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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 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龙马潭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

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占地的工作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优化农村用地布局结构,切实保护耕地,有序推进我区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法律依据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范围

1、本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辖区内所有宅基地管理。

2、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生存、生活在本村组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二)因婚姻、收养、血缘等关系,经当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意,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本村、组的农村居民;

(三)本村委会、村民小组输送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服役8年以内),在校大中专学生(军校生除外);

(四)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现服刑的原农村居民;

(五)因国家移民政策,依法迁居到当地的农村居民;

(六)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下列人员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行政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国营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

(三)在部队已转干的军人;在不属于农村村民的人员应增加服役8年以上的的士官。

(四)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本村组农村居民;

(五)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的人员。

(六)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在原籍有宅基地的。

三、部门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局职责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中占用林地的现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审批工作中,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指导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审批工作中,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对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宣讲,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印发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

(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职责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街、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成立由书记任顾问,镇长(主任)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为成员的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规划许可及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4.各街镇派出所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阅宅基地审批农户的户籍资料。交通、林业、水利、经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宅基地审查相关工作。

四、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收益、分配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审批新建、改(扩)建住宅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不能占基本农田。

1.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2.原住房破旧危险,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扩建或迁建的;

3.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另行建房,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4.外来人员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没有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新建住宅用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村、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乱占、滥用土地的;

2.原宅基地、空闲地而占耕地的;不利用荒山、荒地、劣地而占好地的;

3.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5.土地权属不清的;

6.未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登记的原住宅要求改、扩建的。

五、《乡村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一)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镇乡(街道)村庄建设规划委员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庄建设规划委员审核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2.户籍证明;

3.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二)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镇(街道)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核,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户籍证明;

2.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4.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六、村民建房申报审批流程

(一)村民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原房屋相关权证、原房屋现场照片等,有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异地新建的农村住房须经书面承诺“建新拆旧”,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川农〔2020〕43号》文件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川农〔2020〕43号》文件附件2)。

(二)村委受理。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联合审核。镇(街道)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镇农业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见《川农〔2020〕43号》文件附件3)送自然资源所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川农〔2020〕43号》文件附件4);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街道)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镇(街道)有关部门审查。农业服务中心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政府审批。

(四)发放建房用地批准书。镇(街道)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见《川农〔2020〕43号》文件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政府(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五)建立台账。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区自然资源和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六)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中心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街道)申请进行验收,镇(街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见《川农〔2020〕43号》文件附件6)。

(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七、统一规划选址

(一)选址原则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形式和埋置深度。

(二)统一规划选址

镇(街道)按照“三统一”的要求先行做好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工作。积极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衔接,编制好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分类管理

1.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近期建设范围区内(附图详见附件7)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申请建房户必须先行取得规划批准手续。除规划的集中建房点外,停止审批新建、扩建农房用地,防止近期建设范围内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2)近期建设范围内现有农房不得审批改建。若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户,且该户仅此一处住宅的,经所在镇乡(街道)审定,可以维修加固使用或提前拆迁安置。

(3)近期建设范围内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农民,按拆迁安置协议实施安置。

2.近期建设范围外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近期建设范围外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农民建房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散居向适度集中居住、由一般村向中心村、由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全面推行“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设管理”( “三统一”)的建房模式。按川南民居风格,全面推广排屋式和多层公寓式建房,严格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

(2)偏远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可以实行零星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单宗审批。

3.禁建区范围内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

该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非交通标志标牌和任何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在达到使用年限或改建时,必须在禁建区以外另行选址建设。禁建区范围如下:

(1)长江、沱江设计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内不再新规划建设新村聚居点,已编制新村聚居点规划但未实施的,不再审批农房。濑溪河、龙溪河、龙涧溪等及其他河溪有堤防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段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速公路沿线及高速互通防护栏两侧水平距离各30米范围内。

(3)主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水平距离按距村道边沟外缘5米、距县道公路边沟外缘各10米、距省道公路边沟外缘各15米、距国道公路边沟外缘各20米范围内。

(4)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均按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5)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5米范围内。

(6)天然气长输管线5米范围内严禁修建各种建(构)筑物。

(7)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为20米。

(8)在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周边安全距内严禁修

建各种建(构)筑物。

3、限建区范围内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

该区域范围内原则不新建建(构)筑物,如确需新建的,经相关部门现场踏勘论证在不影响安全和城乡风貌情况下,按程序报批。限建区范围如下:

(1)长江河历史最高洪水位河岸线两侧水平距离各100—

200米、沱江河历史最高洪水位河岸线两侧水平距离各50—

100米范围。其他河溪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

滩地和行洪区;水库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积雨区的区域、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300米的区域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100米的区域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均按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顶以外5—10米;县城、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该区域建房,需经水务部门签字同意后方可建设。

(2)高速公路沿线及高速互通防护栏两侧水平距离各30

—500米范围;主要公路干道沿线两侧水平距离按距县道公路边沟外缘各10—50米、距省道公路边沟外缘各15—50米、距国道公路边沟外缘各20—50米。该区域建房,需交通运输局签字同意后方可建设。

4、市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区旅游部门确定的旅游景区范围内。该区域建房,需经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同意后方可建设。

5、适建区范围。

除上述确定的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外为适建区范围,该区域范围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八、统一建筑风格

建立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图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镇乡(街道)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库,90㎡-180㎡面积至少要有三种户型,每种户型最少要有五种不同的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

图纸设计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用地标准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对一户拥有多处农村宅基地的(除继承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该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予以收回多余农村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所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面积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九、统一建设管理

(一)建立建设施工单位数据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镇乡(街道)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作为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数据库,每个单位数据库最少要有5-10家施工单位,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

(二)建立诚信管理制度

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要对建设施工单位数据库建立诚信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实行数据库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三)施工合同

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合同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四)建筑材料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五)施工监督管理

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符合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三层及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条件之一的农村住房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承建。

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施工单位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六)竣工验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协助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具体办法。

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施工单位根据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七)档案管理

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

十、执法监察

(一)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在用地选址、用地审批的同时,应及时发现所辖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苗头,并及时予以制止。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

(二)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应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占地巡查制度。在各镇乡(街道)办公地点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行为。

(三)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应当建立镇乡(街道)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四)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发现违法占地后,应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立案处罚后移交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五)区农业农村局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分管领导、相关业务股室和综合执法大队,对各镇乡(街道)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

(六)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实行批前现场勘察,批后现场放线定界,房屋竣工验收登记发证“三到场”,确保农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十一、责任

(一)各镇(街道)经办人员对农房建设审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街道办审批人员(复核人员)应对农房建设审批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通知书、乡村规划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三)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移交镇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2.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3.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4.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5.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十二、附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导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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