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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淮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施办法(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加快推进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淮台经贸合作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淮安市“一区两带”(江淮生态经济区、淮河生态经济带、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鼓励台胞投资符合淮安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设施农业。对新引进台资企业竣工投产项目实施奖励,台资实际投资(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50%)超过1500万美元的,参照外资企业同等标准执行;达到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也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达到2亿美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现有台资企业新上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50%),台资每到账5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市商务局、市台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积极争取并用足用好省政府支持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建设的政策红利,放大示范区建设综合效应,为持续深化淮台经贸合作提供新动能。(市发改委、市台办、市商务局)

3.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淮河生态经济带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和发展。(市空港办、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4.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在淮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部门)

5.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符合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条件的在淮台资企业产品,积极实行政府首购。(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

6.台资企业可以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淮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

7.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8.对台资购置设备投入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在500万元(含)到1000万元之间的,按3%进行补助;1000万元(含)到3000万元之间的,按4%进行补助;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5%进行补助。其中,对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工业优势特色产业、“零地”技改的项目,分别另加0.5%和1%的补助,每个项目另加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9.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先进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其科研物品进出境时,海关依据减免税政策予以验放。(市税务局、淮安海关)

10.积极帮助台资企业融资,通过引导、鼓励政府性担保公司为台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等方式,推动相关金融机构给予台资项目融资支持。(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担保公司、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商务局、人行淮安中心支行、淮安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11.鼓励和支持台资金融企业在淮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帮助台资金融机构入驻淮安金融中心。对新引进的台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0-1000万元;购买自用房的,按其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5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的补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联集团、淮安银监分局、人行淮安中心支行)

12.允许台资工业项目(不包括化工类项目)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出让”。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台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13.允许项目所在地县区和开发园区为台资企业代为建设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根据项目质态,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市商务局)

14.支持台资企业在淮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通过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所涉用地优先供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15.对在淮注册的台资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版权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的,与淮安企业享受同等政策支持。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相应标准化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在原奖励基础上追加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经信委、市文广新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16.对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新批准在淮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每个给予200万元支持。(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7.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淮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淮安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享受与淮安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受聘于在淮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淮转化的,执行淮安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驻淮高校)

18.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在淮创办二级及以上高水平医疗机构、高端养老机构。台资养老机构享受与淮安本地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对台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台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人数、身体状况、护理级别等因素,同等享受地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政策。(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

19.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与淮安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对重大台资农业项目的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扶持,鼓励引进台湾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市农委、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20.鼓励和支持“台商走电商”,为在淮台资企业入驻“京东台企名品馆”等电商平台提供专门帮办服务。(市台办)

21.鼓励和支持在淮有出口实绩的台资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等展销活动。参加江苏省统一组织在境外举办的进出口商品展销会的,连同省级政策对其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深圳高交会、东盟博览会等境内展会的(不含广交会、华交会),连同省级政策对其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参加我市举办的重点展会的,免收展位费。(市商务局、市台办、市财政局)

22.台湾工商团体及行业公会在淮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一年内免费提供最多300平方米的场所或给予适当租金补助。分支机构帮助引进台资项目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市台办、市财政局)

23.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改革。在投资管理领域,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制度。在贸易领域,实行“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转关运输货物预约上门查验”“先放行、后改单作业模式”“淮安综保区内企业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等措施。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在台资企业中大力培育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享受aeo国际互认优惠与通关便利。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实行台资企业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工作,实现“一口办理”。优化税收征管作业,扩大“汇总征税”适用范围,推进淮安综保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淮安海关、市交通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

二、关于台湾同胞创业

24.对台胞在淮创业的项目开放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

25.台胞的创业实体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同等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6.台胞在淮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纳税所得额;其研发投入、技术转让、设备更新等方面与淮安本土中小企业同等享受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27.将台胞创办的项目纳入全市中小企业金融帮办服务范畴,实行银企结对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台资中小企业,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融资总额3%的贴息。(市金融办、市国联集团、市担保公司、市财政局)

28.台胞在淮创办的实体可优先进驻淮安市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台湾农民创业园、科教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创业载体、孵化基地。(相关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关于台湾人才引进

29.鼓励支持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在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分别按创业类50万元、创新类20万元给予企业资金资助。鼓励支持台湾专业人才申报江苏省“双创计划”和“333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市人才办)

30.鼓励台湾工程师、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来淮创业、就业、兼职,并同等享受我市出台的各类创业扶持、就业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台湾人才申报淮安市“淮上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533英才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直接认定纳入相应人才工程,享受相关资助待遇。(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31.对在淮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驻淮单位、驻淮高校)就业、创业的台湾人才,给予博士研究生4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支持在淮就业的台湾人才申报“苏北计划”暨“淮上英才计划”创新创业急需人才项目,对入选的台湾人才发放资助资金,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本科生分别发放8万元、5万元、4万元。鼓励支持符合进站条件的台湾博士生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科研活动,享受与大陆博士后研究人员同等政策待遇。(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2.支持在淮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聘用台湾人才,在淮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享受与淮安居民同等待遇。高层次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业绩突出、贡献重大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33.鼓励台湾教师来驻淮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教育局、驻淮高校)

34.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同等享受《淮安市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15个暂行办法(说明)》相关政策待遇,以及人才购房补贴、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人才培训、健康体检、疗养等服务。(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35.积极推荐、协助在淮工作的台湾人才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市社科联、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人才办)

四、关于社会文化交流

36.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与淮安戏曲院团、书画家、文艺工作者进行艺术交流,开展两地互访活动。鼓励台胞参与淮安文化项目建设和地方特色文化活动。(市文广新局、市台办)

37.鼓励和支持台湾文创人士参与淮安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对台湾文创企业在淮独立或合作开展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帮助其优先申报中央、省、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对其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际、国家级、省级同行业重要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38.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淮台社会文化、青少年、基层民众交流活动;支持台商学院建设,推动台商学院在促进淮台人才交流、科研交流、青少年交流及促进台胞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市台办、市教育局、团市委、淮阴工学院、市财政局)

39.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台办、市财政局)

40.支持并协助台胞和台湾相关社团在淮设立公益基金,参与“阳光扶贫”“希望工程”等公益慈善活动和社区建设等工作。(市扶贫办、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民政局)

五、关于台湾同胞就业、学习、实习及生活

41.来淮或在淮台胞持台胞证可申办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可入住淮安各类酒店、宾馆。(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

42.台胞在淮居住期间参照淮安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与淮安居民同等待遇。(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3.在淮创业就业的台胞购买商品房,凭单位就业证明、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与淮安居民同等待遇。(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4.台商或台资企业台籍高级管理人员在淮有自购住房,其子女需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安排在其住房所在地的施教区学校就读。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投资者、总经理,凡固定资产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原则,由市和相关县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市教育局、市台办)

45.在全市三甲医院设立台商就医绿色通道。为在淮台胞提供紧急救助和社会救助站点服务。(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台办)

46.在淮台胞可同等办理城市公交卡,65岁以上可办理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卡。对于公交班车没有覆盖到的台资企业,市公交公司可根据调研情况开通定制或预约公交线路。(市交通局)

47.台胞参观淮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旅游景点等享受与淮安居民同等待遇。(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

48.支持台胞在淮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胞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淮安开展执业服务。(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9.协助符合条件的在大陆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胞,按照相关规定在淮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淮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

50.台湾高校学生可以多渠道在驻淮高校学习交流,对来淮学习的台湾学生参照江苏省教育厅标准发放补贴。(市教育局、市台办、驻淮高校)

51.对来淮见习的台湾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地方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2.支持台湾专业人士参与本市涉台商事案件的调解。本市法院可在立案前或审理中,将涉台商事纠纷委托市台办进行调解。可在市台办设立有台办工作人员、律师、台商参加的涉台商事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发挥市检察院“服务台企工作站”作用,依法维护台企台商合法权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台办)

53.推动调裁审一体化、制度化,在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给予法律支持。对台资企业劳资纠纷,在仲裁审理程序中可委托市台办协调,市台办可聘请相关人员担任调解员,调解协议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台办)

54.支持本市仲裁机构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扩大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范围,开展对口专业交流合作。(市法制办、淮安仲裁委)

55.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在本市设立代表机构。符合条件的台湾执业律师可受聘担任本市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继续推进“律企同行”活动,为台资企业提供“九项免费、一项优惠”的“淮安十条”法律服务产品。(市司法局)

56.每四年授予一批作出突出贡献的台商“荣誉市民”称号。(市台办)

57.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胞可参评淮安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三八红旗手”、巾帼匠星、五四青年奖章等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及经济、科技、文艺、慈善等各类奖项,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待遇。(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文广新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台办、市商务局)

58.进一步优化101%服务,扎实开展“与台企同行”活动,每年将重点台企纳入“101%服务流动红旗”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组织全市党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信息、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完善101%服务在线系统。发挥市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作用,实现进一个门、办所有事。(市软建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台胞投资权益协调保障委员会成员单位)

本实施办法由市台办、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7月23日)起实施。

作者:未知 点击:137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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