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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组织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定

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30日);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应当采用通过国家或本省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3.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以上管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报告

3.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4.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及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意见(报告)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5.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或其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报告和有关材料;

2.申请人商请省建设厅同意后,召开专题技术论证会,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

3.省建设厅对专题技术论证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4.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5.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6.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许可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于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时限

随时受理,20个工作日。鉴定、评审等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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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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