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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30个问题汇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30个问题汇总

来源:法律经典微信公众号作者:图片:责编:发布时间:2022-06-3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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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30个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涉及工程、法律、造价等三个专业领域的问题,司法鉴定属于典型的跨专业问题,比较复杂;熟谙工程、法律、造价等三个专业领域的工程从业人员、法律从业人员(法务、律师和法官、仲裁员等)、造价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较少,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争议非常大。笔者阅读了1043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案例,梳理了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从中归纳了124条裁判规则,其中司法鉴定18条,工程价款36条,工程价款违约金、工程价款利息、质量保证金利息、履约保证金利息17条,工程质量违约金、工程质量修复费用1条,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损失2条,合同变更1条,合同解除5条,合同效力12条,挂靠4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7条,税收7条,其他14条;基于此,依据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笔者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中涉及的30个问题分析如下,供参考。一、是否需要司法鉴定的问题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哪些?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三类: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又包括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修复方案和工程修复费用三类鉴定。2.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或者是否同意司法鉴定,由谁决定?答:由争议各方决定。3.是否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由谁决定?答:既然争议各方诉诸法律,应由裁判者(法官或仲裁员)来决定。4.什么情况下,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答:争议各方对司法鉴定范围内的问题存在争议时需要启动司法鉴定。5.争议各方对司法鉴定范围内的问题存在争议,由谁来判断是否存在争议?答:既然争议各方,诉诸法律,应由裁判者(法官或仲裁员)来判断是否存在争议。6.如果争议相关方认为司法鉴定范围内的问题不存在争议,比如承包人认为工程造价是确定的,裁判者认为存在争议,裁判者问承包人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承包人该如何处理?答:承包人可以回复裁判者,不申请司法鉴定,因为工程造价是确定的,无需鉴定。6.1接问题6,裁判者明确告知承包人,工程造价存在争议,需要鉴定并向承包人释明的,裁判者问承包人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承包人该如何处理?答:承包人可以回复裁判者,不申请司法鉴定,因为工程造价是确定的,无需鉴定。当然,如果裁判者认为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此种情形下,可能会裁决不支持承包人关于工程价款的主张。如上所述,熟谙工程、法律、造价等三个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较少,最终生效的裁判文书也有可能认定工程造价是确定的,无需鉴定。6.2接问题6,裁判者明确告知承包人,工程造价存在争议,需要鉴定。裁判者要求承包人必须申请司法鉴定,承包人该如何处理?答:承包人可以回复裁判者:首先我方坚持认为工程造价是确定的,无需鉴定;我方同意申请司法鉴定;请书记员将上述内容计入庭审笔录。二、鉴定资质问题7.哪些单位可以做工程造价鉴定?答:目前,一般认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鉴定工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相应咨询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data/company”查询。典型案例1:濮阳陶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9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汇成公司是法院在征得陶富公司和濮银公司同意后所委托的鉴定机构,符合鉴定法律程序要求。汇成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的造价鉴定并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所规定的需要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汇成公司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影响其根据法院的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8.哪些单位可以做工程质量鉴定?答:目前,一般认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相应资质。如果工程质量鉴定涉及到设计、勘察等方面的内容,鉴定机构还应当具备勘察设计资质;此类鉴定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此类鉴定机构可在“http://jzsc.mohurd.gov.cn/data/company”查询。9.哪些单位可以做工期鉴定?答:目前,没有关于工期鉴定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司法实践主流做法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期鉴定,当然理论界认为监理机构也可以做工期鉴定。10.《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可以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吗?答:可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可在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http://www.sfjdml.com/web/tosousuo查询。11.法院管理的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可以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吗?答:可以。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可通过相关法院公布的途径查询。三、鉴定程序问题12.由谁委托鉴定?答:既然争议各方诉诸法律,应当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鉴定。13.如何选定鉴定机构?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由争议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各地司法实践具体情况,通过现场摇号、电脑随机配对等方式依法指定鉴定机构。14.如何确定鉴定范围?答:依据案情需要,由争议各方及裁判者确定司法鉴定的具体范围。15.鉴定费用如何承担?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用,最终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鉴定费用如何分担。鉴定费用承担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法院自由裁量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鉴定费用应当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典型案例2:唐龙刚、万正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3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唐龙刚、万正军一审中申请的鉴定以案涉工程实际产生的劳务费为内容,系属唐龙刚、万正军的主张范围,其应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负担该鉴定相关费用;鉴定费不同于诉讼费,亦不属于案件受理费,故二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未将该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并无不当。16.鉴定材料是否需要质证?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鉴定材料应当经过质证。典型案例3:贵州恒鑫硕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贵州恒鑫公司在鉴定材料质证期间明确提出不认可竣工图,一审法院应当先对竣工图能否作为鉴定依据进行认证。一审法院未作出明确认证即将竣工图移送鉴定机构,程序存在瑕疵。17.如何取得鉴定意见书?答:一般,鉴定意见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向争议各方转送鉴定意见书。18.如何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答;对鉴定意见的每个异议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1)异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2)异议不能成立的依据是什么;(3)正确的意见是什么;(4)正确的意见的依据是什么;(5)关于该异议,己方的要求是什么。建议争议各方从以上五个方面有理有据的提出异议,以最大限度地争取裁判者的支持。典型案例4: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陕西中房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工程所需修复费用为377942.84元。鉴定意见认为,海天公司未按规范施工、7#楼确实存在外露质量问题,应由海天公司承担责任。海天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案涉修复费用,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的结论,本院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定海天公司支付佑利公司案涉修复费用377942.8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典型案例5: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56号)中《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委托程序合法,紫都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鉴定过程不当或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再审时要求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判决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确定涉案总工程造价为29165873.0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19.如何申请重新鉴定答:申请重新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即争议各方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举证证明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20.司法鉴定的依据有哪些?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852号裁定书,现行有效的司法鉴定的程序依据主要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争议各方也可以核查鉴定意见是否严格遵守了上述规定。四、鉴定依据问题21.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有哪些?答: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鉴定的依据是定额,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鉴定的依据可能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五.其他问题22.司法鉴定中应向鉴定机构提交哪些鉴定材料?答:争议各方应向鉴定机构提交相关的鉴定材料,特别是对己方有利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否完整、准确,功夫在平时,这主要取决于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水平,资料员在项目现场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应引起承包人的重视。有一个案例充分说明了项目现场管理的重要性,湖北洪利高速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85号),在该案例中,承包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因为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签证资料,其相关诉求几乎全被法院支持。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政府审计为依据的,是否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但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的或者发包人怠于启动审计程序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6:黄厚忠、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采用政府审核价格还是鉴定价格的问题。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本案中,郴投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郴州市审计局出具《关于郴州市苏仙湖、王仙湖项目竣工结算报送审计的函》后,至黄厚忠2017年提起本案诉讼,郴州市审计局始终未作出审计结论,原审法院根据黄厚忠的申请,委托进行造价鉴定,并无不当。郴投公司主张合同已经约定以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原审法院贸然启动司法鉴定违法,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4.地质调查、修复、治理等专门性问题,是否应当通过鉴定予以确定。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474号裁定书,地质调查、修复、治理等专门性问题应当通过鉴定予以确定。2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过资质等级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无效?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3534号裁定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过资质等级作出的鉴定意见并非当然无效。典型案例7: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56号,简称56号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紫都公司与业达公司在《道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按现行长沙市政定额标准计取,工程最终造价及支付以财政、审计部门最后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虽然紫都公司及官渡镇政府均主张工程造价应以财政、审计部门最后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在上述道路工程已使用近两年的情况下,紫都公司尚未向相关财政、审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资料,启动财政、审计部门审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无法提供审计结果,故一审法院根据业达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湖南日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业达公司完成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湘日(2016基)鉴字11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26.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无效?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5252号裁定书,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不当然无效。27.发承包双方同意,可否采取最大误差核查法来考察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答:依据(2018)最高法民终43号裁定书,发承包双方同意,可采取最大误差核查法来考察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28.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鉴定机构可否按照各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裁定书,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鉴定机构可按照各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29.鉴定机构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面积进行现场勘验的,是否需要测绘资质?答: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4.6.1条、4.6.2条,并参考(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裁定书,鉴定机构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面积进行现场勘验的,无需测绘资质。30.承包人未按照规费证核定费率缴纳规费的,可否按照规费证主张规费。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339号判决书,承包人未按照规费证核定费率缴纳规费的,不可以按照规费证主张规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费用不菲,需要争议各方慎重考虑;司法鉴定并未引起相关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司法实践中,以鉴定意见代替审判的情况还是不少;司法鉴定中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专业问题应当交由鉴定机构决定,法律问题应当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然而司法实践中该规则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高度重视司法鉴定问题,工程、造价和法律各专业人员通力合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据的提出己方主张,最大限度的取得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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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建工领域的矛盾日益增多。相较于其他民事案件,司法鉴定可以说是建工案件审理的核心,许多争议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解决。笔者结合多年建工实务经验,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过程中的关键要点进行解析。

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的主要类别

(一)造价(索赔费用)鉴定当诉争为工程款给付问题,工程造价即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在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况下,就不得不依赖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造价鉴定也是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中最为常见的类型。

(二)质量鉴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运用建设工程相关理论和技术标准对有质量争议的工程进行调查、勘验、检测、分析、复核、验算、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质量鉴定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鉴定工程是否符合合同、法定标准,工程不合格的,各方就工程不合格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2、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时,由双方或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确定修复方案;3、由鉴定机构对修复和整改方案的方案所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

(三)工期鉴定建设工程工期相关事项鉴定是工程鉴定领域极为复杂的鉴定工作之一,是一项结合技术与法理的综合性鉴定工作。从目前发生的工期鉴定案件类型来看,一般可以分为工期延误责任鉴定、工期延误事由鉴定、合理工期鉴定、实际开竣工日期鉴定、实际总工期鉴定等。

关于是否申请工程司法鉴定的判定

工程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具体来说有三条启动路径,分别为:(1)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鉴定程序(2)人民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3)若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属于专门性问题应当鉴定的事项,没有特别情况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当然,当事人提出申请不必然导致鉴定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有权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准许: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此外,若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人民法院同样有权不予委托鉴定。

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申请鉴定,而人民法院认为属于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的,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是否鉴定,此时应注意在法官指定的期限内及时跟当事人确认,并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

申请事项的表述和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

鉴定申请是整个鉴定程序的起点,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节点。申请事项的表述以及法院委托内容的表述,将直接关系到鉴定乃至判决的走向。实践中,有的申请书可能直接会写“对申请人施工的某某工程申请造价鉴定”,有的会写“对申请人施工的某某工程的工程量或者工程款进行鉴定”,此类模糊的表述有可能将鉴定结论引向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结果。因此,在鉴定申请中应当注意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确定鉴定的类别。如上所述,鉴定的类别主要分为造价鉴定、质量鉴定与工期鉴定三个大类,而针对不同的案件,申请鉴定的类别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同样是质量鉴定,还可以细分为结构、钢筋强度、密度等不同方面的质量鉴定,如果写明具体哪一项的鉴定,将有利于鉴定机构对于工作内容的了解,所收取的鉴定费用也会相应减少。其次,应当明确鉴定的范围。就鉴定范围来说,应当遵循必要性、关联性、可行性的原则,排除无争议项,只对争议项目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以造价鉴定为例,鉴定机构一般是根据要求鉴定的事项本身的送审价(即申请人认为的造价)去计算的,如果全案工程价值约一千万,其中原设计无争议的部分为八百万,有争议的部分仅有两百万元左右,此时,针对有争议的两百万的工程范围进行鉴定申请即可。再次,应当明确鉴定的依据。如果双方对于造价鉴定的依据有争议的话,要尽可能地将我方认为应当适用的鉴定依据在申请中予以表述,比如是根据合同还是根据定额文件,是根据备案合同还是实际履行的合同等,这些表述会影响到法院出具的委托书的表述,进而影响到鉴定机构的鉴定走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

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并不一定完全等同于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因此,不管是作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应特别关注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

作为申请人,要让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尽可能跟自己申请的事项一致,如果不一致,要及时提出,特别是应当在缴费前提出。而作为被申请人,要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提出足够理据的抗辩,以免法院将鉴定的范围只确定在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对全案事实的查明不利。

鉴定证据的质证以及对质证的反驳

所有的鉴定证据必须要经过质证才可以作为鉴定依据。在有些案件中,法院直接让双方都将证据直接交给鉴定机构,这是存在程序瑕疵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向法官主张进行质证;同时,对于对方的质证意见,也要充分地反驳并提交给法院。经双方质证认可,人民法院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或在鉴定过程中,双方经证据交换已认可无异议并报委托人记录在卷的证据,鉴定机构才能作为鉴定依据。实践中,有些法院会把所有的鉴定证据和质证意见直接提交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进行评判与筛选。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以鉴代审”的问题,尤其是在双方对证据争议较大的情况,鉴定机构自行抉择选用何方证据或是对双方证据均不予采纳,都是不合适的。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盾,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认定并按照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如委托人未及时认定,或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证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在征求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的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也即,对证据的采用不采用以及不同理解的认定主体是法院,而不是鉴定机构。在法院没有给出确定性意见的前提下,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证据不同的理解分别作出鉴定结论供法院选择,或者对有争议的证据在鉴定结论中单列,供法院判断使用。

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异议

在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机构往往会先出征求意见稿,甚至会在出具多轮的征求意见稿后才出具定稿。对征求意见稿的异议比对正式的鉴定意见的质证还重要,因为很多异议能不能成立,鉴定机构是否采纳,大多在这个阶段就完成了。如果异议在征求意见稿的阶段不能被鉴定机构采纳,那最终稿出来后再提出的专业性异议和质证意见,接受的可能性也很小了。因此,应当注意对征求意见稿充分发表意见,这时候需要律师和工程师的充分配合,就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数据等各个方面,从逻辑上、结构上,乃至细微的错误上都要充分表达意见,并且尽可能地让法院组织当事人/代理人与鉴定机构面对面进行沟通,以便鉴定人员能够更好地听取并接受当事人的意见。

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是从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的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数据等各个方面进行质证,也包括鉴定结论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也就是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上进行质证。根据规定,这个阶段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同时,还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专家意见的效力等同于当事人陈述,没有更高的证据效力,但有专家背景的人员出庭询问鉴定人员的话,对方也会更尊重、更重视,相较于当事人或者律师而言,专家证人的意见更容易被鉴定机构所吸收。

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一)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进行补充鉴定:(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的;(4)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的;(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鉴定意见的补充,而非推翻。补充鉴定意见书中应注明与原委托鉴定事项相关联的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明显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并注明应采用的鉴定意见。(二)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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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点击:350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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