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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防办,各县区、园区住建局,市建管处,市重点处,江东控股集团,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有关实际,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9日

马鞍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监管,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发生的重大修改行为,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住建部令第46号修改)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辖区范围内按规定需要报施工图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工程,在办法施行后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二、勘察设计变更的定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产生的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重大变更的范围详见附件1,除重大变更范围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均为一般变更。

三、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判定主体

为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变更是否属于重大变更的判定权交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并由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因错误界定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变更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勘察设计变更管理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下,确需修改的,除一般变更外,凡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项目批准文件内容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勘察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对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二)对不属于重大变更的一般变更,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后以变更通知单等方式交建设单位实施,不需要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审。

(三)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压缩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进行变更设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上传至马鞍山市竣工图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并现场留存,随时备查。设计变更台账应包含设计变更登记一览表(见附件2)、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纸、审查意见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依据完整、有效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变更理由,不得降低勘察设计标准,在进行设计变更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并对审查质量负责。对变更理由不充分,变更文件出具不规范,降低设计标准的变更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合格文件,不得在施工图变更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2.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3.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4.变更后的工程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规模相符。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归档保存。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六)施工单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令》,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变更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缺漏以及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设计变更文件合法性和程序,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通过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工程变更令》,不得交付施工单位实施;对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变更后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组织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未经审查合格和未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对施工图设计变更实施数字化监管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必须通过马鞍山市联合审查系统线上变更、线上审查。一般变更的均应在马鞍山市竣工图数字化系统上传一般变更相关图纸、变更联系单等材料。

(二)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电子签章和签名。需要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在变更后的施工图上加盖审查机构电子签章(签名)。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的报审或确认应在工程施工前完成。

(四)各相关单位可通过马鞍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地址:http://maanshan.shaniaoyun.com/index.html),在“资料下载”中查阅相关重大变更操作指南。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马鞍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变更范围

2.设计变更登记一览表

附件1

马鞍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重大变更范围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一)规划总平面定位图(场地位置、建构筑物形状、平面尺寸等)发生较大变更;或场地内出现新的重大危险源(边坡工程、基坑工程等)需进行补勘或重新勘察;

(二)重新划分岩土分层的;修改或补充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设计参数的;

(三)修改抗浮设计水位,地下(表)水腐蚀性评价等情况的;

(四)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建筑场地类别、抗震类别、液化等级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五)施工过程中,发现场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有重大出入,严重影响基础选型及结构安全,需进行补勘或施工勘察的;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建构筑物规模、使用性质、荷载、基础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需进行补勘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

(一)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如居住建筑、工业建筑改为公共建筑);

2.改变建筑规模(如建筑面积、外形尺寸、层高、层数等);

3.改变建筑造型、色彩,构造涉及安全的;

4.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

5.改变节能、绿建设计内容(如外围护结构、保温材料、门窗、星级标准);

6.改变地下室功能布局;

7.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数量;

8.通风、防排烟设计变更涉及建筑专业的变更。

(二)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2.改变结构体系,改变主体结构的布置;

3.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砌体结构的承重墙的位置,改变主要荷载的取值;

4.改变基础型式、桩型、基础持力层、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相当的绝对高程值;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的强度等级;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超限高层结构设计进行调整,抗震设计与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通过后的结构抗震设计方案或措施不符合的;

8.改变人防工程类别、改变人防抗力级别;

9.加固改造工程,改变加固方法、改变加固材料、改变加固位置或数量;

10.基坑或边坡支护工程,改变支护方法、改变支护材料、改变支护位置或数量。

(三)给排水专业

1.改变各建筑单体内给水(冷热水)、排水(雨污水)主系统;

2.改变各建筑单体内水专业各消防主系统、设施和主要设备及材料;

3.改变室外给水、排水、消防主系统;

4.改变绿建、人防、海绵城市设计及其他涉及安全、环保、公共利益的给排水设施;

5.建筑等相关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的相应变更。

(四)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形式;

2.改变防雷类别;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设置范围;

4.建筑等相关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的相应变更。

(五)暖通专业

1.取消或变动较大的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或增加公共建筑的空调系统及设施(包括冷热源改变);

3.由于建筑等专业重大变更或装修改造等引起的暖通专业重大变更;

4.遗漏或改变事故通风系统及设施。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道路工程

1.道路功能或红线宽度、平面线型、横断面布置发生变化;

2.路基处理方式变更;

3.道路结构层变更(包括道路结构层类型);

4.防护结构变更;

5.增加、取消或型式改变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项目。

(二)桥梁工程

1.桥梁型式、横断面、长度、角度、高度、排水方式、支座型式等发生改变;

2.桥梁荷载等级变更;

3.桥梁基础变更(包括灌注桩与扩大基础互换等);

4.桥梁桥跨承重结构变更(包括预制与现浇互换、预制梁结构型式变更等)。

(三)给排水管渠工程

1.管道(渠道)型式、断面尺寸、坡度、方向、高程、过河方式、管道压力等变化;

2.涉及深层处理的管道基础或管道施工方式变化;

3.增加或取消涉及安全的构筑物。

(四)泵站及水处理工程

1.泵站及水处理工艺发生变化;

2.构筑物规模及结构型式变化;

3.重要材料变化和泵站设备选型发生变化;

4.增加或取消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构筑物;

5.构筑物地基与基础处理方案变化。

四、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重要变更。

附件2

设计变更登记一览表

项目名称单体工程名称
变更专业
序号变更通知单号变更原因实施图号及变更要点实施情况说明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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