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建市政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进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包行为
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等内容编制,具体可参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2020〕第27号公告)。
二、加强合同管理
1.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2.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部分进行费用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审核。
3.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费用使用情况管理条款,可以包括费用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变更核准等内容。
4.招标人(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加强过程管控
1.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2.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四、加强监督管理
建管处(安监站)、质监站要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督抽查,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对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城建监察大队查处。
招标办、造价处要分别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完善招标文件,合理确定合同形式及调价方法,提升工程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质量。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