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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公路工程交竣工合并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路事务中心、区交通执法支队、区交规中心,涪陵交旅集团、白涛园区集团、涪陵临港集团、龙头港公司、涪陵高速公路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区公路工程交竣工合并验收工作,我局制定了《涪陵区公路工程交竣工合并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公路工程交竣工合并验收

管理办法

(试行)

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第28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交工路发〔2010〕第65号)及区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涪交发〔2022〕177号)相关规定(有新办法出台按新办法执行),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涪陵区交通局(简称“区交通局”)批准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或授权及委托管理的由区交通局审批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具体按照区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涪交发〔2022〕177号)要求执行。

二、验收程序

(一)公路工程按交工和竣工两个阶段验收的

严格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17年第28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交工路发〔2010〕第65号)规定的验收依据、应具备的验收条件、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验收程序、验收资料及表格执行。

(二)公路工程按交竣工合并验收的

1. 验收依据

(1)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下达的计划文件;

(2)经相关部门批准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4)经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5)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2. 应具备的验收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完成了一审工作及审计报告;

(2)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f80/1--2017)及区交通局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评定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或区交通局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证性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了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或区交通局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6)建设单位已提供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7)监理、施工单位已提供工作总结;

(8)设计单位已提供设计符合性报告及设计工作总结;

(9)监督机构已提供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10)接管养护单位已提供使用情况报告。

3. 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合同、变更执行情况;

(2)检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工作总结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工作总结及竣工资料;检查设计单位设计符合性报告及设计工作总结;检查接管养护单位使用情况报告。

(3)检查工程实体及外观质量;

(4)审查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和验证性检测报告;

(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7)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4. 验收委员会人员组成

交竣工合并验收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区交通局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执法监督机构项目相关负责人(含路政执法人员及项目建设监督执法人员)、质量监督机构项目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该项目有关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7-9人,总人数为单数。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2)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抽检以及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独立抽检和质量评定资料及监理工作报告。

(3)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及验收条件进行核查并组织工程初验工作,经核查且初验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及时书面向区交通局申请工程验收。

(4)区交通局收到建设单位书面验收申请后,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5)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写《工程交竣工合并验收证书》一式三份(见附表),并送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工作要求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交竣工合并验收证书

作者:未知 点击:245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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