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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河湖防洪安全和功能发挥。我省涉河建设项目数量多,管理上仍然存在重批轻管、监管职责不明、监管内容不清等问题,人为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现象尚未杜绝,河湖水域空间恢复和生态复苏任重道远。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水利工程防洪安全,维护河湖良好管理秩序,由我厅牵头起草《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建设、运行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制定依据

《办法》起草主要依据是:《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针对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许可、施工管理、专项验收、资料归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将监督管理工作内容纳入河湖管理相关考核、评估赋分依据,强化监管效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一是明确“谁来管”。《办法》提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省市县三级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如何管”。《办法》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分为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及督查等类型,可采用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组织实施。对涉河建设项目的重点环节或者重要施工期,要求加密检查频次或者实施旁站式监管。

三是明确“管什么”。《办法》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强调抓好涉河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和防洪影响补偿方案审查、开工核验、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和档案管理、年度核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可操作、有约束的原则,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防洪影响补偿工程实施、跨汛期的临时工程、度汛预案编制等环节,制定了检查对照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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