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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2010年度自治区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就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自治区级工法的申报工作发出了通知(建办质函[2011]59号、新建建函[2011]3号),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自治区级工法

1、请各申报企业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建建[2006]38号、新建建函[2011]3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准备好申报资料,于2011年3月10日前寄送到我协会。

2、申报自治区级工法应提交以下资料:

(1)《自治区级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一式三份);

(2)工法文本(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3)企业批准工法的文件(复印件);

(4)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复印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鉴定部门提供,如无关键技术鉴定证书的,应提供关键技术鉴定资料(一式五份);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两项工程的工法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证明(原件),工法应用证明由使用该工法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经济效益证明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7)介绍该工法的演示光盘;提供演示光盘却有困难的,可用照片代替。

上述资料中要求报复印件的,亦须将原件送来,核查后当即退还。

3、企业在申报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

二、关于申报国家级工法

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已公布为自治区级工法且符合该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方可申报国家级工法。如同一项目在申报自治区级工法的同时,亦申报国家级工法,需在自治区级工法申报资料中,增加一份申报国家级工法的文字报告,待该工法公布为自治区级工法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推荐后,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质函[2011]59号文件的要求,报送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

三、工法的编写和应用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各企业务必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各企业在寄送申报资料时,须交纳工法申报咨询费1000元/项,用于自治区级工法的审定、公布及证书等费用的支出。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

帐号:3002012209026402881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联系人:杜长峰

电话:0991-8862880 传真:0991-8861798

注:《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可在新疆建设网(http://www.xjjs.gov.cn)“协会学会”中新疆建筑业协会中下载。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作者:未知 点击:65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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