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机电之家首页 >> 工程造价>> 工程案例 >> 案例大全 >>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监管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监管指导意见

为规范全县房屋装饰装修施工行为,保证建筑物外观的整洁和统一,防止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遭受破坏,保障房屋质量和使用寿命,防止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关于依法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行为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苍政发〔2020〕25号)、《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二次装饰装修项目。

(二)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用于出租和生产经营的住宅房屋、非住宅营业房(包括各类酒店、商铺、教学楼、文化馆、体育馆、养老院、交通站所、宗教活动和民间信仰场所等)的二次装饰装修项目,可参照国有土地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管理执行。

二、房屋装修备案

(一)装修人应当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收集备案相关材料,再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乡镇住建基层所提出备案申请;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需向所在乡镇住建基层所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需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不动产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非房屋产权人的房屋使用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3.装修设计图纸;无设计图纸装修的,应当提供施工方案或说明,出具的施工方案或说明视为装修人所具,装修人应当予以签名确认;

4.《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请表》(委托装饰装修企业的由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共同填写,详见附件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修人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装饰装修企业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需出具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3.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需出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需出具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燃气公司提出的设计方案;

4.涉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等有水房间防水层的,需出具按照防水标准制定的施工方案;

5.存在《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房屋,需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c、d级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维修加固。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提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复核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乡镇住建基层所应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具体规定如下:

1.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非住宅房屋装修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有水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条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2.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1)项、第(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三、装饰装修承诺书

在物业服务企业或乡镇住建基层所对装修人(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的装修行为进行相关材料收集或备案的同时,应要求装修人(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修承诺书(附件4),装修期间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进行施工。

四、装饰装修备案证明

(一)乡镇住建基层所应该在规定工作日(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如发现装修人所提交资料不符合规定(包括装饰装修方案违反禁止性或注意性等事项的),应明确注明乡镇住建基层所意见,并出具《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5)一次性告知装修人(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补正资料。装饰装修方案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将不予受理备案。

(二)若装修人满足备案手续后,各乡镇住建基层所对完成备案的装饰装修行为出具《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备案证明》(附件6)以证明装修人已对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备案。

(三)装修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申请线上申报备案的,按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要求办理。

五、装饰装修过程的日常巡查监督

装饰装修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乡镇住建基层所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乡镇网格员做到普通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物业服务企业或乡镇网格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将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装修进度、有无装修违规现象及对违规装修整改进度等事项详细地记录于巡查记录表中。

(一)在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施工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乡镇网格员应对装修事项有无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重点巡查。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乡镇网格员履行日常巡查工作职责,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存在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乡镇网格员应采取以下措施对违法装修行为进行管理:

1.劝阻、制止

物业服务企业和乡镇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行为后,要劝阻、制止违法装修行为,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要做好书面巡查记录和拍照留存,并通过“基层治理四平台”中的综合执法模块立即上报乡镇住建基层所。若发现违法装修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县住建部门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理,乡镇网格员由各乡镇落实责任追究。

2.移交、处理

各乡镇住建基层所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应该及时到现场调查。若发现有违法装修行为的,向违法装修人下发书面的《房屋装修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附件7)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如果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拒绝签收,可将《整改通知书》通过邮政ems邮寄送达(具体邮寄方式,附件8),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已送达《整改通知书》的证据,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收集相关线索证据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装饰装修备案监管中相关部门的职责界定

(一)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房屋装修及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乡镇住建基层所、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各乡镇落实乡镇网格员职责;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

(二)县资规局负责对申请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审批;负责对申请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规划审批;负责对申请房屋翻新、翻建的规划审批;负责对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办理规划审批的房屋装修行为。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苍南燃气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公司出具的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核、批准;负责对已依法纳入其执法范围的相关执法事项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装修管理工作。

(四)县应急管理、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资规、教育、卫健、商务、经信、交通、文广旅体、民宗、民政、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督促本行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工作。

(五)各乡镇负责督促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和加大装饰装修备案监管的宣传;负责将房屋装饰装修监管纳入到乡镇网格员工作职责中,对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巡查,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本指导意见中房屋二次装饰装修指房屋工程建设整体竣工验收后的各类装饰装修行为。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8月28日开始实施。

附件:1.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事项办事流程图

2.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手机app)申请备案操作步骤

3.浙江政务网/浙里办备案所需材料

4.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请表

5.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范文)

6.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备案证明

7. 房屋装饰装修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范文)

8. 邮寄方式说明

9.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现场日常巡查表

附件1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监管事项办事流程图

附件2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手机app)申请备案操作步骤

附件3

浙江政务网/浙里办备案所需材料

材料明细材料来源办理方式及材料信息获取方式说明
备案申请表申报者提交政务网/浙里办:申报者填写在线表单
合法权属证明申报者提交政务网/浙里办: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产权人身份证明申报者提交政务网/浙里办: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申请人身份证证明经办机构执行获取政务网
装修授权委托书申报者提交政务网/浙里办: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代理人身份证明经办机构执行获取政务网/浙里办
房屋装修原平面图纸或改动后装修图纸或说明申报者提交政务网/浙里办: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申报者提交浙里办: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附件4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请表

(填写表格前请务必仔细阅读装饰装修备案事项办事流程图)

房屋坐落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实际用途总层数结构类型
产权人及联系方式房屋装修人及联系方式装饰装修企业及联系方式
已改变原结构说明
装修部分和装修内容说明
住建基层所(例:同意备案)

负责人:(盖章)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住宅房屋装修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有水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减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安全;

(四)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或乡镇网格员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六)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或乡镇住建基层所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七)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减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八)房屋室内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房屋垃圾道、楼道或其他地方。

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承诺本人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或隐瞒,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装修承诺人:联系方式:

装饰装修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单位)申请日期
附件5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范文)

(装修人/单位):

年月日,你(单位)向乡镇住建基层所提出的对坐落于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登记及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存在《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不予备案的情形:

(一)

(二)

(三)

(四)

请你(单位)对上述情形进行补正后再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装修人/产权人,一份由乡镇住建基层所留存

附件6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备案证明

(装修人):

你坐落房屋的装饰装修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现予以备案。你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开工申报内容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特此证明。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年 月 日

…………………………(骑缝章)………………………………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备案证明

(装修人):

你坐落房屋的装饰装修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现予以备案。你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开工申报内容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特此证明。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房屋装饰装修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范文)

编号: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

经查,你(单位)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一)

(二)

(三)

(四)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7条、第20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予整改。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装修人/产权人,一份由乡镇住建基层所留存

附件8

邮寄方式说明

邮寄应选用ems形式;

邮寄前应复印留底;

寄件单填写时对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进行详细核查,确保无误;

寄件单寄件人处详细填写乡镇住建基层所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

寄件单位文件名称一栏,明确填写所邮寄材料名称,若所邮寄材料存在宽限期,应在其后加括号注明宽限截止日,例:(宽限期截至日为年月日)。

寄件单客户联及邮件寄送跟踪记录(跟踪记录可根据寄件单编号在网上查询并打印)让邮寄单位加盖邮戳;

如未送达,则妥善保存寄件,切勿擅自拆封。

附件9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现场日常巡查表

房屋坐落:年月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作者:未知 点击:114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标签: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 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权利人与机电之家网取得联系。
关于“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更多资讯

电子样本

低噪音变频发电机组
:张利敏
:18996474224
:重庆贝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个人求购

彭先生 【求购】  石笼网  2024-8-22
陈丽 【求购】  防爆电磁阀  2024-8-22
杨经理 【求购】  勘察表  2024-8-22
陆生 【求购】  蒸汽发生器  2024-8-21
 【求购】  蜂鸣器  2024-8-21
 【求购】  西门子电源...  2024-8-21
刘经理 【求购】  切割机配件  2024-8-21
 【求购】  热源泵  2024-8-21
VIP公司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