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机电之家首页 >> 工程造价>> 工程技术 >> 新技术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燃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施工、设计、监理企业:

《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9日

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高政府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单位,当为联合体承建的,指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牵头单位。

第三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履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环评审批、水保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或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活动,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而缺失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区、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财政评审和资金使用监管。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比照执行。

县区、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控制

第六条 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等不明晰、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项目(含片区开发的打捆项目等),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

1.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已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使用划拨用地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计方案审查;

4.完成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工程勘察报告》应达到详细勘察阶段编制深度要求。不具备详细勘察作业条件的场地,《工程勘察报告》应达到初步勘察阶段编制深度要求。

5.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取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6.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取得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7.招标控制价取得财政部门评审意见;

8.建设资金已落实。

(二)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进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招标条件可参照上述政府投资项目施行。

抢险救灾项目按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管理,不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的项目,不得违规进入实质性招标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招标前工程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管理,明确拟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确保拟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第十条 用于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的工程勘察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达到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

未达到编制深度规定的工程勘察文件、初步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成果应说明概算的总金额、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材料消耗指标等。

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均应单独成册,并报住建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住建部门初步设计批复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应报财政部门评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经财政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模式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项目管理机构配置、企业信用状况及诚信企业评定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60%。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违规设置施工企业及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等有关的加分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专家的比例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宜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拟定。

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单价组合式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分担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一)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变化;

2.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期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3.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

4.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调整;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变化。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子项、分单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具体送审方式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约定。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发现过度设计、违规设计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住建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变更并按《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8〕63号)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政府核准后方能生效:

1.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市委、市政府决定,需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调整的;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保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发生重大影响的。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或因设计漏项、设计失误发生的设计调整,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并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

(三)设计变更、优化、调整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监理单位要按照变更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实质内容不符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采用总价合同、总价+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在对竣工结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总价+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者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担任拟招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同时承揽本项目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依法开工建设。根据项目特点和具备的施工条件,房屋建筑工程根据需要可以按基坑支护开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上部建筑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严禁工程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设计、施工业务。依法进行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进行核实,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应将分包合同等资料书面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分包合同方能实施。建设单位应对分包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分包商,可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更换。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施工)及项目负责人依法共同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上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施工)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联合体成员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但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构建高效协同的设计施工融合机制,任命1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根据项目规模、专业特点配备设计、施工、造价、质量、安全、设备、材料、劳资等现场管理岗位及管理人员。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切实到岗履职,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从业。

第三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拟实施项目的特点、规模配备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技术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参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1/t085-2017)有关规定。

拟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为包括多个独立子项目的打捆项目时,如各子项目建设地址不同,或项目性质不同(如打捆项目中既有房屋建筑工程,也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应统筹协调,分别在各子项目建设地点建立独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分别配备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同时加强各子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下各独立子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联合体中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及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与工程总承包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审核结果应向建设单位报备。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对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管理混乱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管控,组织专家对专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表格等工程管理、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联合体承包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监理月报告制度。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控,按月形成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监理月报》,向项目所在地报告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控制、建设程序执行及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执行强制性标准、工程总承包单位及联合体成员单位(施工总承包)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监理审核和指令落实等情况,切实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监理单位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可能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报告。

第四章 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加强进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同签订、实名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等各项措施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开设,联合体承建的,由联合体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方开设。

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在每月支付工资时间节点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上报的农民工应发工资资料进行核实并签字签章确认,确保按月足额实人实名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按月足额将经工程总承包单位签字签章确认的农民工应发工资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

联合体牵头单位应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工程款拨付给联合体成员单位。

第五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价

第三十八条 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后评价机制。我市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后评价。

第三十九条 评价的主要内容、工作程序、成果应用,参照《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川发改项目规〔2021〕49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加强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监管,对未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未取得工程概算批复和未取得财政评审意见等前期招标条件的招标结果文件,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依法依规责令整改。

第四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未在工程现场设置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履职,转包或违法分包设计或施工业务,违反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实名制管理和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质量保修期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同时追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责任。相关信息一律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四川广元)”、“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公开。

第四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对未取得相关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核。依法依规监督招投标活动,依法查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统筹实施,评价结果对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资金工程总承包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规使用资金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审计监督,检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违规审批、干预招投标、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建设领域其它行业项目按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实施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作者:未知 点击:209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标签: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权利人与机电之家网取得联系。
关于“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更多资讯

电子样本

低噪音变频发电机组
:张利敏
:18996474224
:重庆贝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个人求购

彭先生 【求购】  石笼网  2024-8-22
陈丽 【求购】  防爆电磁阀  2024-8-22
杨经理 【求购】  勘察表  2024-8-22
陆生 【求购】  蒸汽发生器  2024-8-21
 【求购】  蜂鸣器  2024-8-21
 【求购】  西门子电源...  2024-8-21
刘经理 【求购】  切割机配件  2024-8-21
 【求购】  热源泵  2024-8-21
VIP公司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