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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铁临平南站(翁梅站)综合体项目三期交通标志标线工程

杭州地铁临平南站(翁梅站)综合体项目三期交通标志标线工程项目补充文件

发布时间:2020-07-31 11:11

杭州地铁临平南站(翁梅站)综合体项目三期交通标志标线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y3301100000000463001)补充文件

合同条款格式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100%。

5.工程内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月日。(已开工报告时间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月日。(已开工报告时间顺推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余杭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⑴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⑵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3)询标纪要、招标补充文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4)施工图审查报告;(5)预算审核标底;(6)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工程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7)施工组织设计。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根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1、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2、补遗、答疑纪要;3、施工图审查报告;4、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进场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现有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捌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通用条款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通用条款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通用条款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7天内审批完毕。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不得将有关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

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有围墙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在开工前10天提供,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征地红线外临时通道及材料堆放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提供协助。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本工程的超重件:/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双方另行确定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双方另行确定。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双方另行确定。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条款10.4.1条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是发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权限和工作,代表发包人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关系,按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以现场条件为准。

(1)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的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

(2)按质监计划要求和发包人约定的验收计划及时组织质监部门、参建各方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3)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及时答复或解决承包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过30天内免费提交2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善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如有因竣工图纸与实际不一致产生纠纷引起发包人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六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15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广电、给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

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仔细查阅,并结合设计图纸踏勘现场及现场周边情况,影响施工及可能给施工带来不便的因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发包人,未提交或不及时提交的,相关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制定月度工程进度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于每月20日前报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要求包括每月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对比,并分析原因,下月计划及存在问题,发包人、监理单位派驻的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他计划、报表,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b、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工程实际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c、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发包人现场办公桌椅两套,电脑及通讯设备一套;监理办公桌椅两套,电脑及通讯设备一套。

d、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杭州市“双标化”工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已完工程成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有分段提前使用要求,承包人应配合服从发包人的安排,因使用造成损坏和维护费用相互协商处理。

f、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及发包人所能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自行调查、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项目和数量,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协商解决;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导致损坏,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招标时有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按招标文件规定)。

g、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每次检查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整改,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现行预算定额价委托第三方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2000-5000元/次从当月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h、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仔细查阅,并结合设计图纸踏勘现场及现场周边情况,影响施工及可能给施工带来不便的因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发包人,未提交或不及时提交的,相关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防汛、防涝、抗台、抗旱等工作: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应急预案和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如因未按应急预案、保证措施执行或未按发包人的指令进行此项工作,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的0.15%-0.3%的费用从当月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

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确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制定详细的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

⑤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必须在专项工程施工前30天,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⑥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周边已有各类基础设施,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而损坏,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⑦承包人应服从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承包人负责做好与总包单位及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衔接及进度计划、场地总平布置、安全等的衔接工作,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的总体进度计划、场地总平布置、安全安排。

⑧纳入总包管理,执行总包的各项管理制度,与总包签订《总分包协议》,明确质量、治安、消防、安全文明施工、进度的相关责任和要求。

⑨按总包总进度计划安排施工,并必须与其他专业工程密切配合,预埋及安装要穿插进行。

⑩竣工资料根据总包单位归档要求提供资料给总包单位。

11工程完工后由总包单位整理资料报交警验收。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到位率。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约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2天内。

3.3.2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提交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若采用银行保函则1、保函期限为工期加叁个月,2、若保函期满工程还未竣工,则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提供保函)。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履约保证金的退回:在交警验收通过后十四天内一次性退回(扣除已发生费用)。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阶段的质量、造价、安全、工期的控制和管理,合同、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管理,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

(2)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所有涉及工程造价、工期的签证、设计变更;2)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详见监理合同。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按余杭区质量监督站质监计划、相关验收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施工现场按照杭州市“双标化”工地要求标准;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承包人也应对其负责;

ƒ因承包人的安全措施不力,受到余杭主管部门的处罚,如责令停工、通报批评、罚款等,发包人有权按每次0.3--5万元从当月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声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担 。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以下第(①)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 其他:/。

(2)其他:/。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设计交底后七天内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后七天内给予审核批复。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期限的约定:每月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确保各阶段目标的实现。

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其它要求:①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必须服从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安排,并根据发包人需要做出进一步深度计划;②配合发包人做好本项目的进度信息管理。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发包人确定开工的三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3天。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执行通用条款。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按照每天合同价万分之一的金额从当月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格的2%。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台风期间且有相关部门要求停止施工的通知;

(2)国家、省、市发布停工通知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3)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以上信号的气候条件。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对影响工程质量关键性的材料,必须事先征求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及进场使用。发包人和监理有权对承包人采购的产品委托第三方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对于工程中所需用的影响到装饰效果的材料,需提前一个月打样供发包人及设计单位进行确定,否则由此影响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3)本招标文件“主要材料品牌表”明确的指定品牌,投标人中标后须按本“主要材料品牌表”规定的范围进行采购,承包人在使用前均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4)对于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品牌的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在使用前均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由承包人承担。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当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或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需经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签证同意,工程量按实调整,工程结算中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错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审定标底价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考报价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按照审定标底价与中标价的优惠比例,实行同比例优惠。

2)审定标底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套用(包括套用换算)2018版浙江省现行预算定额并按照审定标底价与中标价的优惠比例,实行同比例优惠,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参照开标当期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由承包人进行上报,发包人组织市场询价并进行签证主材价;对不能套用(包括套用换算)的,则由招标人组织市场询价并进行签证综合单价,仅计取税金。

3)如果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人工价格有异常波动情况,本工程均不予调整。

4)工程结算按照余政办[2011]224号文件的精神执行,最终审计结果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七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七天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发包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余建〔2019〕186号执行;

(二)其他:。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5%)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其他:。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提交中标价2%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中标价2%的履约保证金后七天内支付10%的备料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提交中标价2%的履约保证金后七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10日前提供经监理审核的上月完成工程量报表,送发包方工程师确认;工程完工后30天内提供本工程已完工程量总报表,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三天内审核完毕,送发包人工程师确认。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①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提交中标价2%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中标价2%的履约保证金后七天内支付10%的备料款。②考虑工期较短,施工期间不支付工程款,工程在交警验收通过后十四天内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的工程结算价的80%(原则上支付至不超过合同价的80%,含10%备料款)。③工程结算经审计后十四天内,支付至结算审计价的98.5%,余款1.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无质量问题(或已维修完毕),保修期满后十四天内无息返还。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12.3.3项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5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7天内完成审

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4. 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竣工结算其它约定:①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过30天内免费提交2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善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承包人另需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陆套及两份光盘,竣工图纸内容需符合实际施工情况,如有因竣工图纸与实际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引起发包人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③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严禁高估冒算的原则,编制工程结算书。按余政办[2011]224号文件《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后60天。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结算经审计后,支付至结算审计价的98.5%,余款1.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或已维修完毕)十四天内无息支付。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结算审计价的1.5%。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16. 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合同签订后,在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下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进场施工,若因承包人原因逾期不开工,则以每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一的金额从当月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偷工减料,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有权按每次3000至5000元对承包人从当月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承包人负责整改和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进度、质量、安全等问题,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发包人按每次2000元从当月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承包人拒不执行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通知的,发包人有权拒付或延付进度款,由此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未按要求办理竣工备案的,每拖延一天,从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价万之一的金额(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工程结算书,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工程结算书的,视作已付工程款为最终结算审计价款,不再另付工程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级以上的地震;(2)日降雨量达到200毫米以上;(3)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社会动乱。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以下不可预见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

①余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②虽未发文,但余杭区政府以上领导在媒体或公开场合口头指令,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保险事宜。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解决方式中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工程变更必须按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余杭区财政局、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文件报批,工程变更必须经发包、监理、承包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需要设计确认的联系单,必须经设计方签字盖章),否则不予结算。

2、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设计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材料进行变更调整,承包方应无条件执行。涉及价款变更的由承包方提出,参照本合同23.3条方式组价,经发包方审核后确定。

3、施工联系单要规范,文字表达要清楚,需附简图的准确注明施工部位、尺寸,包括现场照片等。

4、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设计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材料进行变更调整,承包方应无条件执行。

5、工程变更应先按规定程序完成,再进行施工,否则不予同意。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工程的安全生产。

7、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发包人。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针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认同,不得拒绝。如因承包人明知设计文件有错、漏问题,但未及时向发包人汇报,一旦施工后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大型设备多次进出场的,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承包人负责退场期间已完工程的维护、保洁和安全保卫工作,费用协商处理。

9、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做好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组织、破坏道路的恢复工作,符合交警、城管、环保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10、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等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不得由此对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和增加费用的索赔。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确保电力供应。

11、本工程常规材料试验检测按区建设局(或其他相关部门)文件办理,由发包人负责委托,签署三方(发包人、承包人、检测单位)协议,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检测费用按三方协议规定方式支付。

12、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合格后(或工程备案后)书面移交至使用单位期间的保洁、安全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相关费用。

13、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其中20%作为文明施工的保证金,20%作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的保证金,20%作为工期的保证金,20%作为工程质量的保证金,20%作为施工安全的保证金。

14、本工程渣土运输、堆放必须按照余城管纪要[2013]3号文件精神执行,一经查处,按1-3万元从当月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承包人无条件将乱堆乱倒土方清运。

15、工程结算应按余政办【2011】224号文件执行。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第四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按第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的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审计价的98.5%,余款1.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或已维修完毕)十四天内无息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五部分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就工程,建设单位杭州余杭地铁上盖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发包人安全责任

1、在开工前,发包人应向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安全手续。

2、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发包备案。

3、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发包人有权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承包人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负责与承包人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查、考核。

6、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发包人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7、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8、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场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阻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6)因承包人原因与监理或发包人发生冲突的。

第二条承包人安全责任

承包人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承包人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承包人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承包人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进行施工。

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承包人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监理工程师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承包人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承包人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发包人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积极配合调查。

14、承包人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承包人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15、承包人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承包人事故处理意见提交发包人备案。

16.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与监理或发包人管理人员发生冲突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由此引起的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12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四条施工安全保证金

施工安全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包含于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不单独提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承包人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设备重大事故,每发生一次扣除10%的工程费用;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设备事故,每发生一次扣除5%的工程费用;

(3)承包人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五条文明及标化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承包人除按“双标化”要求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外,尚应做到: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在实施前应得到监理及发包人的批准,并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2)现场办公用房应采用彩钢板活动房;职工宿舍及其他临时设施宜采用彩钢板活动房,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应严格分隔。

(3)现场围墙外空地应进行绿化,现场内应进行适当绿化,并予保持;

(4)现场内、外的施工场地、绿化区域应派专人进行保洁,随时保持清洁;

(5)材料运输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现场进出车辆的清洁,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施工通道清洁畅通。

(6)配合发包人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

(7)施工区域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河道边)。

(8)施工管理人员需统一配带胸卡(工作牌)。

(9)工地四周必须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并统一管理。

(10)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对工地边建筑物的保护工作,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筑物损伤的,承包人需承担相应赔偿及协调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相应的赔偿金,并对承包人按5000-20000元/次进行罚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罚款。

4、承包人项目部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6、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50000元至10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八条本协议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该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十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六部分廉政责任书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筑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肆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上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上述修改作出实质响应。请投标人收到本澄清后,在线递交回执。

联系人:杭州余杭地铁上盖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71-89161169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

招标单位:杭州余杭地铁上盖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07月31日

公告.pdf

作者:未知 点击:196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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