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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山东财经大学自设科研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快高水平创新体系建设,提升有组织科研创新效能, 提高我校科研核心竞争力,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自设科研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鲁教科函〔2023〕2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财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范围

纳入规范管理的科研机构为山东财经大学自设的所有科研机构,范围包括校属实体科研机构、校属非实体科研机构和二级学院所属非实体科研机构(研究院、中心),不包括由国家、省部和市厅级等政府机构设置的科研机构。

二、实施步骤

(一)各单位自行排查。各单位对现有的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自设科研机构情况进行全面摸底,逐一备案,建立学院自设科研机构台账。重点对存在有名无实、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情况的自设科研机构进行深入排查。

山东财经大学科研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校属非实体科研机构,请各依托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校属科研机构信息(名单详见附件3),并注明是否与企业联合设立。对于前期未在科研处备案的校属非实体科研机构,请填写《高校自设科研机构清单》(详见附件1)。

对于院属非实体科研机构(研究院、中心),请各单位填写《高校自设科研机构清单》(详见附件1)。对于不再保留的院属非实体科研机构,请各单位填写《高校拟清理整顿自设科研机构清单》(详见附件2)。

(二)学校考核检查。在摸底排查基础上,学校将根据科研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科研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对科研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做到有理有据、有进有出。对长期无实质性科研活动、未纳入学校备案管理或其他学校认为应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科研机构,应及时予以清理撤销。对其他建设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科研机构,应通过整合、重组、整改等方式进行整顿。

(三)构建长效机制,落实科研机构规范管理。根据学校优势特点和前瞻布局出发,对各级各类科研机构进行统筹考虑、系统设计。学校将科研机构建设纳入学校科研工作总体规划,调整和修订学校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并根据《山东财经大学科研机构目标考核任务》,进一步强化科研机构绩效管理。

三、具体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附件1和附件2,并于5月3日12:00前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sdufekeyan512@163.com。学校将统一向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山东财经大学科研机构有关信息,未进行本次备案的各类科研机构,按照教育厅通知要求视同自动撤销。

联系人:朱洁

电话:15165092256

科研处

2023.4.28

作者:未知 点击:346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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