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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徐州、连云港、镇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无锡市档案局: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推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是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进行查验和接收的过程。各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领导,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规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标准和流程。

二、工程建设开工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告知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各环节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进行检查,并给予指导和现场服务;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后,对照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签章手续完备;

(二)文件材料的排列遵循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三)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四)竣工图图面清晰,加盖竣工章,绘制与改绘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

四、为确保按时限完成档案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根据建设单位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咨询、培训、示范等服务,并提前对工程档案进行检查,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档案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按照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分送的验收申请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档案验收,办理移交档案的接收手续,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凭证。

六、未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因档案查验不合格增加的整改时间,不计入验收时间。验收合格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凭证,并提供给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供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进行查验。

七、验收备案阶段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由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定期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作者:未知 点击:190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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