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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开管发〔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1- 10-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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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21- 10- 09

来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区属企业:

现将《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施意见

为科学、精准地评价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根据《关于同意东营威海开展开发区特色专业职称工作的批复》(鲁人社函〔2020〕73号)及国家、省职称工作系列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新型功能材料专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遵循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特征和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制定特色专业职称评价标准,促进职称评审与人才培养有机衔接,充分激发和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新型功能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评审范围

全省新型功能材料领域有评审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参加评审。新型功能材料专业划分为以下工程方向:新型功能陶瓷材料,稀土功能材料,新型膜材料、新型化学纤维及功能纺织材料、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等。

1.新型功能陶瓷材料工程方向包括:介电陶瓷材料,压电陶瓷材料,高导热陶瓷材料,低温烧结复相陶瓷材料,高温过滤及净化用多孔陶瓷材料等。

2.稀土功能材料工程方向包括:稀土催化材料,稀土精密陶瓷材料,稀土纳米材料,高纯稀土化合物等。

3.新型膜材料工程方向包括:功能高分子膜材料,汽液相分离膜,反渗透膜材料,动力电池用复合膜等。

4.新型化学纤维及功能纺织材料工程方向包括:环保滤布材料,耐化学品纤维材料等。

5.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材料工程方向包括:生物催化剂,新型石油化工催化剂,化工环保用催化剂等。

(二)评审机构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组建单位,分别组建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高级、中级、初级特色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新型功能材料专业各级别职称评审。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作为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3.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至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4.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5.评委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出席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的,列入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6.结果公示。职称评审结束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证书发放。公示无异议的通过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核准备案并发文公布后取得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获取职称电子证书。新型功能材料特色专业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三、有关要求

(一)创新职称评价方式

立足新型功能材料行业发展规律,针对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的特点,突破传统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方式,在评审中突出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推动技术创新、解决技术难题、制定行业标准、提高工程质量等因素。灵活采用考试、评审、专业测评、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改进职称服务方式

打破地域、所有制、档案、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新型功能材料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评价主体作用,逐步探索引入新型功能材料领域水平较高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

(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

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意见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附件

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评价新型功能材料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新型功能材料行业发展,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名称包括:

(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申报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四条新型功能材料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五条申报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报。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

第七条申报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应当符合下列能力业绩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应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程师

1.应熟练掌握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2.取得现职称以来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解决新型功能材料工程技术领域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至少独立完成1项新型功能材料产品开发或技术开发。

(3)至少参与起草1项新型功能材料产品开发设计方案,包括参与编写有关规程、技术规范、产业规划等。

(4)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四)高级工程师

1.应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能够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学习。

2.取得现职称以来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或完成1项以上市级新型功能材料科技研发项目,并通过立项或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发的新型功能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或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写新型功能材料重点项目技术报告或行业白皮书,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评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的新型功能材料相关政策建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对新型功能材料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件,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新型功能材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编写,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7)作为第一完成人,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新型功能材料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新型功能材料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在新型功能材料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了本专业领域发展。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新型功能材料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主持编写2项以上新型功能材料重点项目技术报告或行业白皮书,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评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主持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写国际新型功能材料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新型功能材料领域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为第一发明人的获授权发明专利,并转化应用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以上新型功能材料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市级新型功能材料科技项目2项以上。

(6)作为第一完成人,论文被国际权威检索机构(sci、ei等)收录,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

第四章破格评审

第八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三条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二)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其中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或获得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联合推荐,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新型功能材料领域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类技术创新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二)在新型功能材料领域获得国家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审的工程技术领域各行业(专业)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新型功能材料领域主持且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其他在新型功能材料领域掌握关键技术,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技术等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后,每年增产均值达2000万元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县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第十条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一)作为完成人,在新型功能材料领域,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pct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其他在新型功能材料领域掌握关键技术,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技术等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后,每年增产均值达50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且获授权发明专利4项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第十一条对破格申报人员单独采取面试答辩方式进行综合考察,面试答辩结果作为评审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标准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主持”“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五)“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六)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学历,应是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大中专院校学历或学位证书。全日制学历、非全日制学历均可作为考核认定或评审的依据。

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成果,应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所获得,且为新型功能材料领域相关业绩。

第十五条从事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计算至申报当年度12月31日。申报材料认定时间以当年度申报评审材料通知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标准由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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