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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xjj119-2020,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标准化建设,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设施工扬尘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扬尘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扬尘防治职责分工

(一)市建设局(人防办)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督导市质监站、安监站及各区(县)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市级受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区级受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具体落实措施

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xjj 119-2020),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施工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小组,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和环境管理职责。

(二)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工程前期准备、建设、室外配套及渣土运输全过程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签订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督促严格落实,加强检查,确保扬尘防治措施到位。

(三)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审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在项目施工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外侧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标牌,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考核”,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落实7个100%标准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施工现场7个100% 标准指: 100% 设置连续封闭围挡、100%设置车辆制式冲洗平台、100% 安装远程视频监控、100%安装pm10在线监测设备、100%设置围挡喷淋、100%出入口地面硬化、100%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标牌。

(六)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100%、施工现场散装物料遮盖率100%、施工现场裸露场地遮盖率100%、出场车辆冲洗率100%、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围挡周边施工影响范围内道路清洁保持率100%。

(七)城市区域内施工现场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 2.5 米,且总高度不高于3.0米。使用定型化彩色钢板围挡的,底部设置高 30 厘米的防溢座。提倡使用新型生态、节能、环保产品,宜优先选用成套装配式产品。围挡上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建筑围挡墙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公益广告应采用市文明办发布的公益广告通稿。

(八)在建建筑物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围挡的,要及时整理、维护,确保严密、清洁、平整、美观。密目式安全立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九)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地内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主要道路硬化处理,提倡永临结合,硬化后的道路必须满足施工车辆行驶要求。材料堆放区和各类加工区地面硬化,优先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周转的构件铺装。

(十)车辆冲洗平台必须为制式车辆冲洗平台,满足冲洗大型车辆的要求,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准驶出施工工地。

(十一)施工现场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具有准运资格,无准运资格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施工现场。运输作业时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十二)施工现场围挡内侧、基坑临边防护内侧在不影响安全施工的条件下应设置喷淋装置。围挡喷淋高出围挡20厘米,基坑喷淋高出临边防护20厘米,喷头间距不大于4米。喷淋均采用雾化喷头,安装定时自动喷淋装置,施工期间喷淋系统每两小时喷一次,每次10分钟。

(十三)pm10在线监测设备必须具有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应安装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采样口高度距地面3.5米正负0.5米,占地面积3000~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扬尘污染视频监控设备应安装在施工现场大门口、作业区、塔吊顶部,视频监控设备必须使用高清摄像头,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施工现场90%以上区域。pm10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还应符合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要求。扬尘污染pm10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乌鲁木齐智慧工地综合监管平台联网,实现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并满足24 时全时段监测监控要求。pm10监测设备与喷淋系统实现联动,在扬尘检查数据超出阈值后,自动启动降尘喷淋设备。

(十四)施工现场进行土方开挖、回填、夯压等易产生扬尘作业时,应采用湿法作业抑制扬尘产生,作业时应根据合理需求撤除覆盖,非作业范围保持覆盖完整,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土方作业铺设的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施工不产生扬尘。

(十五)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对混凝土构件、砖构筑物进行剔凿、切割、孔洞钻取、清理时,应采取遮挡、抑尘等措施。

(十六)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填埋各类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生产、生活加热设施必须采用清洁燃料。

(十七)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喷涂严禁使用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施工(如油漆),强制使用水性涂料。

(十八)在划定禁用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第二阶段标准的。

三、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属地管控责任,建立动态建筑工地管控清单,明确监管单位及责任人。必须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监管范围,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接受市民对施工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对乌鲁木齐智慧工地综合监管平台pm10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功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在24小时内现场核验。对上级部门扬尘防治督查中通报、曝光的建筑工地,经查实后一律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建立举报投诉受理机制,接受社会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要在24小时内现场核实处理。

(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凡因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被行政处罚的,扣诚信分值1分;自治区级、市级部门督查中通报、曝光的建筑工地,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诚信分值3分;国家、省(部)级部门督查中通报、曝光的建筑工地,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诚信分值6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突出、使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减少扬尘污染,受到通报表彰的,给予诚信加分(对应相应的诚信分扣分标准)。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2月20日我局印发的《关于修订〈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建发〔2017〕7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2020年5月27日

作者:未知 点击:112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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