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它对于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追究工程质量责任,惩治工程领域腐败行为,以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等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建设厅(2001)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长建发(2001)126号《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通知》和长建发(2006)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各区管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现将有关要求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区管建设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其档案资料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明确竣工档案编制责任。
三、市城建档案馆作为各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和接收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各区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取得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否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必须将全套竣工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对达到进馆标准的档案发放《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是没有《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工程,规划部门将不予换发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产权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工程档案工作的认识,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我委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各区建设局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请各区建设局抓紧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