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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建办〔2020〕1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建设交通局、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工程总承包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

2、严格审查项目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审查)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审查)程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期条件不充分、不明确的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3、严格选择项目发包方式。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般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参照国标工程量清单规范编制完整的工程实体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4、严格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合同价格形式宜采用总价合同,在建设单位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等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在结算时调整合同价一般仅考虑《通知》明确的因素,除此之外一般不得调整合同价。对于无信息价材料和设备,经签证的市场价在结算中一般不作下浮调整。

5、严格把关投标主体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除《通知》规定外,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6、严格规范招标文件内容。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等。具体得分可分为商务、技术和资信三部分,一般商务分占比不少于70%,资信分占比不超过5%。为保障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单位合理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有效期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及设计深度确定,最短不少于30天。

7、严格招标控制价的确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确定招标控制价,且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增加项目总投资。

8、严格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应组成项目经理负责的紧密型管理团队,明确每个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9、严格项目分包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含联合体)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或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非主体部分设计或者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

10、严格工程要素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选择合适的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但进入施工阶段的工程部分必须有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同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项目质量和安全全过程管理。

11、强化投标承诺兑现。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信守投标承诺,落实并优化投标文件承诺的各项管理方案和措施,确保投标承诺的管理人员全面到位履职,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合同价中应按照项目总承包管理的复杂程度,合理计取项目管理费用,招标文件中应该设定管理费用投标报价的合理区间(一般不超过总承包合同价的4%),但总承包单位不得再向其他合作单位(包括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和项目的其他任何管理费用。

12、其他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1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2日

嘉建办〔2020〕1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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