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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5日

秀洲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为规范秀洲区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及项目管理,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建设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总承包的概念、适用范围、发包条件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一)组织领导。项目需提交区工程总承包招投标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工程费超10亿元项目还需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适用范围。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1.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且工程费达到以下规模的方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项目包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类别,至少其中一类别达到下述规模。工程费规模标准:房屋建筑工程1亿元,或单独立项(备案)装饰装修工程3000万元;市政工程3000万元。工程费为工程项目批复或备案材料中的“土建工程”、“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之和;

2.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前期条件不充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容易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回购房、拆迁安置房等其他政府保障性住房除外)和综合整治类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3.单独的园林景观类项目不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三)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取得初步设计会议纪要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管理

(一)投资控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对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把关,确保初步设计概算完整反映初步设计内容,真实准确反映出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额度。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加强招标控制价的审核管理,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准确性。

(二)发包方式选择。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和标准;

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6.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7.投标文件格式;

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9.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必须对等,且不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限额,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的形式缴纳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10.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四)投标人资格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2.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4.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招标人将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图纸文件为可编辑的cad等版本)与招标文件同平台公开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投标准备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在招标文件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

(七)评标办法。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中的总分一般由资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及商务部分得分组成。资信、商务、技术得分满分100分,原则上商务分占比不小于总分的70%,资信分占比不大于总分的5%,如设置资信分的,当资信分占比超过总分3%(含3%)时,须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嘉建﹝2022﹞6号)设置企业信用等级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料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报价。

商务得分由设计费得分、总承包管理费得分及建安费得分组成,设计费及总承包管理费基准价的产生可采用平均价法,且原则上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85%的投标报价不作为通过评审后各投标价格的算数平均值的基数计入评标基准价。

(八)评标委员会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控制价1亿元以上(含)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宜为7人以上单数。除招标人代表(最多1名)外,其他专家依法依规从相应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且技术专家原则上应由设计及施工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2.业主单位应推选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建招标人代表库,由区政务数据办统筹管理。区政务数据办平时应加强招标人代表库成员的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等相关培训,同时制定相应制度。当业主单位需要委派招标人代表时,按制度规定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招标人代表库成员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九)合同形式。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工程管理

1.在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在合同总价范围内,不得随意提升建设规模和档次,尽量节约项目投资。一般不允许工程变更,在满足项目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若确有需要进行变更的,按照相关审批流程执行;

2.委托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建设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如投标人资格要求、资信分内容等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招标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主要领导签字的审批材料;

3.建设单位应将“双保共建”廉洁协议书纳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订后的“双保共建”廉洁协议书。

(二)项目分包

1.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招标人应严格控制以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部分特殊材料、设备确需以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的,暂估价总额一般不超过工程费用的5%,暂列金总额一般也不超过工程费用的5%;

2.在总承包合同约定之外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产生,应由总承包单位通过企业业绩、信用、施工能力等多方面比选确定,且必须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认可。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区住建局备案;

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4.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5.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三)工期管理

1.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有定额工期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期定额的规定。项目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低于定额工期的70%,如因项目建设需要,招标人确定的工期低于定额工期70%的,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照审定的技术措施方案编制相应的提前竣工增加费项目;

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四)资金保障。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五)风险分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实施过程中,当主要材料、人工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由发承包双方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六)概算调整。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七)施工许可。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中“第四部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实施工程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阶段申领施工许可证。

1.区资规分局凭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提交的建施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分成桩基工程、(基础)主体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个阶段申领施工许可证;审图机构分阶段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2.可分阶段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区住建局依据建设单位申请,通过变更方式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责任单位需全额缴纳涉及可按工程造价核定的相关规费后,建设单位方可申领桩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责任单位全额缴纳完成所有规费后,建设单位方可申领(基础)主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标后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合同履约、人员到岗履职、工程变更、安全生产等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结算审计。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在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固定总价部分不再重新计算工程量和费用,重点审核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的风险条款约定。

(十)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住建局。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5日施行。本办法实施后,所依据的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根据调整后的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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