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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住建质〔2019〕10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高铁新城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度假区规划建设办,各镇(街道)建管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轨道交通、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苏州市相城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相城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轨道交通、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相城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相城区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较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包含边坡、基槽)。

本办法所指“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基槽)支护支撑结构设计、施工与拆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周围环境保护,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负责相城区深基坑工程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监测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送质安站备案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二级或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设计与施工方案的专家评审,其余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可同时进行专家评审,具体专家评审细则见附件1。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任何部位不应超出规划红线。

第七条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和周边环境,深基坑工程不应采用敞开式降水方案。

第八条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工程进行地下水降排水设计或回灌设计时,必须进行专门的抽水试验或注水试验。

第九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还应同时遵守《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建设工程保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十一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相城区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实施前、实施中和完毕后的告知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实行总承包制,鼓励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或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给有专项资质的单位施工,专业施工单位不得再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各参建单位,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调查范围应根据周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基坑边线起,向外延展到不少于3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

建设单位调查工作完成后应认真填写附件2《深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设施确认表》,并提交质安站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深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设计方案应在深基坑工程发包前通过专家评审,并将经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的完善后设计方案连同评审意见一并提交质安站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有关单位意见。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设施,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

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纪录,拍摄影像资料,并在设计、施工方案中制定保护措施。施工造成相邻设施出现险情或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实施责任单位确定后方可进行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评审,并将经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的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连同评审意见一并提交质安站备案。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二十一条在深基坑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或施工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基坑开挖条件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资料,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对于开挖过程中形成的支护构筑物,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阶段进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具体土方开挖验收要求应按照《关于建立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制度的通知》(苏建安监〔2011〕2号)和《关于明确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节点验收条件的通知》(苏建安监〔2014〕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应具有勘察资质)和检测单位,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围护体系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章勘察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保证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报告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在出具的勘察报告中应对围护结构选型、地下水控制、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以后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设计单位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的岩土工程专业(岩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资质。深基坑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遵循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精心设计,方案应满足基坑自身安全稳定性和周边环境安全的要求,并根据周边相邻设施、工程及水文地质、施工等条件进行多方案比选,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

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程序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1)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确保施工不会危及相邻设施的安全;

(2)明确监测对象及监测数据报警值,并有监测点布置图;

(3)对深基坑施工作业程序、土方开挖与回填、地下水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的沟通,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审查,并向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

第三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方案。

第三十三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将经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连同评审意见一同提交质安站备案。

第五章施工单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周围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深基坑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内容:支护结构、降排水、土方开挖等;

(四)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五)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七)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八)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三十五条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经专家评审完善后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后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审核和论证,并将新评审意见与完善后的施工方案提交质安站备案。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施工相应信息(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在现场公示,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八条深基坑开挖达到设计标高后(包括分段开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深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险情时,施工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在地下结构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回填,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四十一条在施工周期内施工单位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并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工作。

第四十二条土方开挖及施工渣土运输应严格遵守《2018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苏建质安〔2018〕12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191号)、《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8〕111号)、《相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相政办〔2018〕20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第四十三条深基坑支护换撑及拆撑应根据设计方案中的换撑与拆撑方案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相应程序进行专家评审与审批。如使用爆破法拆除则应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将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六章监理单位责任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结合实际工程特点,编制深基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对深基坑工程全过程安全、质量、监测、检测进行监理。

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开挖条件及相应资料,在开挖条件合格、资料齐全、程序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发开挖令,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开挖条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

(2)经审查的施工方案;

(3)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

(4)已完成的支护结构已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检测合格;

(5)止水帷幕截水效果经检查合格;

(6)地下水位已经降到设计要求;

(7)其他需满足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七章监测和检测单位责任

第四十九条监测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可以和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一起提交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完善后的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将完善后的监测方案连同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一并提交质安站备案。

第五十条监测单位应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方案。及时分析、处理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作信息反馈。

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深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研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监测方案有重大调整时应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并将完善后的监测方案提交质安站备案。

第五十一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数量对围护结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发现不满足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时,应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和相关单位报告,参建各方应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督促深基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并掌握深基坑工程施工进展动态,对发现的深基坑工程相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将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四条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监督与备案程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相城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相住建〔2014〕101号)废止。

附件1:

相城区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评审实施细则

一、方案论证范围

1.开挖深度5米以上,或深度不到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实行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制度。

2.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局部安全等级为一、二级),应实行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单独审查论证,设计方案应先行审查论证,调整完善后再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其余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可同时进行专家评审。

二、专项方案编制

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组织岩土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单位编制,方案应由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三部分组成。

三、评审组织及参与人员

1.设计方案论证会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监测方案可同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一同论证。

2.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评审会:

(1)专家组成员,专家组应当由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其中不少于2名岩土工程专业专家,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评审会。设计、施工方案单独论证的,其中设计方案审查论证的专家组应由设计、岩土、结构等方面专家组成,施工专项方案审查论证的专家组应由岩土、结构、施工、监理、监测等方面专家组成。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当深基坑项目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时);

(7)其他需参加的相关人员。

四、评审程序

1.论证会召开前,应在苏州市或相城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内选取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若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的专家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必须事先书面报相城区质安站审定。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

2.论证会召开前7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应将论证材料送达至专家处,并由专家在《相城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备案表》(附表1)上签收。专家应仔细审阅方案,并按要求填写《相城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初步意见书》(附表2)。

3.论证会召开之前5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应将论证方案及《相城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备案表》等资料报送至相城区质安站。

4.专家评审会应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组长应由入会专家推举,专家对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审查要求和内容不得低于《苏州市深基坑专项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和标准。

5.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须对论证报告负责并在《相城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表3)上签字。

6.深基坑开挖达到设计标高后(包括分段开挖),该基坑设计、施工、监测方案专家论证组组长应到现场复核检查基坑实际情况是否与论证情况一致,并将相关复核检查情况《相城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动态管理专家现场跟踪记录表》(附表4)及时上报相城区质安站。

五、评审提交资料

设计方案评审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等文件或附件(包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图);

(2)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地质资料;

(4)基坑深度3倍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别、分布情况和结构层次、基础形式和埋深等相关数据及情况描述;

(5)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施工、监测方案评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2)周边环境示意图(含规划红线,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图、地下障碍物等);

(3)经施工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专项施工方案;

(5)建设单位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提交的深基坑监测方案。

六、评审后事项

1.专项方案经评审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评审报告,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2.设计单位应当参考评审报告修改完善设计方案,由专家组组长审阅签字确认。

3.专项施工方案或监测方案在修改完善后,先经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由专家组组长审阅签字确认,施工单位或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4.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经评审后需做重大变更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参考评审报告意见修改变更,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相关单位应将经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的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监测方案连同相应评审意见提交至相城区质安站备案,备案需填报《相城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备案登记表》(附表5)。

6.相城区深基坑工程方案评审备案需同时提交纸质文档与电子版文档,联系电话:0512-85181215。

附表1:相城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备案表

附表2:相城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初步意见书

附表3:相城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附表4:相城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动态管理专家组现场跟踪记录表

附表5:相城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2:

深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设施确认表

项目名称:围护型式:

周边环境设施名称存在与否
煤气管线设施
广播通讯电缆
军事电线电缆
供水管线
排水管线
电力电缆
架空线路
供气管线
供热管线
建筑物与构筑物
道路
轨道交通
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公司对上述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备注:如果基坑开挖边外侧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表中所列设施时,打“√”,并附详细资料。

附件2(深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设施确认表)(1).doc

附表1(专家论证审查备案表).doc

附表2(专家论证初步意见书).doc

附表3(专家论证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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