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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场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改造工程补遗书01号

新场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改造工程

补遗书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更正:

1.招标公告第3.1.2业绩要求:

☑近年(2019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多项选择:☐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450万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污水处理厂设备及设施改造,规模为600m3/d工程及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为一级a标(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省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结果公示截图,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准);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省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结果公示截图,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变更为:☑近年(2019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多项选择:☐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450万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供: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准);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项目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2)1.4.1财务要求:

☐近/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无财务要求;

变更为:

(2)1.4.1财务要求:

☑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无财务要求;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变更为: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变更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或总价的);(3)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5)法律法规或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情形。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近/年

变更为: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近3年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增加

10.15其他要求1、关于严厉打击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1]1210号)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

2、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对全部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核查。对存在不真实情况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处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将弄虚作假的中标候选人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增加的工程量按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远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威改发【2018】28号)执行。

4、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内民领【2019】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增加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的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威远县新场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场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改造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场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新场镇上游村9、12组。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威发改发〔2022〕86号。

4.资金来源:县级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扩建后的总规模排放量达到950吨/天,采用a2o+深床反硝化+多介质渗透砂滤处理工艺,并将处理后污水的出水水质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的b类标准,提高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的a类标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的全部施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威远县新场镇人民政府(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1510922008533522u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威远县新场镇顺河街17号

邮政编码:642450

法定代表人:段希聪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增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的合同条款,如下: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承包人的中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过程中的专项方案、设计变更、变更通知、会议纪要、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施工设计图范围内的施工永久占地和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施工图纸上明确的占用土地及空间(红线范围内)。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如:临时建筑用地、仓储、组装用地、办公生活用地、临时占路、占公共场地等。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向发包人提出临时占地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拆除、做好场地复原工作,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四川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5)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评审定稿的全套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除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工作实施7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四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甲方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资料员或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监理。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场地红线范围。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招标文件约定。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招标文件约定。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内容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2、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并在结算审批时出具发包人接收档案资料清单证明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全套竣工资料一式肆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协调与施工现场周边农村及村民的关系,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2、发包人按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后,农民工工资按国家、四川、内江以及威远县有关文件执行,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名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并以承包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3000元(人民币)。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3000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3000元/人•次(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3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3000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地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3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3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0元/人•次(人民币)。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现金担保、银行保函担保、保证保险方式缴纳;2.金额为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履约担保的返还: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进度监督、造价监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现场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各方关系协调等;组织召开工程监理例会,审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资质和上岗证;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见证取样;施工过程检查抽验、隐蔽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竣工图、备案资料、归档资料;施工图范围内的技术核定,以及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同通用条款;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不奖励。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24小时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后7天内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17]5号文,在取得施工许可证28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按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付给承包人,剩余基本费在综合验收前付清;除基本费以外的费用在工程结算时按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在工程总价中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2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签订合同后20个日历天内办理完成所有施工手续并于3个日历天内取得开工令。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同通用条款。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2%。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手续不全不能正常进行;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非承包人原因的政府及发包人有关的停工通知,以上不利物质条件延误工期的相应延长工期。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当地6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

(2)持续3天以上暴雨级的天气;

(3)5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5天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同通用条款。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 原则上不作变更,确因建设需要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按变更通知书要求组织实施,同时严格按《威远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威府发【2018】28号文件执行(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变更工程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①工程量计算:根据工程竣工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经派驻现场代表和现场监理以及相关部门签证的变更通知、隐蔽记录、现场签证等为工程量计算依据

②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或类似的项目按投标综合单价执行;新增加的项目按以下说明计价计算:a、计价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组价后,综合单价按投标时的投标价和预算控制价相应的下浮比例确定,其中该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材料价格(不再下调)执行,若在承包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按施工期内《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内江市威远县部分的算术平均值执行。若都没有的,按施工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内江市或按《威远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威府发[2018]28 号)文件规定询价,确定材料价格。

b.税金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执行。

c.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的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现场评测。

d、规费按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标准及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e、人工费调整系数按川建价发[2021]4号文执行。

注:①若施工期间工程暂停施工,承包人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赔偿及材料、设备调价的申请;

②漏项清单参照执行;

③询价材料不再另行下浮;

④所有装饰类的材料进场前2日须经发包人核验后方可施工。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该项目中所列的暂列金,所涉及的工程和其他附属工程由甲方控制使用,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工程所涉及的费用按威远县最新文件执行。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可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2)政策性调整:按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3)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4)其它:无。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四川省实施细则、《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施工进度节点拨付工程款;第一次付款:完成工程量50%时,支付签约合同价款(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20%;第二次付款:完成工程量100%时,支付签约至合同价款(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55%;第三次付款: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支付至签约合同价款(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75%,第四次付款:把符合工程审计所需资料送审计部门收讫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款(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80%;第五次付款:结算审计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97%;工程审定金额余款3%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金按照相关规定和期限拨付

注:1、施工方违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住建建管(2020)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未按进度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将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有权将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2、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住建建管(2020)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月完工程量报审表和月付款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核给出进度款申请表,在由发包人确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工期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扣除社会保险费、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0.4‰/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2%。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按通用条款执行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按通用条款执行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3天内。 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3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具备竣工收条件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变更设计通知单、签证单、竣工图)齐全后经监理初审、发包人审核后,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成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在结算审定后28日内支付完毕。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4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缺陷责任期要求。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审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缺陷责任期要求。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按工程最终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两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5、供热与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56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的时间定的进度计划有效的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移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现场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等调离施工现场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立即退场,退场标准参照13.6.1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灾,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7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7月26日09时30分变更为:2022年07月28日09时30分,其他时间相应顺延。

9.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威远县新场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2年7月11日

作者:未知 点击:199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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