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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1〕2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京通宋庄镇强拆字【2021】第0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强拆决定》),于2020年2月1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决定》或暂缓执行,改为住户间协商解决。

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在原房屋建设加盖施工前已多次与格拉斯工程部、住宅区业主协商房子建设事宜,并经格拉斯工程部允许建设房屋,取得了周围住户签字认可所建房屋不会对其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才对房屋进行建设,现加盖部分与房屋主体已完全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强制拆除加盖部分房屋势必会导致拆除后的主体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次,被申请人在未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且未告知申请人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的情况下作出案涉《强拆决定》并径行在申请人房屋处以张贴公告的行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2018年12月被申请人收到群众对案涉建筑的举报,2019年3月20日对案涉建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检查过程中申请人作为相对人参与并提交了其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3月31日申请人至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宋庄镇执法队(以下简称:宋庄执法队)接受询问,自认在榆滨芳苑77号楼地下一层、地上一层、二层所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文件,总建筑面积163.705㎡;4月23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向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函,告知申请人所建案涉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6月24日,申请人至执法队接受询问,其间告知其可能采取惩戒措施;7月1日,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作出京通城管限拆字【2019】第1500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在2019年7月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于次日张贴在违法建设现场;后宋庄执法队分别于2019年7月8日、2020年1月5日、8月12日三次对案涉建筑进行复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拆除案涉建筑。2020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京通宋庄镇催字【2020】第0001号《催告书》(以下简称:《催告书》),要求申请人尽快拆除案涉建筑。后经被申请人报请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核,区政府于2021年1月19日责成其对案涉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经集体讨论,同意向申请人送达《强拆决定》,并于1月27日以公告形式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20日城管执法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宋庄镇格拉斯3018存在违法建设情况,于同日对案涉建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在检查过程中申请人作为相对人参与并提交了其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3月30日城管执法局再次对案涉建筑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申请人在到场并签字;3月31日申请人至宋庄城管执法队接受询问,自认在榆滨芳苑77号楼地下一层、地上一层、二层案涉建筑是其所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文件,总建筑面积163.705㎡;4月23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作出京规通执函【2019】第066号《关于张某某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认定申请人所建案涉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6月24日,申请人至执法队接受询问,其间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可能采取惩戒措施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7月1日,城管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2019年7月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同日一并作出京通城管限拆告字【2019】第150001号《限期拆除公告》于次日张贴在违法建设现场;后宋庄执法队分别于2019年7月8日、2020年1月5日、8月12日三次对案涉建筑进行复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拆除上述建筑。2020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催告书》要求申请人尽快拆除案涉建筑,并通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后经被申请人报请区政府审核,区政府于2021年1月19日责成其对案涉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经集体讨论,同意向申请人送达《强拆决定》,并于1月27日作出《强拆决定》。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及邮寄方式送达,被申请人于同日将上述《强拆决定》张贴于案涉建筑现场,并通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信息;

6.询问笔录;

7.《关于张某某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通执函【2019】第066号);

8.讯问笔录;

9.《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城管限拆字【2019】第150001号)及《送达回证》;

10.《限期拆除公告》(京通城管限拆告字【2019】第150001号)及《送达回证》;

11.现场检查笔录;

12.通话录音文字版;

13.现场检查笔录;

14.《催告书》(京通宋庄镇催字【2020】第0001号)及《送达回证》;

15.《宋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榆滨芳苑77号(格拉斯3018)张某某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案审核的请示》(宋政文【2020】23号);

16.《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榆滨芳苑77号(格拉斯3018)张某某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案的审核意见》(通司(拆)审【2020】8号);

17.《宋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榆滨芳苑77号(格拉斯3018)张某某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的请示》(宋政文【2021】1号);

18.《关于责成宋庄镇人民政府对张某某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决定》(通政强拆违字【2021】1号);

19.集体讨论笔录;

20.《强制拆除决定书》(京通宋庄镇强拆字【2021】第0001号)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涉及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的法定职权。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通州区镇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强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核实,申请人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实施的建设工程为违法建设的认定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作出的京通宋庄镇强拆字【2021】第0001《强制拆除决定书》号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强拆决定》前,收集了相应证据并履行了告知程序,其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强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京通宋庄镇强拆字【2021】第0001《强制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作者:未知 点击:96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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