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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六)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释义】本条是对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的规定。

一、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1.公民的资格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组织实施

目前,对于公民的资格考试,有的是由行政机关组织的,有的则是由行业组织实施的。例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资格考试工作。”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和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无论是由行政机关还是由行业组织实施考试,都应当遵循本法的规定。

2.考试应当公开举行

对于公民的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方便准备参加考试的个人报考;同时还应当公布考试的范围,包括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使考生的备考有的放矢。例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定:“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内容包括:证券基本知识,国家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执业规范等。”“专业科目包括:(一)证券交易;(二)证券发行与承销;(三)证券投资分析;(四)证券投资基金;(五)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科目。”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考试应当根据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目前,大多数资格考试的内容在大专院校都有相应的课程设置,考试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大专院校的有关教材和参考资料中,应当说经过在大专院校的学习和一段时间的复习准备,即可参加考试。当然,考前培训可以对考生备考给予辅导,对考生有一定的帮助,但考前培训应当由大专院校或者一些专门的培训机构承担。目前国家的就业形势压力较大,是否通过资格考试,对个人的就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形成参加资格考试热。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考生对考前培训产生较大的需求,有的资格考试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考生的心理,指定教材或者助考材料,利用其考试组织者的特殊地位组织考前培训。这一方面在考前培训活动中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考试的组织者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得大量的经济利益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也是一种腐败。资格考试的组织者,负责考题以及试卷的评审,其职责应当是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作为考前培训机构,考生能否顺利通过考试是其最关注的,也影响到其经济利益。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作为考试的组织者从事考前培训活动,在职责上产生冲突,容易使人对考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200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就取消了“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单位资格审批”。对此,一些考试的组织在考前培训方面已经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不举办、也不指定其他机构举办资格考试应试培训。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当然,对于有的资格考试的内容,大专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难以承担的,确实需要由考试组织者组织一些考前培训,也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组织强制性的培训,将考前培训与能否参加考试挂钩。

二、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本法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条件等予以公开的规定,对于取得特定资格或资质的条件和标准,也应当予以公开,使企业和其他组织据此作申请的准备。例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专项资质不分级。甲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10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15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定额的编制工作。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赋予资格、资质事项不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对于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考试和考核的通过。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有关的资格、资质。例如,律师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但特殊情况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释义】本条是对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对于其生产、经营设定了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一、检验、检测、检疫的机构

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机构包括行政许可机关,也可以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例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检验、检测、检疫的机构对其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负责。又如,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检验、检测、检疫的标准

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三、时限

根据本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机关的审查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目前,有的法规中对采取检验、检测、检疫方式审查的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例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本法中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和检疫。这一规定促使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尽快实施检验、检测和检疫。对于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例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做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

四、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参见第三十八条释义)

作者:未知 点击:111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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