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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学会科技奖)于2002年9月13日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登记设立(登记证书编号:国科奖社准字[2002]03-0072号)。为了做好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旨在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提高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水平和决策、管理水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条例和保密纪律,尊重和保护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学会科技奖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管理,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会奖励办)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类别

第六条 学会科技奖奖励范围限定在民用科学技术和军民通用科学技术领域:

(一)在船舶与海洋工程及配套产品的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船舶与海洋工程基础性技术和应用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为船舶与海洋工程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学会科技奖奖励的科技成果分为以下六类:

第一类:应用技术成果

1、船舶及海洋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成果。

2、为船舶及海洋工程领域的技术开发提供理论基础的理论研究成果。

3、在船舶及海洋工程领域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中应用新技术取得的成果。

4、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基础上开发的创新成果。

5、发明创造。

第二类:基础技术成果

为船舶及海洋工程领域的开发提供技术储备的基础技术研究成果。

第三类 推广成果

在成果推广应用中,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船舶及海洋工程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有促进作用的推广成果。

第四类:技术基础成果

1、科技信息成果

(1)紧密结合船舶及海洋工程领域的科研、生产、经营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内外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经济信息研究成果。

(2)科技、经济信息理论和方法研究成果。

2、标准成果

(1)编制难度大,科技水平先进,经济或社会效益明显的民用或军民通用标准成果。

(2)对标准化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标准化理论和方法研究成果。

(3)重大标准宣贯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成果。

3、计量成果

计量测试装置及方法、计量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等新技术研究及其应用成果。

4、环境检测和试验技术研究成果

在环境监测和试验技术研究中产生的成果。

5、质量与可靠性成果

质量与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检测性等管理技术研究、设计分析技术研究、试验技术研究、信息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类:软科学成果

1、为船舶及海洋工程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等宏观决策提供系统综合分析和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2、为船舶及海洋工程领域的重大科研项目、大型设备、重大技术改造、重大建设工程和重大引进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的研究成果。

3、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成果。

第六类:自然科学成果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推荐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推荐学会科技奖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相应的技术评价;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基础性技术成果和一次性应用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第八条 推荐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三)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

(四)创新性产品的设计者;

(五)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是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

(六)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第九条 推荐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主要完成人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究、试验、设计、制造、生产、应用或转化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十一条 推荐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5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2个。主要完成单位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从事科技管理的人员一般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软科学、科技信息、标准、推广应用成果除外)。科技管理人员如果确实承担了课题的直接研制工作,而且符合作为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必须提供(1)课题组负责人出具的说明其详细贡献内容的证明材料;(2)推荐单位盖章、本人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本人签字认可的证明材料,方可作为主要完成人上报。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学会科技奖必备材料:

(一)《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附件:

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科学技术评价材料;

2、研制(研究)技术总结报告;

3、合同书、任务书或开题论证报告;

4、应用证明(包括用户使用情况证明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等);

5、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

6、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情报研究成果等应附专题研究报告、论著或出版物;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成果应附正式实施的出版物。

7、其它证明(包括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及论文被应用的情况,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的检测、检索证明等)。

推荐材料按以上顺序,采用a4规格(印刷出版物原件除外),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二)数据软盘一张;

(三)学会科技奖推荐项目汇总表一份;

(四)推荐项目交纳评审费标准:

推荐一等奖项目,会员单位1000元/项,非会员单位1200元/项;推荐二等奖项目,会员单位800元/项,非会员单位1000元/项;推荐三等奖项目,会员单位600元/项,非会员单位800元/项。

推荐一等奖的项目需准备一套介绍该成果的声像资料,其长度不超过10分钟,并派员负责答辩。

第十五条 推荐学会科技奖须经推荐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通过本单位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报送学会奖励办。

第十六条 学会科技奖的推荐结止期为每年的七月三十日,逾期推荐的项目转入下一年度评审。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学会科技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学技术水平(先进程度或创新程度);

先进程度是指科技成果整体学术、理论水平,或整体技术水平在当代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所达到的高度及其所处的地位。

创新程度是指科技成果创造新的学术理论或应用新的学术理论和技术的情况,创造新的或改变现有的、传统的设计、工艺、测试、试验等技术的情况。

(二)技术难度、理论深度和复杂程度;

难易程度是指成果完成过程中,技术难度的大小,解决同行公认的关键技术难点的多少,任务风险大小,有没有可供参考的样品、样机、技术资料、情报资料等。

理论深度是指成果涉及的理论的先进程度及对理论发展的贡献大小。

复杂程度是指成果涉及科学技术的广度和技术密集程度,涉及的学科领域、专业面的多少和大小,项目规模的大小等。

(三)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科学价值;

推动作用是指成果对推动船舶及海洋工程业科学技术发展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科学价值是指成果对推动船舶及海洋工程业科学技术发展,现在和将来具有的指导作用及实用价值。

(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产业化情况及应用前景;

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累计(或一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评价成果产生的增收、节支效果和投资回收效果,包括净增产值、上交税金、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降低产品成本、节约科研经费开支、增加军民品收入、避免经济损失、投资回报等。

社会效益是指成果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船舶及海洋工程业经济与技术发展,提高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改善船舶及海洋工程业生产、安全、劳动条件,消除环境公害及对环境的污染等的作用效果。一般以获得的直接、间接效益为主,预研项目以潜在社会效益及潜在效益发挥时间长短、需要投资情况进行评价。

产业化情况及应用前景是指成果的潜在应用价值。对未应用的成果,将来可能应用在何种场合,潜在效益如何;对已应用的成果,还可进一步扩大应用到其他哪些方面,预期能产生怎样的效益。

(五)成熟性、完备性、质量与可靠性情况。

成熟性是指成果达到应用及产生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实际要求的程度。

完备性是指成果各方面的完善程度,包括功能齐全情况,论据、论证充分程度,资料、数据、信息收集齐全、完整程度等。

质量与可靠性是指成果生产、应用时,成果的稳定性、可靠性、重复性等。

第十八条 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

(一)应用技术成果

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创新,解决了难度大或复杂的关键技术,且成熟、完备,可靠性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已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上有大的突破或创新,解决了难度较大或较复杂的关键技术,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性较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有较显著促进作用,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上有明显突破或创新,解决了技术难点;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基础技术成果

一等奖:技术或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或重大突破,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或技术复杂程度很大,对促进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进步有显著的作用,科学价值很大,对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或潜在效益,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二等奖:技术或理论上有大的创新或突破,主要技术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或技术复杂程度大,对促进船舶与海洋工程的科技进步有大的作用,科学价值大,对现代化建设具有大的使用价值或潜在效益,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三等奖:技术或理论上有明显创新或进步,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船舶与海洋工程的现代化建设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或潜在效益,有一定的应用前景。

(三)推广成果

一等奖:推广措施有重大创新(或重大突破),推广难度或复杂程度大,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推荐前三年税前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推广措施有较大创新,推广难度或复杂程度较大,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推荐前三年税前利润总额在800万元以上,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推广措施有改进,有较大的推广难度或复杂程度,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推荐前三年税前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技术基础成果

1、科技信息成果

一等奖:在资料与数据的获取、分析、加工等方面难度很大,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有重大创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重大问题的决策,管理水平的提高,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起了重要作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显著,在科技工作中有广泛的使用与参考价值。

二等奖:在资料与数据的获取、分析、加工等方面难度较大,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有较大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重要问题的决策,管理水平的提高,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起了较重要作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在科技工作中有较广泛的使用与参考价值。

三等奖:在资料与数据的获取、分析、加工等方面有一定难度,采用科学、先进的方法和手段,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重要问题的决策,管理水平的提高,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有较大作用,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在科技工作中有一定的使用与参考价值。

2、标准化成果

一等奖:在制定标准及标准化研究工作中,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创新,主要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标准化工作有显著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制定标准及标准化研究工作中,技术上有较大突破或创新,主要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标准化工作有较大的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制定标准及标准化研究工作中,技术上有一定突破或创新,主要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推动标准化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计量、环境试验与观测、检测技术、质量与可靠性

属于应用技术类成果参照应用技术成果评审标准;属于基础技术类成果参照基础技术成果评审标准。

(五)软科学成果

一等奖:围绕国家或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决策服务的软科学成果有重大的创新性,课题研究难度很大,已被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理论或研究方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科学价值或意义重大。

二等奖:围绕国家或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决策服务的软科学成果有很大的创新性,课题研究难度大,已被或部分被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纳并产生了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理论或研究方法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科学价值或意义很大。

三等奖:围绕国家或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决策服务的软科学成果有较大的创新性,课题研究难度较大,已被或部分被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纳并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理论或研究方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学价值或意义较大。

(六)自然科学成果,

一等奖:在科学上有原始性创新或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国际领先,并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明显进展,学术上为国际水平,并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有相当影响。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是由学会各专业学科专家、学者组成的,对学会科技奖进行评审的权威机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核准设立。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学会科学技术奖相应专业的评审工作。专业评审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 专业评审组评审的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评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担任。评审委员会规模为21-25人。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会高级会员;

(二)热心学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学科带头人或科技专家,身体健康,能参加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真学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和有关法规;

(二)按照《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对推荐项目进行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评审;

(三)对评审工作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六)对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职责和义务同上。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学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推荐,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聘期四年,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同,可以连聘连任。换届新当选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专业评审组成员根据当年学会科技奖申报情况和专业要求,从学会专家库入选专家中遴选。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和原则: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评审结论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采取相关人回避制度;

(四)委员对未列入议事日程的有关事宜提出议案,必须由到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附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列入评审会议的议事日程。

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程序和评审原则同上。

第二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

(一)船舶工程

1、船舶总体技术评审组

船舶总体技术;流体与结构性能;性能试验;建造工艺与设备;修船工艺与设备;防护技术;船舶物理场;电磁兼容技术;舾装设备;其它。

2、船舶动力及保障系统评审组

各种原动机;传动系统及技术;推进装置及技术;遥控及自动化技术;船舶电站及自动化技术;船用辅助设备;船用特种装备;捕捞设备;冷藏技术及设备;挖掘设备;水下机械手技术;船用保障系统及设备;船用电器;动力电池;推进电机;船舶减摇装置;其它。

3、船用材料评审组

金属材料;焊接材料;涂料与敷料;物理及化学反应剂;复合材料及其它专用材料;材料应用研究;材料腐蚀与防护;其它。

(二)电子信息技术

4、电子信息技术评审组

导航系统技术;通信系统技术;信息处理技术;雷达系统技术;探测设备及其技术;计算机与自动控制技术;其它。

(三)海洋工程

5、海洋工程评审组

海洋工程总体技术;海洋物理;海洋生物工程;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技术;海洋环境工程;海洋探测技术;海洋观测技术;深潜技术;海底采油技术及开采机械设备;海水综合利用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浮式结构物;海上钻井工程;其它。

(四)技术基础

6、技术基础评审组

科技信息、标准、计量、环境检测和试验技术、质量与可靠性成果、其它。

(五)软科学

7、软科学评审组

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中,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成果;宏观决策、方针政策、体制创新研究成果;重大科研项目、大型设备、重大技术改造、重大建设工程和重大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其它。

(六)自然科学

8、自然科学评审组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工作由学会奖励办公室承担。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八条 学会科技奖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审、公告及异议处理、审批。

(一)形式审查: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向推荐单位发《补正通知书》。推荐单位如不能按要求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其项目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二)评审:先由专业评审组评审,再由评审委员会评审。

1、专业评审组评审,由各专业评审组评审出拟奖项目及获奖等级,确定合并、缓评和不奖项目。

2、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拟奖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奖励等级进行综合平衡,列出公告项目名单。

评审一等奖项目,需听取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答辩,并审看介绍该项目成果的声像资料。

(三)公告及异议处理

将公告项目名单及奖励等级在本会网站、船舶与海洋工程业相关媒体以及项目推荐单位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告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要填写《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期满后20日内为异议处理期,报奖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该单位负责处理;报奖单位之间的异议,由学会奖励办公室帮助协调;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调查核实。在处理期内处理未果的项目,当年不予授奖,异议继续由学会奖励办受理。

项目的完成人或完成单位对本项目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匿名异议、逾期异议,不予受理。

(四)审批

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批。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不超过25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7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

学会为获奖个人和单位颁发“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证书”;颁发奖金: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0.8万元/项,三等奖0.3万元/项。各单位自行颁发奖金不限。

根据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情况,酌情在25项获奖项目之外,设立优秀科技项目,由学会发给证书。

第三十条 获奖项目及其主要完成人的贡献,收入学会网站科技成果库,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了有效地发挥科学技术成果资料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对获得学会科技奖的科学技术成果(简称学会科技成果)实施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科技成果档案由学会秘书处归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归档材料范围:

(一)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其附件;

1、任务书、合同书或开题论证报告;

2、研制总结报告;

3、应用证明;

4、成果鉴定证书或其技术评价材料;

5、成果原本(标准文本、软科学报告、科技专著等);

6、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

(二)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技成果评审过程中所产生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四条 归档时间:获得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材料必须在获奖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归档完毕。

第三十五条 未获奖项目的档案材料,推荐单位要求退回的,由奖励办公室负责退回;推荐单位未要求退回的,由奖励办公室负责销毁。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档案的调阅:

(一)为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并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凡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材料的,按下述不同情况处理:

1、单位或个人调阅获奖项目档案材料,须持有成果推荐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同意调阅该项成果档案的介绍信或证明信,并经造船学会秘书处领导批准方可调阅;

2、学会奖励办工作人员因评审工作需要调阅时,需经奖励办领导同意;

(二)调阅档案材料,应在档案室内查阅,一般不得借出、复印或摘抄,特殊情况需借出、摘抄或复印者,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三)调阅的档案材料应妥善保管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丢失、私自拆散、损坏、涂改、加注和剪贴;

(四)调阅档案要办理登记手续,注明调阅人、案卷、调阅及归还时间等。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会科技奖者,本会将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在学会科技奖评审活动中,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委、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的,学会将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依法处理,并取消其参加学会科技奖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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