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附件 1 确认通知....................................................... 7
附件 2: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附录).................. 8
附件 3: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8
附件 4 项目概况.......................................................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1
附录 1 资格预审条件.............................................. 22
(资质最低要求)..................................................... 22
附录 2 资格预审条件.............................................. 23
(财务最低要求)..................................................... 23
附录 3 资格预审条件.............................................. 24
(设计业绩最低条件)................................................... 24
附录 4 资格预审条件.............................................. 25
(施工业绩最低条件)................................................... 25
附录 5 资格预审条件.............................................. 26
(信誉最低条件)....................................................... 26
附录 6 资格预审条件.............................................. 27
(拟任项目经理最低条件)................................................ 27
附录7 资格预审条件 28
(拟任设计负责人最低条件).............................................. 28
附录8 资格预审条件.................................................. 29
(拟任施工负责人最低条件).............................................. 29
附录8 资格预审条件.................................................. 30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30
附录9 资格预审条件.................................................. 31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31
附件一 开标记录表.................................................... 49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51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52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53
附件五 中标通知书.................................................... 5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5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8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6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5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209
第二卷................................................ 226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227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247
第三卷................................................ 24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25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53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57
三、联合体协议书①................................................... 259
四、投标保证金...................................................... 260
五、承包人建议书.................................................... 262
六、承包人实施计划................................................... 272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274
八、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75
九、其他资料........................................................ 276
一、投标函.......................................................... 279
二、报价清单........................................................ 280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283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一、s210汨罗至杨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根据《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9 年版)》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
二、招标文件的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7、投标文件格式。
三、投标人应将本招标文件与《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年版)结合阅读,并按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的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审查而被拒绝。
招标人: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行业监督部门: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监督部门:汨罗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①
s210汨罗至杨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邀请书②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s210汨罗至杨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请于2020年06月03日17:00前书面填写确认通知。
1、招标文件的获取
1.1 根据规定,凡通过资格预审审查并有意参加投标人,须在2020年05月28日至2020年06月0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自主登录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进行网上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加载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招标文件与其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只支持网银支付③。
1.3 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1.4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
1.5 凡资料不全、投标人与其证照不符、超过招标文件下载购买时间将被拒绝。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20年07月17日(含)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前以不署名的方式登录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3、投标文件的递交
3.1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适应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要求,确保本项目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在电子招投标系统试运行阶段,现采用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同步方式组织开评标工作。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14时30分④。
3.2 请投标人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岳阳版)》,参照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操作手册”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yytf”格式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并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2020年07月28 日14时30分-2020年07月28日15时00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网络平台进行解密(投标人使用ca登录会员端,在“开标签到解密”中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不参与投标竞争。
3.3 请投标人仅限指派一位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否为项目负责人不做要求)于 2020 年 7月 28 日 14点 3 0分之前将密封完整的纸质版的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公司,纸质投标文件相关要求如下:
①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签字并密封。
②纸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标文件九份(正本一份、副本八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字样)。
③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完全一致,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④在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同时,单独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递交地址: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民兴路与狮子山南路交叉口西南角丘山大厦)一楼大门前。
3.4 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按要求全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的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
3.5 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件原件应全部扫描进入电子投标文件(相关证件扫描内容必须清晰可识别),不要求现场递交证书原件。
3.6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中补充电子化投标承诺书,其格式附后。
3.7 请各投标人一定要提前熟悉系统操作和软件操作,投标清单为 hntb 格式,投标过程中如遇问题可联系新点技术支持:0730-2966692。如因不会操作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投标保证金
4.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联合体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4.2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07月27日12时前,以岳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支付系统到账时间为准。
4.3 缴纳方式:货币方式缴纳、电子保函或银行保函。
①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本章内容进行补充、细化,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 招标人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上传至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全部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全文、招标人联系方式等。
③ 每套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60日。
(1)货币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按时、准确、足额转入投标保证金生成的子账号中。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或单位结算通卡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户名称: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投标人在网上可自行选择保证金专户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投标人随机获取对应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具有投标资格有意参加投标的,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后,须在2020年05月28日至 2020年06月03日17时00分前获取该子账号)
①投标人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选择“电子交易平台登入”(首次登入需注册,完成注册并绑定投标人ca等相关手续后进入交易系统),投标人选择对应项目进行投标操作,生成对应本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该账号为投标人缴纳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请注意保密。(投标人必须办理湖南ca数字证书才能完成登入及后续操作)
②投标人在提交保证金时,应按照随机获取的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准确填写银行账单(投标保证金只能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户转出),投标人可通过登入系统查询保证金到账及退还情况。
(2)电子保函:
①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的,由保险公司开具投标保证保险的采用电子保险保单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线上办理投保手续;
②投标人可通过银行一般户、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支付保费,完成投标保证金提交;
③工程建设投标保证保险投保人操作流程详见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
④采用电子保函的需在须在(2020年05月28日~2020年06月03日17时00分前)进行投保确认。
(3)银行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李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联合体的,由牵头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招标人。
4.4 ca数字证书办理:详情请登陆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参见“服务指南”中《湖南ca客户在线自助平台操作流程》,按相关程序办理。地址: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民兴路与狮子山南路交叉口)庙坡碧玉湾(南门)43号门面,电话:0730-8181828。
5、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附件
附件 1:确认通知
附件 2: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附录)
附件 3: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附件 4:项目概况
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0730-5177168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岳阳楼区建湘路与青年中路交汇处天伦金三角银座a栋28楼
联系人:朱女士
电话:0730-3290015
行业监督部门: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0730-8831213
附件 1 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2: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附录) 附件 3: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附件 4 项目概况
一、相关区域路网现状及规划(包括道路及交通工程设施现状及规划)
目前本项目区域形成了由公路构成的运输网络,但由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各运输线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本项目的建设必将大大改善泪罗来往省会长沙的交通条件.本项目公路走向的选择,主要考虑在岳阳至长沙时间形成一条一级公路通道,起点与在建的g240(一级公路)相接、终点与s210长沙段对接(一级公路,拟建),中间现有公路、乡镇等的连接在一定的服务水平条件下尽可能地承担区域内交通量和过境交通量的增长,更多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
该项目按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全长35.05km,路基宽度25.5m,路面宽度22.5m,设计荷载公路一级,设计速度80km/h,全线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全线土石方1213389m3,大桥1座129.48m,中小桥6座181.24m,涵洞通道192道,沥青路面785723 m2。
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指标名称 | 单位 | 技术指标 | |
公路等级 | 一级公路 | ||
设计速度 | km/h | 80 | |
路基宽度 | m | 25.5 | |
路线总长 | km | 35.05 | |
路线增长系数 | 1.061 | ||
平均每公里交点数 | 个 | 0.799 | |
直线最大长度 | m | 3273.39 | |
平曲线占路线总长 | % | 48.57 | |
平曲线最小半径 | m/个 | 413/1 | |
平均每公里纵坡变更次数 | 次 | 1.94 | |
最短坡长 | m/个 | 111.027/1 | |
最大纵坡 | %/个 | 4.074/1 | |
竖曲线占路线总长 | % | 43.70 | |
竖曲线最小半径 | 凸型 | m/个 | 5000/2 |
凹型 | m/个 | 5000/2 |
三、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主要工作内容)
全线为一个标段。
招标范围:完成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配合完成结(决)算、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施工图勘察、设计以及施工期间的后续服务(路基、路面、桥涵、防护、路灯、绿化、交安、管网、交叉等工程)。
施工:完成经批复后的施工图及后期变更设计所包括的全部施工内容。
四、招标项目位置
本项目路线北起泪罗市古培镇栗桥村,与g240立体交叉,沿s210现有老路拓宽,经白水镇、川山坪、高家坊,终于泪罗市与望城区交界处(望城区桥驿镇杨桥村),与s210长沙段对接,里程长度35.050km
本项目经过的主要乡镇:古培镇、白水镇、川山坪镇
主要控制点:古培镇栗桥村、白水镇、川山坪、高家坊、桥驿镇杨桥村(汨罗市与望城县交界处)。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s210汨罗至杨桥公路工程 |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见资格预审公告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见资格预审公告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见资格预审公告 | |
1.3.1 | 招标范围 | 见资格预审公告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24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交工日期:合同中另行约定 | |
1.3.3 | 质量要求 |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质量目标要求:设计深度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 |
1.3.4 | 安全目标 |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 |
1.3.5 | 环保目标 | 环保目标:严格执行并落实“三同时”、“两不”原则,严格控制施工污染,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资格预审公告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所有利益相关企业的投标人同时投同一标段。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第(6)目细化为: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 补充第(8)目: (8)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 d 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 c 级信用等级。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不组织 |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条款、补遗书(如果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0年07月17日17时00分 | |
形式:将疑问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网提出,逾时不予受理。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答疑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将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不需确认,答疑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将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网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将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不需确认,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将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网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补充说明或问题澄清(如有)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
3.2.5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招标人为本次招标编制了最高投标限价 勘察设计费 500万元;施工费 91762.8886 万元 元,其它暂列金额 5320.01 万元;本次勘察设计费报价为固定报价;施工费采用费率报价,中标后由汨罗市财政评审中心根据相关计价原则对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的s210汨罗至杨桥公路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依据财政评审价按中标人报价的施工费下浮比率确定最终施工费总价。 |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低于理论成本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日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2、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07月27日12时前,以岳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支付系统到账时间为准。 3、缴纳方式:货币方式缴纳或电子保函。 (1)货币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按时、准确、足额转入投标保证金生成的子账号中。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或单位结算通卡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户名称: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投标人在网上可自行选择保证金专户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投标人随机获取对应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具有投标资格有意参加投标的,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后,须在2020年05月28日至 2020年06月03日17时00分前获取该子账号) ①投标人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选择“电子交易平台登入”(首次登入需注册,完成注册并绑定投标人ca等相关手续后进入交易系统),投标人选择对应项目进行投标操作,生成对应本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该账号为投标人缴纳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请注意保密。(投标人必须办理湖南ca数字证书才能完成登入及后续操作) ②投标人在提交保证金时,应按照随机获取的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准确填写银行账单(投标保证金只能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户转出),投标人可通过登入系统查询保证金到账及退还情况。 (2)电子保函: ①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的,由保险公司开具投标保证保险的采用电子保险保单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线上办理投保手续; ②投标人可通过银行一般户、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支付保费,完成投标保证金提交; ③工程建设投标保证保险投保人操作流程详见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 (3)银行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市,应由投标人开李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联合体的,由牵头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招标人。 4、 ca数字证书办理:详情请登陆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参见“服务指南”中《湖南ca客户在线自助平台操作流程》,按相关程序办理。地址: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民兴路与狮子山南路交叉口)庙坡碧玉湾(南门)43号门面,电话:0730-8181828。 □不要求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以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为准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本款后增加: (4)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未按投标文件填报的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签订合同的。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第二段细化为: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勘察设计业绩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施工业绩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 网 址 : http://glxy.mot.gov.cn/bm/)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 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 ( 网址: http://218.76.40.80:9000/ hnxyfw/)中查询的,应附“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要求 |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 | |
3.5.4 |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 第 3.5.4 项细化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网页截图复印件和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2 |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 第
3.7.2 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 要求、安全目标、环保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人要求及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副本四份,电子文件 u 盘 1 个,并密封在技术文件封套内。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副本八份,电子文件 u 盘 1 个,并密封在报价文件封套内。 |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投标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技术文件采用 a3 纸幅,其它采用 a4 纸幅)。其中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正副本、技术文件正副本和投标报价文件正副本应编制目录、并且自目录起(含目录,以阿拉伯数字“1”开始)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必须胶装,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r否 £是 退还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退还时间:/。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
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程序 | (4)
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 开标顺序: 随机 |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 (4)
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 开标顺序: 随机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① | 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 专家 9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名,不足 3 名的推荐相应的中标候选人数。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网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环保目标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不足 3名的推荐相应的中标候选人。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以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形式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3 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银行保函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50%)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aa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8%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出具(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出具) 。 □不要求 | |
8.5.1 | 监督部门 | 行业监督部门: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0730-8831213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 □否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5.11 | 第
3.5.11 项细化为: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单位业绩、人员 经历及业绩,无论是否已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湖 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发布,无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一 经查实为虚假业绩均否决投标。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 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 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 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
5.2 | 5.2.4 细化为 : 5.2.4.1 理论成本价的确定: 理论成本价=(最高投标限价×60%+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2 目第(1)~(4)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40%)×0.88(如果参与理论成本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理论成本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 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 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7.8 | 7.8 签订合同 补充第 7.8.6 项: 7.8.6 不平衡单价的调整 在合同谈判时,如果投标文件中某些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或总额价30%以上或高于20%以上,视为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在合同谈判时在投标报价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并经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报价清单经双方合同签字人逐页签字认可或加盖双方公司单位章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
8.5 | 8.5 投诉 第 8.5.1 项细化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依据《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文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 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 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 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投诉人责任。 | ||
10 | 10.1 代理服务费按照湘招协【2015】6号文件规定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10.2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向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规定。 10.3 招标人是否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 r否 £是 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主要 内容包括: (1) 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 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3) 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4) 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网站,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 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5) 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 (6) 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 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 ||
16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及业主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
附录 1 资格预审条件 (资质最低要求)
设计资质等级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
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注: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各成员均须符合以上要求。 |
勘察资质等级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资质或综合勘察甲级资质。 |
注:
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设计及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附录 2 资格预审条件 (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1、2019年的净资产不少于 1 亿元,联合体申请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2、2017-2019年,每年的资产年负债率<70%,联合体申请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
注:
1、投标文件中“财务状况表”后应附2017-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财务状况表”所列数据必须与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2、所有财务报表均应提供加盖了出具该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公章或审计专用章的扫描件。
3、投标文件中同时附2017-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附录 3 资格预审条件 (设计业绩最低条件)
设 计 业 绩 要 求 |
近5年内,具有1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一级或以上公路设计业绩(以下3个条件可在不同合同中满足): 1、在1个合同中完成18公里以上的路基工程设计业绩; 2、在1个合同中完成40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沥青)工程设计业绩; 3、在1个合同中完成连续长度不少于120米或主孔跨径不少于20米的桥梁工程设计业绩。 |
注:
1. 招标人特别提醒:申请人应认真对照其所参与招标类别的业绩要求予以填报, 确保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 申请人必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表格应填写具体工程量信息满足上表要求的若干类似工程项目并标明序号(未在投标文件中 填报的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
3. 如近年来,申请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 申请人须在《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备注中说明申请人承担的具体设计任务,是独立完成还是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成员单位、或分包人设计(申请人以联合体身份完成的业绩必须在该业绩中承担设计任务)。
5. 设计业绩计算以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
附录 4 资格预审条件 (施工业绩最低条件)
施 工 业 绩 要 求 |
近5年内,具有1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一级或以上公路施工业绩(以下3个条件可在不同合同中满足): 1、在1个合同中完成18公里以上的路基工程施工业绩; 2、在1个合同中完成40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沥青)工程施工业绩; 3、在1个合同中完成连续长度不少于120米或主孔跨径不少于20米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 |
注:
1. 招标人特别提醒:申请人应认真对照其所参与招标类别的业绩要求予以填报, 确保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 申请人必须填写《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表格应填写具体工程量信息满足上表要求的若干类似工程项目,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
3. 申请人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符合申请人附录 1-4 施工业绩的规定。
4. 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必须附交通运输部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若交工验收证书的主要工程量信息不能满足附录
5. 4 施工业绩要求的信息时,必须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分包业绩证明由原承包人和原发包人共同出具。
6. 如近年来,申请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7. 申请人须在《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备注中说明申请人承担的具体施工任务,是独立施工还是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成员单位、或分包人施工(申请人以联合体身份完成的业绩必须在该业绩中承担施工任务),并说明申请人提供的该业绩在交通运输部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链接网址。
8. 施工业绩计算以项目交工证书签发日期或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日期为准。
附录 5 资格预审条件 (信誉最低条件)
信 誉 要 求 |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4)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10)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15)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 d 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 c 级信用等级的资格预审申请人。 |
注: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本次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
附录 6 资格预审条件 (拟任项目经理最低条件)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公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必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3)具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 类证书; (4)具有10年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 无在岗项目(指项目经理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
1、申请人必须提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上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证件均应采用清晰彩色影印件。
2、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3、① 对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② 中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③ 中标人拟任的施工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录7 资格预审条件 (拟任设计负责人最低条件)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设计负责人 | 1 | (1)公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10年以上公路工程设计经验。 | / |
注:
1、申请人必须提供《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上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证件均应采用清晰彩色影印件。
2、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3、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等专业职称之一;
4、① 对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② 中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③ 中标人拟任的施工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录8 资格预审条件 (拟任施工负责人最低条件)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施工负责人 | 1 | (1)公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2)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必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3)具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 类证书 ; (4)具有10年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 无在岗项目(指施工负责人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
1、申请人必须提供《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资历表》,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上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证件均应采用清晰彩色影印件。
2、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3、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等专业职称之一。
4、3、① 对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② 中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③ 中标人拟任的施工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录8 资格预审条件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设计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项(含)以上一级公路(含)或以上公路的勘察设计工作。 |
路线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项(含)以上一级公路(含)或以上公路的路线勘察设计工作。 |
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项(含)以上一级公路(含)或以上公路的路基路面勘察设计工作。 |
桥涵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座(含)以上大桥的勘察设计工作。 |
岩土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项(含)以上一级公路(含)或以上公路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
工程测量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项(含)以上一级公路(含)或以上公路的工程测量勘察设计工作。 |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 1 | 交通部乙级造价工程师或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项(含)以上一级公路(含)或以上公路的概预算工作。 |
后续服务负责人 | 1 | 工程师,上述分项负责人(不包括工程造价分项)或项目负责人。 |
施工人员 | ||
路基工程师 | 3 | 1、公路与桥梁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至少8年工作经验,至少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
路面工程师 | 3 | 1、公路与桥梁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至少8年工作经验,至少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
试验检测工程师 | 1 | 1、公路与桥梁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检测工程师职业资格。 3、至少8年工作经验,至少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
桥梁工程师 | 1 | 1、公路与桥梁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至少8年工作经验,至少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
造价工程师 | 1 | 1、公路与桥梁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师乙级或以上资格。 3、至少8年工作经验,至少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
测量工程师 | 3 | 1、公路与桥梁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至少8年工作经验,至少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
专职安全员 | 6 | 1、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至少6年工作经验,至少3年类似工程安全工作经验。 |
本表仅适用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附录9 资格预审条件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主要机械设备 | |||
水泥稳定混合料拌合楼 | 400t/小时 | 座 | 3 |
稳定料摊铺机 | 7.5m | 台 | 6 |
沥青混合料摊铺机 | 7.5m | 台 | 4 |
平地机 | 160kw | 台 | 6 |
双钢轮压路机 | 12t | 台 | 8 |
振动压路机 | 22t | 台 | 8 |
轮胎式压路机 | 25t | 台 | 4 |
智能沥青洒布车 | 8000l | 台 | 4 |
高压洒水车 | 6t | 台 | 12 |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 出斗量1000l | 座 | 2 |
轮胎式装载机 | zl50 | 台 | 6 |
推土机 | t-180 | 台 | 10 |
热熔标线设备 | 台 | 6 | |
交流弧焊机 | 台 | 12 | |
架桥设备 | 150t或以上 | 套 | 1 |
龙门吊 | 台 | 2 | |
混凝土罐车 | 台 | 10 | |
吊车 | 40t或以上 | 台 | 4 |
钢筋调直切断机 | 台 | 2 | |
钢筋弯曲机 | 台 | 2 | |
钢筋对焊机 | 台 | 6 | |
预应力张拉设备 | 套 | 2 | |
回旋钻机 | φ1500m以内 | 台 | 2 |
冲击钻 | 台 | 4 | |
混凝土输送泵 | 50m3/h或以上 | 台 | 2 |
真空压浆设备 | 套 | 1 | |
试验检测设备 | |||
压力试验机 | 2000kn | 台 | 1 |
抗折抗压试验机 | 300kn | 台 | 1 |
水泥胶砂搅拌机 | 台 | 1 | |
水泥细度负压筛析机 | 台 | 1 | |
水泥胶砂振实台 | 台 | 1 | |
水泥胶砂电动抗折机 | 台 | 1 | |
恒温干燥箱 | 台 | 1 | |
手动击石仪 | 台 | 1 | |
石子压碎值测定仪 | 台 | 1 | |
沥青集料筛 | 套 | 1 | |
新标准石子筛 | 套 | 1 | |
新标准砂子筛 | 套 | 1 | |
液塑限测定仪 | 台 | 1 | |
贝克曼弯沉梁 | 5.4m | 台 | 1 |
自动击实仪 | 台 | 1 | |
荷兰式触探仪 | 个 | 1 | |
动力触探仪 | 个 | 1 | |
卧式沥青混凝土拌合机 | stlj-4 | 台 | 1 |
数显马歇尔电动击实仪 | 1-1md-1 | 台 | 1 |
电脑自动针入度仪 | dzr-111 | 台 | 1 |
沥青混凝土马歇尔稳定度仪 | ld133 | 台 | 1 |
软化点仪 | stm-s | 台 | 1 |
电控粘度仪 | ln-4 | 台 | 1 |
洛杉矶磨耗机 | 台 | 1 | |
路面取芯机 | 汽油机 | 台 | 4 |
全站仪 | 2″ | 台 | 4 |
水准仪 | 3mm | 台 | 8 |
本表仅适用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环保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本标段的环保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 为本标段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6)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 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包内容要求:施工图勘察设计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施工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
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发包人要求;
(6)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 投标文件格式;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
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组成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保证金;
(5) 承包人建议书;
(6) 承包人实施计划;
(7)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 资格审查资料;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 投标函;
(2) 报价清单;
(3) 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4) 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报价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5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 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初步设计已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主包业绩或分包业绩,施工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勘察设计业绩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施工业绩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中无法查询,但可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查询的,应附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
(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查询的,应附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 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人实施计划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环保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其中承包人建议书可采用标准图框 a3 幅面,单独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 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 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 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 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 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 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 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 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 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 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 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
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环保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
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管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递交 情况 | 工期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① 本附件适用于采用双信封形式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报价(元) | 是否超过最 高投标限价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工程环保目标: 。项目经理: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施工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①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 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 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 1 年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 先; (3) 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 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及环保目标; 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 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 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 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 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 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①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续上表
续上表
|
①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标人的信用评级对其履约信用进行评分,但不得任意设置歧视性条款并不得任意设立行政许可。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企业信用加分”项,企业信用加分应占总评分的 2
~3
。
②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投标人,均得扣除履约信誉第 1、第 3 项满分外的余下分值。
③ 其他履约信誉得分,不得超过 2 分。
业绩 | 10分 |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7分; 2. 增加第 1 项设计或施工①的业绩加 2分,增加第 2 项设计或施工的业绩加1分,最多加3分。②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3.5.2 修改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评标价低于理论成本价时,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理论成本价的确定按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1 目规定计算。 ①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是指与招标项目类似的企业业绩,可在企业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② 除准入业绩的基本分外,业绩加分项不得低于两档,且前一档比例不得低于后一档比例,最后一档的加分比例不低于 30 。业绩奖励加分项,应为不低于招标工程主要内容的同类别工程(土建工程(路基、桥隧)、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等)。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 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 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 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 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 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本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了国家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相关内容。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1.1.11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1.11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11 目~1.1.2.12 目: 1.1.2.11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2 初设单位:即“初步设计单位”,是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指明的,具备相应资质,完成本项目初步勘察和初步设计工作,并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对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实施过程的设计变更提出咨询监督意见的单位。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 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项补充 1.1.5.8 目: 1.1.5.8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为支付合同条款中明示和暗示的所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风险所计列的金额,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定风险费率,承包人的风险费报价比例应不低于发包人设定的比例,以价格清单“2.2.9 施工报价清单”中相应专业报价清单报价合计金额为基数,乘以承包人相应专业工程的总承包风险费率, 发包人设定的费率规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4 目~第 1.1.6.11 目: 1.1.6.4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7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8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9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10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11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 技术规范; (9) 图纸; (10) 已标价报价清单; (11)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 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 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 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 更; (4) 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 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依据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本项目用地红线图内的永久占地范围和属于第 15.7.1 项发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引起的永久占地(或临时占地)范围, 依法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永久占地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及复垦相关费用,同时予以协助。永久占地红线放样及其边沟开挖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发包人负责的征迁工作以外的,其它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本项目用地红线图内外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由承包人依法办理,费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予以协助。永久性占地的产权归属于发包人。承包人负责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其它所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补征、补拆; (2) 其它管线拆迁、线外改路改沟或应地方要求新增(改、修复)涵洞、通道、地方道路、沟渠、环保、水保工程的建设(恢复)及临时占用; (3) 使用土地、资源含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制作费、料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费、料场的评估费、复垦费等费用; (4) 由于承包人原因更改设计造成公路用地图范围增加引起的上述项目以及其他一切费用。 承包人在按第 4.12 款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 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施工时,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和(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进行工期补偿和(或)经济补偿(补偿原则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11.3 款)。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 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2) 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 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 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 审查批准设计变更; (6) 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 (7) 确定第 15.7 款下变更工作的价格; (8) 按照第 15.7 款决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9) 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完成监理人指令的,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基础上增加的工程内容。如增加的工程内容属于第 15.7.1 项规定的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予以调整(价格的确定参照 15.7.5 款);如增加的工程内容应不属于第 15.7.1 项规定的发包人的风险范围,有关费用视为承包人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有关费用(价格的确定参照 15.7.4 项)从承包人总承包风险费中支付(支付条件参照 17.3.2 项)。承包人拒不按监理人指令执行的,发包人将指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有关费用(价格的确定参照 15.7.4 项)从承包人总承包风险费中扣除。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 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根据设计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场时间、开工日期,提前向发包人提交临时用地租用(驻地建设用地、料场征 (占)用、预制梁场、拌和站、取(弃)土场等) 具体计划,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 临时用地的租用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此项批准并不减少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等)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报价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 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 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 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报价清单第 100 章中。 (6) 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第 4.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 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 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 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 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 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 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 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 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5 项、 4.3.6 项: 4.3.5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 务。 4.3.6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补充: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6 项: 4.6.6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4 款、第 4.15 款: 4.14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报价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5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第 5.1.1 项细化为: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5.1.1.1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技术设计文件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 5.1.1.2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及《湖南省高速公路标准化设计实施细则》等相关资料做好施工图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图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建立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5.1.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5.1.1.4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承包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5.1.1.5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承包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承包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5.1.1.6 发包人及初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5.1.1.7 由于承包人优化或变更设计导致的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增加,视为承包人的风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1.8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相关咨询审查单位的工作。 5.1.1.9 勘察的一般规定 (1)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承包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承包人及其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2)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3)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4) 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5) 承包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承包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6) 承包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1.1.10 设计的一般规定 (1)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承包人及其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2) 承包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3)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b. 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c.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 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d.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e.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f. 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g.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与技术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初步设计与技术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4) 承包人可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 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5.1.1.11 后续服务 (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a. 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b. 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c. 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d.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者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造成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增加, 其相关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1.1.12 对于承包人设计文件中的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无论是否已通过各项审查,承包人均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5.1.1.13 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的优化、修订或变更,均应由承包人事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视管理权限由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通过或核备后方可组织实施,在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全部设计责任, 也不改变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本款细化为: 5.2.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承包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约定如下: 勘察设计周期: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90 天内,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叉、绿化、交安、预留预埋设施等), 并提交成果文件;其他附属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发包人现场提出的具体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 承包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有关的勘察成果资料、正式往来文件、中间成果报告和技术说明书等 3 套,经评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等 3 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u 盘)应与经评审合格并提交发包人的施工图一致, 并在提交正式施工图文件时一并提交发包人。 5.2.2 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初步设计单位已进行了详细地质勘察,详勘结果仅供参考,承包人应自行组织补充地质勘察,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5.2.3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承包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2.4 发包人对承包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5.2.5 承包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5.3 设计审查 第 5.3.3 项细化为: 5.3.3 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初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发包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和工程进度,分期、分专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5.3.3.1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技术设计完成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并将第 5.2.1 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送初设单位及发包人确定的其他单位审查,并报发包人审核。当发包人认为需调用承包人的设计计算书时,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 5.3.3.2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5.3.3.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初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根据本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调整(无论是否根据发包人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建议或意见做出)均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3.3.4 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任何上述审查、批准或同意,或(根据本款或其他规定的)任何审核,都不应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2 在原项末补充:主要材料按批次供货检验验收。 6.1.3 项补充: 在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认证资格的独立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第 6.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 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7.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交通运输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9. 测量放线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10.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10.2.4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 爆破工程; (9)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 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10.2.7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报价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10.2.10 项~第 10.2.13 项: 10.2.10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 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10.2.11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10.2.12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10.2.13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0.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10.4.4 项~第 10.4.8 项: 10.4.4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 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 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 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 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及材料、设备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对现有交通的干扰,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一切 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图纸明示和没有明示的管线(管道、光缆、电线等),承包人因损坏管线设施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0.4.5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0.4.6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0.4.7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或临时占地复垦取得相关部门认可。 10.4.8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 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 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始工作和交工 第 11.1 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为: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始工作的书面通知为准。 开工的条件为: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 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 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 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8 款: 11.8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2 项第(3)目细化为: (3) 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5) 施工图设计错误返工或施工图设计延误; (6)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7)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1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细化为: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开工至少 28 天之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职责、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4.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5.1 项细化为: (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 14.1.2 项补充: 对于承包人不能完成的试验或检验,承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试验、检验,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 并承担其费用。 (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报价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报价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本款补充: 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赶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外,还应遵守 15.3 款规定,且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2.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优化设计、采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 工艺等)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照有形的直接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予以奖励,也可将承包人的违约罚金作为合理化建议奖励基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发包人另行制定。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及《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目前我市普通国省道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权限的通知》(岳交基建【2020】1号)的相关规定。本条补充 15.7 款: 15.7 风险划分原则 本款约定为: 15.7.1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包括: (1) 发包人提出的初步设计(或深化技术设计)基础上的路线调整、路基宽度及路面结构形式变化,桥梁和隧道数量及结构型式变化、互通立交的调整、通道涵洞和天桥个数的新增(不包括施工图批复后的新增)、收费车道数变化和服务区规模变化等建设标准或工程规模的调整; (2) 发包人提出的工期变化; (3) 在详细勘察符合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后,工程实施中出现无法预见的每一处 (段落连续为一处)滑坡、每一处突泥、涌水、每一处路基溶洞、每一座桥梁桩基 溶洞、每一座隧道有毒气体、每一处采空区等重大地质变化导致的损失或处治费用 大于500 万的,超过500 万以上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部分发包人承担50%。 (4) 因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费用变化(勘察设计费除外); (5) 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明确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15.7.2 发生第15.7.1 款所列的风险,合同价格应予以调整,有关价格根据第15.7.5 项确定。 15.7.3 除 15.7.1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5.7.4 除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风险范围内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根据 17.1.2 项确定的最终施工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且价格合理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 根据 17.1.2 项确定的最终施工价格清单中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 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3) 根据 17.1.2 项确定的最终施工价格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 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算出变更工作的单价报汨罗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15.7.5 除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风险范围内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由监理人按照根据交通运输部颁现行预算定额(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定额)、预算编制办法以及当期材料信息价格编制预算报汨罗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总价,然后按照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与相应分项概算的比值,同比例下浮作为变更工程价格,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2) 因发包人提出的优化设计调整部分方案而核减工程规模与优化技术指标的分项工程,优化设计节省的造价由发包人 100%享有。 交工验收后,设计优化成果按批复概算编制标准计算节省造价,节省造价按签约合同价中的建安费除以相应概算建安费的比值同比例下浮计算节省金额后,按上述计算原则享有相关费用。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a) 本款约定为: 16.1.1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工程范围:只限于建设项目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不予材料价差调整。 16.1.2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材料品种:准予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品种仅限于: 钢材、水泥、汽柴油、沥青,其他材料均不予材料价差调整。 16.1.3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时间: 钢材、水泥:从总监签发开工令当月起至交工当月止,施工结束后仅一次性调整; 汽柴油:从总监签发开工令当月起至交工当月止,施工结束后仅一次性调整; 沥青:路面开工当月起至交工当月止,施工结束后仅一次性调整。 人工:从总监签发开工令当月起至交工当月止,施工结束后仅一次性调整; 16.1.4 风险幅度(ri):材料价差在风险幅度内的波动作为承包人的风险,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各种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幅度:调整当期价格(ci)与材料基准价格(c0) 变化幅度在±10%之内(含)不调价,超过±10%予以调价。 16.1.5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价格信息来源: 人工、材料价差基准价格(c0):以本项目开标当月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发布的材料的信息价。 调整当期价格(ci):各材料材料价差调整时间内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的所有月度的均价。 16.1.6 各种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数量(qi)的确定原则:监理人及业主确认。 16.1.7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公式 当价格的波动超出风险幅度时,应该进行涨价补差和降价减差的调整,按下列公式计算: p = åpi = å{qi ´ [c i - c 0 ´ (1 + ri)]} 式中: p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当期材料的价差调整费用。 pi——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当期某种材料的价差调整费用。 qi——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当期按 16.1.6 项计算的材料数量。 ci——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时间内的材料价差调整当期信息价的平均值。 c0——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基准信息价(按 16.1.5 项的约定)。 ri——人工、材料价差风险幅度。 16.1.8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按 16.1.3项约定的时间进行计算,但施工期间只计量不支付,合同结算时最终确定材料价差调整总费用,在交工结算时一次支付。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本款补充: 在合同实施期间,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或市场因素变化的发布进行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本款约定为: 17.1.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为完成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所包含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完成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专题研究等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相关文件; (2)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保险、培训、管理、税费、利润、工艺试验等费用; (3) 所有会议(含评审会议等)会务费用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 (4) 承包人因完成本项目工作必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 (5) 其他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除按照合同作出的调整(如有)外,为完成本合同工程中全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皆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设计施工总承包价格实行总价包干,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根据第 15.7.1 项和 第 16 款确定的费用变化外,施工承包费用及勘察设计费用均不得调整。 17.1.2 承包人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依据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签约合同价一致的原则,在价格清单相应章节总价不变的前提下,重新核算并调整施工报价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清单细目的增减、数量变化及综合单价的调整),并提交对应的单价分析资料。发包人负责对调整的施工价格清单进行审定,并且有权对其不均衡报价进行调整,最终审定后的施工价格清单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最终施工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合同签署后 28 天,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10%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 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第 17.3.2 项细化为: 17.3.2 费用支付方式 17.3.2.1 勘察设计费用支付 (1) 勘察工作按期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支付勘察工作费用的 70%; (2) 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初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28 天内,支付设计工作费用的 70%; (3) 交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勘察工作费用的 17%和设计工作费用的 17%; (4)勘察工作费用的 3%和设计工作费用的 3%为质量保证金; (5)承包人如为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发包人将向设计单位直接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17.3.2.2 施工费用支付 (1) 施工费用的支付以 17.1.2 项最终确定的施工价格清单为依据。清单中每个细目总价包干,清单细目的合价作为该细目工程支付的最终款额。当该细目工程实际完成数量超过报价清单中的数量时,全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支付该细目合价款额, 超出的工程量只计量不付款;当该细目工程实际完成数量未超过清单中的数量、但超过清单中数量的80%时, 该细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一次支付该细目剩余款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当该细目工程实际完成数量未超过清单中数量的80%时,该细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只支付该细目实际完成部分的工程款(不包括质量保证金); 当该细目取消时,不予支付。 (2) 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 当发生第 4.1.3 项规定的应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的情形时,应根据 15.7.4 项确定的单价,按实际工程数量,计算计量支付额,随同当期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支付的总承包风险费总额应不超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风险费金额。 (3)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根据第 15.7.2 项进行的价格调整,计入相应进度付款周期的计量支付价款中。 (4) 根据第 16.1 款进行的价格调整,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进行支付。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第(2)目细化为: (2)当期根据 17.3.2 款规定应支付的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完成审批或给予答复的,不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 17.3.6 项: 17.3.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 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 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标准:合同价的1.5% 17.4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工验收 18.1竣工试验 本款不适用。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细化为: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本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2)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交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交工验收资料清单; (6) 本合同工程的质量检测评定报告; (7) 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以及满足发包人、质量监督部门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4 竣工验收 本款约定为: 当工程满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要求的竣工验收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8.6 施工期运行和试运营 第 18.6 款补充第 18.6.3 项和 18.6.4 项: 18.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4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交工清场 本款补充第 18.7.3 项和 18.7.4 项: 18.7.3 承包人施工场地交工清场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未履行交工清场及其他扫尾工作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索赔。 18.7.4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地方道路、地方水系等,如有毁损,应按不低于原标准及时进行修复。否则,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8.9 竣工后试验 本款不适用。 本条补充第 18.10 款: 18.10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 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 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 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 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项约定为: 20.1.1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勘察设计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 20.1.1.1 勘察设计保险 承包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按规定参加有关勘察设计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承包人应将全部保险费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20.1.1.2 建筑工程一切险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价格清单“2.3 施工价格清单”的合计金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率: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施工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计入施工价格清单中,由承包人包干使用。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按最终清单的该子目价格支付。 20.1.2 项约定为: 20.1.2 施工开工日起至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期间,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按最终清单的该子目价格支付。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 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 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补充 20.1.3 项: 20.1.3 施工开工日起至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期间,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事故鉴定、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以及因意外事故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人员的人身伤亡,由保险人进行赔付的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包含在安全生产费中。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第 20.3.2 项文末补充: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报价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4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施工价格清单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补充: 承包人应按岳人社发【2016】25号文件要求为其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单独列在100章中,作为不可竞争性报价。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5.3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 (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台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2) 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 瘟疫及其他重大传梁疾病等; (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3)目细化为: (3) 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 (4)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 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5)目细化为: (5)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 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 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 “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 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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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七章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二、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参考资料、前期咨询意见、其他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湖南省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一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五、报价清单
六、承包人建议书 七、承包人实施计划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环保目标: , 工期: 日历天。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 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①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我方将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进场并履行合同。如有变更,发包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要求我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且我方无条件接受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给予的任何行政处罚(不可抗力除外)。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变更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如有变更, 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我方课以违约金,且我方无条件接受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给予的任何行政处罚(不可抗力除外)。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方将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在建项目开展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的通知》(厅办函﹝2017﹞118 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82 号)的要求,安装可接入省级平台的人脸识别考勤机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确保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岗履职。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 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9.1 | 为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 个月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元/天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元/天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签约合同价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 | 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签约合同价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2)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6(1) |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 |
10 | 质量保证金 | 17.4.1 | %合同价格①,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定为 aa 级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 惠。② | |
11 | 保修期 | 19.7(1)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
注:投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b 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的要求进行填写。
① 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
② 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例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 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名称 | 基本价格指数 | 权 重 | 价格指数来源 | ||||
代号 | 指数值 | 代号 | 允许范围 | 投标人建议值 | |||
定值部分 | a | ||||||
变值部分 | 人工费 | f01 | b1 | 至 | |||
钢材 | f02 | b2 | 至 | ||||
水泥 | f03 | b3 | 至 | ||||
…… | …… | …… | …… | ||||
合 计 | 1.00 |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①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
子制版签名代替;
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①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三、联合体协议书①
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此上传提供汇款凭证的彩色扫描件。
若采用电子保函的,提供相关缴纳凭证。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第一种方式: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
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第二种方式:
本保函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决定,应通知我方。(说明:具体日期由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明确,生效之日为
投标截止日,失效之日为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可以选择以上两种方式的任一种。若因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而导致投
标人已开具的保函时效不足,投标人应另行提交满足时效的银行保函,否则视为投
标人未提供保函。
2.银行如在保函加盖单位章处加盖业务公章的,另由银行出具同等法律效力证明。
五、承包人建议书
(一)施工图设计方案
投标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
2. 路线具体位置,路线起讫点、中间控制点、全长、沿线主要城镇、河流、公路及铁路等及技术标准、工程概述,绘制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
3. 路基标准横断面和高填深挖路基、特殊路基横断面;路基取土、弃土的位置;
4. 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和支挡、防护工程的结构类型及尺寸;
5. 高填深挖、陡坡路堤及特殊路基设计的结构形式及尺寸;
6. 各路段的路面结构类型、路面混合料类型,并绘制路面结构图;
7. 特大、大、中桥的位置、孔数及孔径、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总体布置图;特殊结构桥梁绘制结构设计图(如有);
8. 小桥、涵洞、漫水桥及过水路面等的位置、孔数及孔径、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
9. 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形式及尺寸,绘制布置图;
10. 路线交叉形式、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布置图;
11. 沿线设施的各项工程的位置、类型;
12.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设计(如有);
13. 环境保护与景观工程的位置、类型及数量;
14. 改路、改渠(河)等其他工程的位置、结构形式及尺寸,绘制相应的布置图
(如有);
15. 落实沿线筑路材料的质量、储藏量、供应量及运距;
16. 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电力、电讯等的数量;
17. 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18. 施工图预算编制拟执行的标准。
(二)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 总体设计施工总承包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方法及措施)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文明设计施工总承包、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 设计施工总承包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设计施工总承包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设计施工总承包周期表附表五 设计施工总承包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三) 对发包人要求错误的说明
(四) 其他
附表一 设计施工总承包总体计划表
年 度 | 年 | 年 | 年 | ||||||||||||||||||||||||||
主要工程项目 月份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 | 2 | 3 | 4 | … |
1.施工准备 | |||||||||||||||||||||||||||||
2.路基处理 | |||||||||||||||||||||||||||||
3.路基填筑 | |||||||||||||||||||||||||||||
4.涵洞 | |||||||||||||||||||||||||||||
5.通道 | |||||||||||||||||||||||||||||
6.防护及排水 | |||||||||||||||||||||||||||||
7.路面基层 | |||||||||||||||||||||||||||||
(1)底基层 | |||||||||||||||||||||||||||||
(2)基层 | |||||||||||||||||||||||||||||
8.路面铺筑 | |||||||||||||||||||||||||||||
9.路面标志标线 | |||||||||||||||||||||||||||||
10.桥梁工程 | |||||||||||||||||||||||||||||
(1)基础工程 | |||||||||||||||||||||||||||||
(2)墩台工程 | |||||||||||||||||||||||||||||
(3)梁体工程 | |||||||||||||||||||||||||||||
(4)梁体安装 | |||||||||||||||||||||||||||||
(5)桥面铺装及人行道 | |||||||||||||||||||||||||||||
11.隧道 | |||||||||||||||||||||||||||||
12.其他 |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年 度 | 年 | 年 | ||||||||||||||||||||||
季 度 | 一 | 二 | 三 | 四 | 一 | 二 | 三 | 四 | ||||||||||||||||
月 份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
图例: |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 |||||||||||||||||||||||
施工准备 | ||||||||||||||||||||||||
路基填筑 | ||||||||||||||||||||||||
路面基层 | ||||||||||||||||||||||||
路面面层 | ||||||||||||||||||||||||
防护及排水 | ||||||||||||||||||||||||
涵洞及通道 | ||||||||||||||||||||||||
桥梁下部工程 | ||||||||||||||||||||||||
桥梁上部工程 | ||||||||||||||||||||||||
隧道 |
注:1.应按各标段实际工程内容填写。
2.各个项目的进程可用线条的长短来表示。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年度 | 年 | 年 | |||||||||||||||||||
季度 进度 | 一 | 二 | 三 | 四 | 一 | 二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 | 2 | 3 | 4 | 5 | 6 | ||||
100 | |||||||||||||||||||||
90 | |||||||||||||||||||||
80 | |||||||||||||||||||||
工 | |||||||||||||||||||||
程 | 70 | ||||||||||||||||||||
完 | |||||||||||||||||||||
成 | 60 | ||||||||||||||||||||
的 | |||||||||||||||||||||
百 | 50 | ||||||||||||||||||||
分 | |||||||||||||||||||||
比 | 40 | ||||||||||||||||||||
(%) | |||||||||||||||||||||
30 | |||||||||||||||||||||
20 | |||||||||||||||||||||
10 |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265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序号 | 工程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 人, 各种机械 台) | 平均每单位生产率 (数量、每周) | 每生产单位 平均施工时间 (周) | 生产单位总数 (个) |
1 | 特殊路基处理 | km | |||||
2 | 路基填筑 | 万 m3 | |||||
3 | 路面基层 | 万 m2 | |||||
4 | 路面面层 | 万 m2 | |||||
5 | 路基防护及排水 | km | |||||
6 | 涵洞 | 道 | |||||
7 | 通道 | 道 | |||||
8 | 桥梁基桩 | 根 | |||||
9 | 桥梁墩台 | 座 | |||||
10 | 梁体预制安装 | 片 |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
266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用 途 | 面 积 (m2) | 需用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 用地位置 | ||||||
菜地 | 水田 | 旱地 | 果园 | 荒地 | 桩号 | 左侧 (m) | 右侧 (m) | ||
一、临时工程 | |||||||||
1.便道 | |||||||||
2.便桥 | |||||||||
3.…… | |||||||||
…… | |||||||||
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 | |||||||||
1.临时住房 | |||||||||
2.办公等公用房屋 | |||||||||
3.料库 | |||||||||
4.预制场 | |||||||||
…… | |||||||||
租用面积合计 |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 电 位 置 | 计划用电数 量 (kw.h) | 用 | 途 | 需 用 时 间 年 月 至 年 月 | 备 | 注 | ||
桩 | 号 | 左或右 (m) |
六、承包人实施计划
(一)概述
1. 项目简要介绍。
2. 项目范围。
3. 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
1.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
2.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3. 项目阶段划分。
4.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6. 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
7.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三)项目实施要点
1. 勘察设计实施要点。
2. 采购实施要点。
3. 施工实施要点。
4. 试运行实施要点。
(四)项目管理要点
1. 合同管理要点。
2. 资源管理要点。
3. 质量控制要点。
4. 进度控制要点。
5.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6. 安全管理要点。
7.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8. 环境管理要点。
9.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
10. 财务管理要点。
11. 风险管理要点。
12.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13. 报告制度。
说明:发包人认为上述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承包人建议书”中载 明。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工程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备 注 |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 |||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
八、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按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新情况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的规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更新或补充,表格格式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九、其他资料
湖南省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二信封 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报价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 其中, 勘察设计合计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 元(¥ 元) ,增值税税率为 ;施工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增值税税率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报价清单
1.报价清单说明
1.1 报价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报 价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2 本报价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 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投标人没有填报的项目,应被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
1.4 勘察设计费的说明:投标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情况及勘察设计经验填 报勘察、设计报价清单表。
1.5 施工工程费的说明:投标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情况及投标人完成的设计图纸填报施工工程报价清单表。编制清单时应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的格式和计量支付的要求编制施工工程报价清单表。本清单表将作为后期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重要参考。
1.6 其它费用的说明: 。
2.施工工程报价汇总表
序号 | 章次 | 科目名称 | 金额(元) |
1 | 100 | 总则 | |
2 | 200 | 路基 | |
3 | 300 | 路面 | |
4 | 400 | 桥梁、涵洞 | |
5 | 500 | 隧道 | |
6 | 600 |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 |
7 | 700 |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 |
8 | 800 | 其他工程 | |
9 | 施工工程报价(1+2+3+4+5+6+7+8=9) |
3.投标报价汇总表
目 | 节 | 项目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备注 |
一 | 勘察设计报价 | |||
1 | ||||
2 | ||||
…… | ||||
二 | 施工工程报价 | |||
1 | ||||
2 | ||||
……. | ||||
三 | 其他费用 | |||
1 | ||||
2 | ||||
……. | ||||
投标报价= 一+二+三 |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 (月) | 投标人的估算 | ||||
分 期 | 累 计 | ||||
金额(元) | (%) | 金额(元) | (%) | ||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 |||||
1 ~ 3 | |||||
4 ~ 6 | |||||
7 ~ 9 | |||||
10 ~ 12 | |||||
13 ~ 15 | |||||
…… | |||||
…… | |||||
缺陷责任期 | |||||
小 计 | 100.00 | ||||
投标价: | |||||
说 明 |
注:1.投标人可按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