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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省水利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并以苏水规〔2015〕1号文件发布,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提问:为什么要制定《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答:因为,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 2000年9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批。

4、《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年3月22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应按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组织进行。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1号 2000年8月25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提问:本《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解答: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调“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省水利厅制定《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是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

提问:本《办法》适用于什么范围?

解答: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对于农田水利、防汛岁修、水务等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在本办法 附则 第二十条中已明确: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基本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可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提问: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是什么?

解答: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在《办法》第六条中已明确,主要是对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是否已落实。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已贯彻执行。

提问: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解答: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

我省的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省水利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承担。

提问: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与施工图设计咨询是什么关系?

解答: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工程规模较小、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咨询合同对施工图中的主要质量技术指标、施工方案等进行咨询。但首先要查清楚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是否已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已贯彻执行。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咨询机构应当签订施工图设计咨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合同中应明确要求,查清楚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是否已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已贯彻执行。

提问:施工图设计文件咨询结束后进行交换意见,为什么要事先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解答:因为,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即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施工图设计咨询交换意见会议,以及时掌握这批施工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是否已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已贯彻执行。

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在交换意见会上掌握的情况作出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决定。对于尚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列为行政许可事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作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的批复。

提问:对咨询意见有哪些要求?

解答:咨询机构和专家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咨询的内容应包括《办法》第六条中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咨询意见中,对这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是否已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已贯彻执行应有明确的结论。对少量内容不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少量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没有落实到位,或少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没有执行到位,应提出修改意见;对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其他内容也应提出修改意见。对于设计和施工方案可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的内容可提出修改建议。

修改意见的内容因为关系到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是否直接影响到工程结构安全、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在交换咨询意见时应交待清楚,设计单位如有不同理解或看法,应提出来分析讨论,达成一致的修改意见应认真执行。咨询意见中提出的建议供设计单位参考。

如总体上设计不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没有认真落实,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没有认真执行,或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咨询机构或者专家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提问: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办法》第五条中已明确。其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应附《施工图咨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咨询交换意见会议纪要》。

提问:涉及到重大设计变更怎么办?

解答:施工图设计涉及到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图咨询机构或咨询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涉及到重大设计变更,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这是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否则工程不能通过审计、稽查和验收。

作者:未知 点击:230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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