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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建监管字〔2019〕3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标后评估工作,推动招标投标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2019年济宁市建筑业发展意见》,制定了《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7日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后评估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水平,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查、备案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监管方式转变,促进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标后评估是指由标后评估委员会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和适当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标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标后评估项目范围

第五条实施标后评估的项目,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为主,包括: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评标中有重大异议或被投诉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标后评估的项目。

第六条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根据标后评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提供标后评估所需要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相关资料;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项目的开标、评标等现场录像资料;

(三)标后评估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料。标后评估委员会可以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明确内容,要求参与项目的有关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章标后评估专家的来源和确定

第七条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在标后评估专家库中产生,一般为随机抽取的5人及以上单数,且所具备的专业资格应符合评估项目的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标后评估专家库。标后评估专家库成员必须达到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并具有较高素质和专业水平,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或从济宁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选取。

第八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拟标后评估工程投标人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系拟标后评估工程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系拟标后评估工程投标人的退休人员,且退休时间不满五年;

(四)系拟标后评估工程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系与拟标后评估工程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六)可能影响标后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补充抽取专家:

(一)已抽取的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专家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评估活动的;

(三)请假时间距离评估开始时间少于2 小时的或经确认迟到 45 分钟以上的。

第四章标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标后评估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对项目进行标后评估,出具评估书面意见并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

评估意见原则上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标后评估分为初步评估和详细评估两个阶段。初步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二)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其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配置是否合理;

(三)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出具评标报告,对废标及其理由说明、中标候选人推荐等重要事项是否均有记录,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以及对评标结果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

未能全部通过以上评估内容的项目,标后评估委员会应对项目标后评估做出“不合格”的评估意见。对未能通过本条第(三)、第(四)项评估内容的,标后评估委员会还应当对项目评标委员会做出“不合格”的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经初步评估合格的项目,标后评估委员会进一步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为进行详细评估(评估细则见附件)。

第十三条标后评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监管部门确定待评估项目及评估内容,确定评估时间,收集整理评估所需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暗标处理;

(二)根据待评估项目实际情况,组建标后评估委员会;

(三)开展标后评估工作;

(四)组长带领标后评估专家集中学习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五)组长带领标后评估专家查阅评估内容全部书面资料并观看评估内容全过程影音资料;

(六)组长带领标后评估专家查阅全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数据分析结果及咨询意见;

(七)组长带领标后评估专家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依次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投标行为做出个人评估意见;

(八)组长汇总专家个人评估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评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的总体评估意见,形成标后评估委员会书面评估报告。

(九)组长向监管部门提交标后评估委员会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标后评估委员会书面评估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标后评估项目概况及现状;

(二)标后评估委员会人员组成;

(三)标后评估工作开展详细流程;

(四)对招标人招标工作的评估结论及依据;

(五)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的评估结论及依据;

(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的评估结论及依据;

(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行为的评估结论及依据;

(八)对评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的总体评估意见;

(九)对经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参与标后评估工作的人员、机构必须对标后评估内容保密。如与标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标后评估结果处理与应用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后评估结果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动态管理等工作挂钩,作为信用评价录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提供标后评估项目所需的资料汇编、投标文件等纸质和电子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相关资料的,因招标人的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招标人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因招标代理机构的问题,对其评估为“不合格”,并在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中相应扣分。

第十八条对标后评估报告中标注问题的有关主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招标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招标人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情况通报。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标后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扣分;项目负责人应重新参加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及评价,并要求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投标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标后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的,在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中相应扣分。

(四)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标后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的,参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标后评估报告标注问题的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在同一项目中因招标投标原因已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在信用体系中已经扣分的,不再重复处罚或扣分。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附件1

招标人招标工作评估细则

第一条标后评估委员会根据下列内容对招标人进行评估:

(一)招标人是否存在泄露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等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

(三)招标人是否存在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行为;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是否存在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

(六)招标人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是否存在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中标意向的行为;

(八)招标人是否存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的异议给予合理答复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招标人具有第一条第(一)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招标人具有第(九)、(十)项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评估细则

第一条标后评估委员会采用量化计分的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赋分评估。

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估总分为d(100分),由代理行为规范性d1(30分)、专业水平d2(30分)、服务质量d3(20分)、社会评价d4(20分)组成。经标后评估委员会综合打分后,汇总分析,做出评估意见。

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估分d=d1+d2+d3+d4。 其中d1、d2、d3、d4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代理行为规范性。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下列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并给出相应得分d1。

(一)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在备案过程中有擅自修改、伪造招标前期手续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是否存在协助招标人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泄漏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等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向投标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具有所列(二)、(四)、(六)项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减30分;具有所列(一)、(三)、(五)、(七)项行为之一的,每项扣减10-15分,扣完为止。

二、代理专业水平。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专业水平评定,并给出相应得分d2。

(一)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在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不按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不向招标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

(三)拟定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条款,并对评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否存在招标文件或者书面答疑材料未经备案即发放给投标人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擅自修改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与项目实际明显不符,招标文件中前后条款出现矛盾,并构成对评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其他代理专业不规范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所列(二)、(三)、(六)项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减30分;具有所列(一)、(四)、(五)、(七)项行为之一的,扣减10-15分,扣完为止。

三、代理服务质量。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综合评定,并给出相应得分d3。

(一)是否存在招标现场组织混乱,并对招标投标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代理服务态度差,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等情形;

(三)开标、评标现场相关资料、工具等是否准备充分,能否很好地满足开标、评标工作需要;

(四)是否存在因招标代理工作失误造成评标结果错误,导致重新招标的情形;

(五)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提出的书面质疑问题的答复是否准确、及时,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六)是否存在高价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交、领取标后评估资料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资料汇编内容不全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所列(一)、(四)项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减20分;具有所列(二)、(三)、(五)、(六)、(七)、(八)项行为之一的,每项扣减1-5分,扣完为止。

四、代理社会评价。

标后评估委员会参照招标人的招标满意度和监督意见进行评定并给出相应得分d4。

第二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估分后,标后评估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给出评估意见:

(一)当d≥85分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意见为“合格”;

(二)当85>d≥70分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三)当d<70分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在评估报告中提出其存在的问题,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

附件3

投标人行为评估细则

第一条标后评估委员会根据下列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作出评估:

(一)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参加投标、借用资质证书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私下接触或串标、围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件、虚假业绩、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价格竞标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已按公告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但开标时未提供任何合格的业绩材料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度相近,又无合理理由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条投标人具有第一条第(一)、(二)、(三)、(四)、(八)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投标人具有第(五)至(七)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附件4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评估细则

第一条标后评估委员会采用量化计分的方法对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标结果的合理性、评标行为的规范性、专业综合能力进行赋分评估。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合理性和评标行为规范性、专业综合能力进行量化打分,汇总分析,做出评估意见。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估总分为c(100分),由评标结果合理性c1(50分)、评标行为规范性c2(20分)、评标专业综合能力c3(30分)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估分c=c1+c2+c3

一、评标结果合理性评估。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资料进行审核,并分析其评审结果是否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具体步骤如下:

(一)确定集体评审基准值ni。

按照项目评标委员会各技术评委对第i份技术标书的评审分值进行平均(剔除偏离值超过平均值10%的评审分值,但评审分值不得少于3个),所得平均值即为技术标集体评审基准值ni;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量化指标m。

1 .分别计算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第i份标书的评审分值与集体评审基准值ni的差异率mi;

“mi”为(某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第i份标书评审分值-集体评审基准值ni)/评审允许的最大分值。

2.取mi绝对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标结果合理性量化指标m。

计算公式为:m=(m1+m2+…+ mi)/ n

其中:“n”表示有效投标文件的数量;

(三)确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1。

1 .根据量化指标m,按照下列公式分别计算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标结果合理性的相应得分。

计算公式为:c1=50-m×100

2.对于采用非评分制的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1的确定。

(1)按照项目评审的最终排序结果,选取排序前3名的投标人做为集体评审入围单位;

(2)按照项目评标委员会各评委评审结果的前3名排序情况确定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1。

若评委评审结果的前3名中有两个及以上集体评审入围单位的,其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1为50分;若评委评审结果的前3名中有1个集体评审入围单位的,其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1为40分;若评委评审结果的前3名中没有集体评审入围单位的,其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得分c1为30分。

二、评标行为规范性评估。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下列行为进行评定并给出相应得分c2。

(一)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不按时参加评标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三)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四)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五)对本人所选评标专业内容不熟悉,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酒后参加评标,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七)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八)不遵守评标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九)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向监督机构或抽取终端请假的;

(十)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一)评标打分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十二)为特定投标人重复计分的;

(十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

(十四)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十五)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被相关主体投诉,且拒不改正的;

(十六)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的;

(十七)评标结论被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有过错或不公正的;

(十八)在评标现场,对招标投标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所列(十六)至(十八)项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减20分;具有所列(九)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每项扣减14分;具有所列(一)至(八)项行为之一的,每项扣减7分。

三、评标专业水平评估。

标后评估委员会根据下列评估步骤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业水平能力给出相应得分c3。

(一)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评审分值的规定,确定项目评审中评委主观打分各子项权重值ei:

ei=qi/ q×100%

其中,“q”为评分办法中评委主观打分项评审允许的最大分值合计值;“qi”为评分办法中评委主观打分各子项评审允许的最大分值。

(二)确定项目评审中评委主观打分各子项基准分值ki:

ki=ei×30分。

(三)确定各子项集体评审基准值pij。

1.技术标各子项集体评审基准值pij的确定,按照项目评标委员会各技术评委对第i份技术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分值进行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技术标各子项集体评审基准值pij;

2.确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各子项评审的正确度得分yij。 评标委员会某成员对第i份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值与集体评审基准值pij相比,等于基准值pij得该项得分满分ki,相对基准值pij每高或低1%(作商比较)减该项得分满分的1%,减完为止。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评标委员会某成员a对第i份标书第j子项的评审值与集体评审基准值pij相比出现异常情况,评估专家要认真分析评审值ai的打分原因。如评标委员会某成员a对第i份标书第j子项子项的评审值ai值打分理由充分、合理,则其评审值ai等于基准值pij得该项得分满分ki;其他成员对第i份标书第j子项子项的评审值相比ai值时每高或低1%(作商比较)减该项得分满分的1%,减完为止。

3.确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标专业水平能力得分c3。 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各子项评审的正确度得分yij,按照下方公式分别计算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标专业水平能力的相应得分c3。

c3=∑(yi1+yi2+…+yin)/n。

其中:“n”表示有效投标文件的数量。

第二条标后评估委员会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估分后,应按照以下标准分别对其给出评估意见。

(一)当c≥85分时,对其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合格”;

(二)当85>c≥70分时,对其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三)当c<70分时,对其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标后评估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时,还应在评估报告中提出其存在的问题,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标后评估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综合评估分,确定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

(一)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c低于85分的人数小于等于评委总人数1/3时,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为“合格”;

(二)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c低于70分的人数大于评委总人数1/2时,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三)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c介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间时,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第四条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后评估项目,确定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和评标结果综合评估意见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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