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机电之家首页 >> 工程造价>> 常用范本 >> 项目管理施工规范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 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21〕13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 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21〕13号)

相关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方案》,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村地区管”机制,加强农村集体产业用地管理,促进集约高效利用,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村地区管”机制,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昌平分区规划为统领,严格实施“村地区管”,加强农村集体产业用地管理,促进集约高效利用。按照镇主体、区审核、村受益的原则,坚持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区域统筹,以合同管理为抓手,建立区级职能部门联动机制,补齐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管理短板,管好用好农村集体产业用地,推动农村集体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

二、规范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管理

(一)加强合同摸底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管理利用建立健全“村地区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昌政发〔2020〕6号),深入开展农村集体产业用地的土地租赁合同及流转合同等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合同管理台账,进一步摸清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出租及流转现状,为后续充分利用提供支撑。(主责部门:区经管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规范协议签订

按照《昌平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合同管理工作方案》(昌政办发〔2020〕13号)有关要求,依法依规签订农村集体产业用地腾退解除协议、“战略留白”临时绿化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级联营公司的联营协议、镇级联营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如特殊行业必须使用行业内部文本,需在签订前报区经管站审核。(主责部门:区经管站,区司法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档案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级联营公司应加强各类协议(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管理范围包括:对方当事人资质情况调查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区级联审情况、公示情况、协议(合同)原件、变更或解除协议(合同)相关资料、纠纷调解书或仲裁书、判决书、协议(合同)履行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主责部门:区经管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建立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管理机制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昌平区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办公室主任由区经管站站长担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围绕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规范管理,促进集体产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细。(主责单位:区经管站,区发展改革委,市规自委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立协议联审机制

农村集体产业用地“战略留白”临时绿化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级联营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需联席会议进行联审。联审形式包括: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会议联审。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制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到尽到的原则确定参会单位,召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会议征求意见,一般由主管副镇长(副主任)主持会议,由参会单位现场明确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书面联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发送征求意见公文,各单位在接到公文3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回复明确意见。

3.联席会议进行联审。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前将相关材料发送至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由参会单位现场明确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主责单位:区经管站,区发展改革委,市规自委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建立过程管控机制

1.规范签订腾退解除协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拆旧建新、拆多建少”的原则及“拆五还一”的标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推进低效产业用地拆除腾退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租方规范签订腾退解除协议,加快疏解不符合首都功能的低端产业,释放发展空间。在解除协议签订后,同时要更新集体产业用地合同管理台账。(主责单位:区经管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规范签订临时绿化协议。集体产业用地实施临时绿化中,对现阶段暂无项目落地的集体产业用地应开展“战略留白”临时绿化,须履行统筹协调机制和协议联审机制后,规范签订造林绿化协议,实现“以绿看地”。(主责单位:区经管站,区园林绿化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区属公司)

3.规范签订联营合作协议。一是镇级联营公司在取得农村集体产业用地使用权前,须履行统筹协调机制和协议联审机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级联营公司规范签订联营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在取得农村集体产业用地使用权后,镇级联营公司可采用入股合作、联营联建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办企业,规范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区经管站备案审查后,发展符合昌平区功能定位的特色产业。(主责单位:区经管站,市规自委昌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规范履行协议约定。农村集体产业用地要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协议(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合同)约定,确保规范利用。区职能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加强项目用地事前审核,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农村集体产业用地的规范利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通过监督检查,保障农村集体产业用地依法依规履行协议(合同)约定。(主责单位:区经管站,市规自委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及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建立协议清查机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组织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战略留白”临时绿化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等涉及农村集体产业用地的各类协议(合同)清查工作。对于清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约谈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级联营公司进行整改,并审查整改落实情况。对于因未及时开展清查工作或清查不仔细出现重大问题,导致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受损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主责单位:区经管站,区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建立收益分配机制

镇级联营公司要准确核算全年各项收益,实行专账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联营公司分配的收益后,实行专账管理,要将收益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实行专项公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合同收益的收取、入账、分配进行责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审计结果及时公开。(主责单位:区经管站,区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建立长效宣传机制

采取多途径、多角度宣传集体产业用地管理政策法规,定期举办农村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活动,举办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政策培训会;利用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牢固树立合法用地意识,切实管理好农村集体产业用地。(主责单位:区经管站,市规自委昌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建立产业项目协议退出机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本辖区内产业项目运营的动态监测,重点对产业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调查。构建科学评价体系,明确应纳入处置范围的低效产业用地认定标准,对纳入低效产业用地范围的产业项目坚决予以清退。镇级联营公司应终止与其他单位的合作,指导镇级联营公司规范签署解约协议,并报区经管站备案。(主责单位:区经管站,市规自委昌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强化落实保障措施

(一)建立责任体系

1.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建镇级联营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履行集体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十步工作法”后,与镇级或镇属全资企业入股镇级联营公司。镇级联营公司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次授权、全权委托,拥有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的集体产业用地使用权;作为实施主体,统筹经营管理区域范围内集体产业用地整治开发、拆除腾退、规划建设、协议(合同)签订、运营管理、收益分配等相关工作;采取封闭运行管理,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股权未经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退股,严禁任何外部资本入股参与镇级联营公司;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须到区经管站备案。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镇级联营公司的监管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要强化属地责任,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镇级联营公司各项工作依法合规。

3.区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镇级联营公司组建运行的政策指导和服务,加大培训力度,协调组织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规范协议(合同)签订、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加强外部审计监督,保障广大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考评办法

将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管理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的重点事项,强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落实合同管理主体责任,村级组织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将合同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

作者:未知 点击:132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标签: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 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21〕13号)
* 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 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21〕13号)》相关权利人与机电之家网取得联系。
关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集体产业用地合同 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21〕13号)”的更多资讯

电子样本

低噪音变频发电机组
:张利敏
:18996474224
:重庆贝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个人求购

彭先生 【求购】  石笼网  2024-8-22
陈丽 【求购】  防爆电磁阀  2024-8-22
杨经理 【求购】  勘察表  2024-8-22
陆生 【求购】  蒸汽发生器  2024-8-21
 【求购】  蜂鸣器  2024-8-21
 【求购】  西门子电源...  2024-8-21
刘经理 【求购】  切割机配件  2024-8-21
 【求购】  热源泵  2024-8-21
VIP公司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