化对项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在作业中应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如需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格实名制考勤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进入现场各方,配合施工项目部将所有职工相关信息录入徐州市建筑工程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为“实名制监管平台”),并在施工区入口处设实名制考勤设备,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行识别考勤。危大工程分部分项及特种作业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实名制监管平台”对相关人员到岗情况进行督查。施工项目部临时零散用工,由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对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交底后,发给、并督导配用个人防护用品,并经施工项目部将其录入“实名制监管平台”后,方可允许进入作业区域。

(六)加强上岗人员身体健康情况检查。不得安排不符合特种作业上岗身体条件及体检不合格人员,从事相关的特种作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患有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疾病的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及高处作业的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对进场人员,实行全员健康检查。

三、强化对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措施

(一)危大工程清单编制。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阶段,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危大工程初步清单,中标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调整完善、并通知各有关方。

(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危大工程实施前,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深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及省住建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应从市住建局或省住建厅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中抽取,并在论证会前将拟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参加论证会的每位专家。论证会内容如不受现场状况影响,可在施工现场以外的地点召开或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但应获得参会人员共同认可。企业技术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书面说明、其委托人应按时参加。论证会宜当场形成论证报告,参会专家应形成一致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含总包及编制方案的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五)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核并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禁出现无专项施工方案,需论证的、未组织论证或未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即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等应依规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应按已审核的监理实施细则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专业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测。

(六)危大工程档案建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按照省住建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

(一)督导施工、监理企业编制并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企业版)。实施《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要点》(见附件),督导徐州市内承接大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年度内完成《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企业版),承接政府投资规模以上的项目应开展智慧工地创建,常态化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为全面提升建筑工地本质安全水平打下良好基础。

(二)积极开展样板引路,带动全市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上台阶。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各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涉安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具有明显推荐价值的示范工地,召开现场观摩会(或云观摩)或推荐上一层级观摩活动,进一步推进建筑工地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五、综合管理措施

(一)加强信用管理。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项目安监计划,在同一个项目实施安监过程中,对属于大、中、小型的项目被责令停工整改分别达到3、2、1次,应移交市住建局对该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扣除0.6分;在各类专项施工安全检查活动中,对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应移交市住建局按照国家、省、市级检查分别对该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扣除0.5分、0.4分、0.3分;对停工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移交住建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立案处罚。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安监核查时,对企业委派项目管理人员不能到岗履职的,应书面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书面报告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各地住建部门通过实名制监管平台定期统计、分析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安全总监和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二)加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实施“一案双查、联合查处”。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制度,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12个月内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同一企业12个月内在全市或同一县(市)区有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对该项目或企业在建项目落实差别化监督检查,约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建厅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实施“一案双查、联合查处”,对事故项目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得复工;同时对事故项目启动承发包行为的检查,发现各方主体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一律立案处罚;对事故责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向省住建厅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三)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安监手段。优化智慧安监系统使用功能,督导受监项目参建各方按照省住建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有关规定,通过智慧安监系统及时上传相关资料,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管的时效性。拓展使用智慧安监系统即时获取安监信息功能,为各级、各部门总结既往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提供第一手可靠的支撑资料。

(四)及时互通涉安监管信息。市住建局各单位(处室)组织检查涉及建筑施工安全事项的,应将检查情况通报市住建局质安处;市住建局定期召开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积极推动安全标准化建设,编制发布《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传达上级有关要求,介绍外地安监工作经验,公布本地安监动态。

附件:1.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要点

2.徐州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考核办法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5日

作者:未知 点击:242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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