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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我区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健全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区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区从事水利水电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水利水电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含外聘人员)和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水利工程系列职称。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技术开发: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服务、试验测试、科学研究、应用开发等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从事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环境评价、建设后评价等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施工监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概(预)第、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运行管理:从事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电站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利信息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职称名称由低至高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原则上不得越级申报,但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取得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或越级申报相应层次的职称。

第四条 各级水利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每年开展1次评审工作,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评审工作一般于每年度11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积极为我区水利事业发展服务。

(二)取得现职称后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每有1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下等次的,申报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取得现职称后年度考核结果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所在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三)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申报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职称政治和水利工程系列职称业务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职称业务考试不作为评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职称限制性条件。符合政治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程序进行政治考核,出具符合免试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所辖纪检部门出具的以政治审查意见为主的廉政意见和本单位政治考察公示结果。

参加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获得优秀等次的学员免于任现职期间职称业务考试。

(四)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后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每未完成一个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含公需科目)的,延迟1年申报。

首次职称申报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参加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获得合格以上等次的视作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达标。

第六条 申报各层级职称,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能力、学历资历、业绩等条件:

(一)技术员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可直制申报认定技术员职称。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1.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能在中级职称上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有关技术工作,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2.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可直接申报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工程师

1.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2.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可直接申报认定工程师职称。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业绩条件

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技术服务、试验测试、应用技术开发的经历和能力。参与完成技术课题项目1项以上;参与编写完成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参与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与咨询的经历和能力。参与编制完成流域(区域)综合、专业(专项)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造价定额、咨询报告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工程勘测、设计、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涉水专题论证工作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从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施工方案或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能力。参与完成工程施工建设1项以上,投产后运行正常;或参与编写完成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法、设计标准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或参与完成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或工程造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或审核3项以上。 从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有参与区域水利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工程(水电站)运行与管理技术工作的能力。参与编写完成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抗旱调度方案、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等3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水文测站的水雨情或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水情、工情等基业绩础资料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3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工程建设人事技术项目运行管理、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领裁的工程(水电站)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制定维修(检修)、技术信题的除险加固实施方案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或参与编制完成与1项以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联新产品、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专题报告等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四)高级工程师

1.能力条件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藏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申报。

3.业绩条件

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主持完成厅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项目结题通过验收;或主持开发、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1项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完成工程技术攻关专题项目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1项以上,并经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熟悉规划、设计、咨询等程序和内容,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主持规划编制、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等工作的能力。主持完成流域(区域)综合、专业(专项)规划、工程勘测(设计)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涉水专题论证等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规划、工程勘测和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3项以上,并编写技术咨询报告;或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3项以上,并经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从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主持小型以上工程建设的能力,或承担过项目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工程施工建设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投产后运行正常;或主持编制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投标文书、监理规划或细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2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或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3项以上,并经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从事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熟悉水利行业管理或工程运行管理,具有为区域水利管理、工程(水电站)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技术咨询和建议,协调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主持完成工程(水电站)运行与管理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并被采纳运用;或主持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工程(水电站)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报告2项以上,制定维修(检修)、除险加固实施方案2项以上,成效显著;或参与制订区域水利管理、工程(水电站)运行管理的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等2项以上,经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或主持编写完成重点江河(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抗旱调度方案、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或水雨情等资料收集整编等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或主持编写完成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3项以上,并经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

4.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独立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合作发表2篇以上,合作发表的论文作者排序必须在前4名。

(2)独立发表不少于3万字的论著,或本人撰写的合著不少于4万字,或译著由本人翻译的内容不少于6万字。须有国家统一书刊号。

(3)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4)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含外聘人员)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水利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对论文篇数不做硬性要求。

(五)正高级工程师

1.能力条件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奖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满2年;或在信息、制造、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

3.业绩条件

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灵活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灵活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能力,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2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3项以上。

从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灵活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能力,主持大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或列入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等工作3项以上。从事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发挥专业技术特长,为水利管理工作提供重要决策支持的能力。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水电站运行管理全面技术工作3项以上,或列入自治区重点工程的技术改造、改扩建、水工建筑物加固改建等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主持审查的水资源评价报告、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主持编写的除险加固方案等,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2)在国家级专业刊物独立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合作发表2篇以上,合作发表的论文作者排序必须在前3名。

(3)在省部级专业刊物独立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合作发表4篇以上,合作发表的论文作者排序必须在前2名。

(4)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5)独立发表不少于5万字的论著,或本人撰写的著不少于7万字,或译著由本人翻译的内容不少于9万字。须有国家统一书刊号。

(6)独立撰写过3篇以上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程巧目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7)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含外聘人员)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水利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论文要求可相应较少1篇,论著减少1万字,可用技术工作以员费总结、项目方案等替代论文(需提交专家小组进行认定)

第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在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备评得工程类定相应职称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工人,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且联称评审职称。

第八条 符合水利工程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职称。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九条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予以确定为技术员;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予以确定为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予以确定为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予以确定为高级工程师。

第十条 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取得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减少1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层次职称评审。参加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减少1年。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次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职业资格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和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受到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处分(处罚)期未满的。

(三)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违背诚信承诺,存在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佐证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失德失信、学术不端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个年度内不得申报。

(四)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受到处分(处理),处分(处理)期未满的。

(五)参加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从结业考核通报印发次年起3个年度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提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取消当年申资格,且从当年起3个年度内不得申报。

(七)一个聘期内未从事水利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的不得申报。

(八)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前述学历,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2名以上同领域高层次专家或3名以上同领域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逐级破格评审。对不具备前述学历、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为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和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和业内专家公认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限制,由3名以上同领域高层次专家或4名以上同领域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越级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越级申报。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位完成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在水利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项目前3位完成人员。

2.在水利工程专业领域内积极开拓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已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取得现职称后,在地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4.长期坚守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具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地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第十五条 申请破格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越级申报。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特等奖、-等奖项目的前5位完成人员,或二等奖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员。

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前2位完成人员,或二等奖项目的第1位完成人员。

3.在水利工程专业领域内积极开拓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项以上,已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为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和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长期坚守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具有资源和社会保障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第十六条

申请破格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越级申报。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第1位完成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为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和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个人材料

1.《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4份。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政治考试、职称业务考试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

5.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6.破格申报相关材料(仅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7.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文等

8.取得现职称后本人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总结,以及

5.年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不足5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交。

(二)单位材料

1.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以及单位推荐公示结果。容必须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使用、空缺情况说明。

4.各级别申报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按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对申报人员的政治品行和业绩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材料中所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凡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报人学历、资历年限计算截止申报当年度12月31日,申报论文、业绩成果、奖项计算时间截止申报材料接收之日,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高中级职称采取量化赋分、综合评审方式进行,初级职称采取认定与评审结合方式进行(认定仅适用于首次申报初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凡通过伪造书面证明材料(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工作成果、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获得职称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任职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和资格、聘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跨评审系列申报水利工程系列职称的,经业务考试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评满1年后,可按规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任职年限与转评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分组评审,单独设置淘汰率。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办法取得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调离基层,从事相同职称系列工作的,服务期满,其基层取得的职称有效,作为聘任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再进行评审,其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服务期不满的,须降低职称层级聘任,任职时间从重新聘任时间累计计算。从事不同职称系列工作,服务期满的,其基层取得的职称有效,须转评同层次职称,任职时间累计计算;开种层级转评,任职时间从重新聘任时间累计计算。条 排公经济组织(合外期人员)和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的通用范围和中报程并按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非公经济组织(含外聘人的,款和在水利领域生产一级岗位中从事技术按的商技能人才,单独分组评审,单独设置淘汰率。

第二十六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我区水利工程别取称评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单独分组单色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价标准有关解释

(一)“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矫是全区服务期不满的,须除

(二)水利工程领域专业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工程力学、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水利信息化、地质工程、测绘技术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

(三)本评价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所称“年”均为周年,所称“地厅级”均为各行业(系统)厅级主管单位

(四)“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项目、课题、工程排名前5位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能工(责人,或项目、课题、工程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参与者”和“主要编写者”是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部门认定的“点工程”或“重点项目”。“高层次专家”是指获得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高层次人才。

(五)专业技术人员发表的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无关的论文、著作、成果,不能作为申报职称的佐证材料。

(六)“艰苦边远地区”指的是那曲、阿里地区,“基层一线”指的是全区县(区)、乡(镇)。

(七)本评价标准中的职称认定只适用于首次职称评审。

(八)用以申请破格的奖项,不再作为加分奖项重复计分。

(九)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申报情形时已满申报基本年限条件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延期申报年限;出现延期申报情形时未满申报基本年限条件的,自满申报基本年限时起计算延期申报年限。因同一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最长延期申报情形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延期申报年限累计计算。延期申报情形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条 参加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现表学员享受免试或加分政策的,需持《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未人才特殊培养结业证书》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统一审核登记备案,同时报相关评审多员会办事机构登记建档。

第二十九条 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批准时间: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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