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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中关村双创孵化中心众创空间项目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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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中关村双创孵化中心众创空间项目[补充通知]

【信息时间: 2023-01-0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三明中关村双创孵化中心众创空间项目补充通知(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增加为:①现金形式②银行电子保函形式③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电子担保保函形式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电子保险形式⑤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

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增加为: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9 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9 咨询人:以签订的咨询合同为准。

1.1.2.10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以签订的咨询合同为准。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区段工程:三明中关村双创孵化中心众创空间项目。

1.1.3.10永久占地:详见图纸。

1.1.3.11临时占地:详见图纸。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1.3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1.3.1 适用于本合同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3.2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

(2) 专用合同条款;

(3) 发包人要求

(4) 通用合同条款;

(5) 中标通知书;

(6)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方法;

(7) 设计文件、图纸;

(8)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9) 承包人实施计划;

(10) 工程预算书;

(11) 价格清单;

(12) 本项目招标文件(除上述项目以外的部分);

(13)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除上述项目以外的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供的文件及数量:施工图审合格后的图纸1套(含cad电子版)。

提供时间为:施工图审合格后3日内。

其它要求: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前期资料及数量:1套。

提供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

其它要求: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图审合格后10日内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邮箱):。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邮箱):。

1.11 知识产权

1.11.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

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及施工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 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错误(执行通用条款1.13款)

1.13.2 关于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错误的其它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职权:督促、检查工程施工、监理情况,协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对隐蔽工程及零星签证进行确认。

发包人派驻的其它人员

姓名:,职务:,职权:。

姓名:,职务:,职权:。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合同通用条款第2.3款所约定的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时间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3.2发包人提供的进场施工条件包括: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由发包人负责联系办理,并于开工前提供,其他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2.3.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与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已畅通,但承包人应遵守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无论交管部门采取何种限制措施管制交通,均不得作为承包人推迟工期的理由。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可给予协助;费用已含在合同款项中。

2.3.4承包人应提交施工总平图及使用临时占地的要求,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因临时占地产生的租地费用、青苗补偿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手续由承包人办理。

2.5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的约定:/。

3. 咨询人

3.1咨询人的职责和权限

3.1.1 发包人委托咨询人的职权: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或事后确认的权限: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停工令、复工令的签发;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分包单位的确定、试验单位资质审核、主材进场审核等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3.3.4 关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将通用条款第3.5款约定的确定权力授权或委托其它咨询人员行使:经发包人批准后可以授权。

3.4咨询人的指示

增加:3.4.6根据本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或其派驻的监理服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采购某品牌材料或选用某分包商(或劳务公司),无论监理人与该材料供应商、分包商(或劳务公司)是否存在经济利益,均将视为违反监理合同廉政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推荐品牌及单位的情况除外。

3.5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书面书面同意。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一涉及变更合同价款的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可暂定一个金额,作为中期支付的参考。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除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内容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要负责人的管理

1、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总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等,应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住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上述主要人员,需报请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置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

2、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及要求包括:

(1) 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 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3)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和费;

(4) 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5) 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并按建设部建办【2005】8号文件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建【2004】38号文要求执行。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的工作条件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4.1.10 其它义务

a)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及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交工前,承包人应将搭设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协议的除外)并清理至工程师满意。

b)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c) 发包人负责将施工用水、用电接至施工现场,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d) 发包人负责办理关于项目建设的相关证件、手续,包括且不限于: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手续、证件。

e) 承包人负责申请永久性市政项目包括用水、用电、煤气、电信、宽带、市政雨水、排污等项目,发包人协助。施工图审查由发包人负责委托,承包人负责图纸的送审、具体的业务跟踪与联系,完成图纸更改直到发包人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为止,发包人协助。

f)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为业主、监理、维护的符合业主要求的办公室、值班宿舍及卫生设施,包括空调设施,并负责保洁工作。费用及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另外计算。

g) 负责已有围墙的维护、修复、改建、及拆除,对现有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围墙进行改建并对接收后的围墙安全负责。

h) 有关施工道路交通、渣土、环卫、夜间施工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协助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i) 承包人应科学安排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施工噪音、粉尘等对周边单位及居民正常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同时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关系,自行妥善解决工地外部对工程施工的干扰影响并按照相关规定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j)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防止环境污染,同时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的日常卫生保洁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相关规定,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k)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承包范围内的竣工图一式叁份(若发包人要求增加份数,则发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免费绘制),并应交付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的完整的内业资料一式两份,包括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款。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应协助发包人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完成档案报备工作。

l) 承包人应负责对政府电信、网络、电视、电力等管理部门的技术协调管理,包括各专业工程系统内调试,以及项目整体系统调试等管理工作。

m) 承包人已于投标时自行踏勘现场,了解临时用电接入口位置,并负责将临时用电按相关规定引入。

n) 承包人应负责编制总承包范围内的八套竣工图和竣工图cad电子文件,及总承包范围和发包人另行依法发包的各专业承包范围在内的所有桥架管线综合布线图的绘制。

o) 如果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统一由业主缴交,则在缴交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p) 承包人中标后,发包人即可安排施工场地交接,承包人应及时接收并承担管理责任。

4.1.11其他设计要求

1)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原件的份数应为4份。

2) 设计人在设计中应把握经济实用的原则,严格把好造价关,工程造价不得突破发包人的限额设计要求。因设计方的失误、设计不满足业主要求、超出规范标准的情况,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赔偿金最高不超过设计费总额。因设计单位恶意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 设计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多方案比选资料、施工图设计各专业计算书等文件供发包人审查。

4) 景观设计、智能化设计、夜景照明工程等专业设计项目的设计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丰富设计业绩及类似项目业绩。专业负责人或设计分包人的确定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5) 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及资料的份数必须满足备案的要求。

6) 承包人中标之后,发包人有权对中标设计方案提出变更要求,承包人需积极配合直到符合发包人要求为止,所需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原则不另行增补,重大方案修改情况,另行协商。

7) 设计变更的审查同施工图审查,由承包人负责。

8) 设计人责任:

8.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8.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8.3 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8.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8.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9) 承包人被视为已仔细审查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计划”中所列工程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设计计算以及关于该工程设计、执行的全部现场资料与文件的正确性,并对上述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10)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

11) 承包人设计文件应包括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竣工文件。

12) 承包人承诺其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符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的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13) 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竣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项目的目的。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提交两套副本给发包人。

14) 承包人应负责绘制竣工图(含所有工程竣工材料电子版及扫描件),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提交发包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承包人应取得发包人对他们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相关细节的书面同意。

15)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的竣工图。在发包人收到这些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单位工程验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16) 资料移交:

在允许接受本工程日之前不迟于十五(15)天,承包人必须提交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至少包括:

(1)工程设计的全套设计图纸及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电子档及扫描件(含施工图审查资料)及竣工图(含电子档及扫描件)。

(2)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

(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17) 设计期:

(1)设计周期及提供资料份数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节点开始时间份数
1施工设计图纸并通过图审合同签订后2个月10
2
3
4
注:以上设计资料份数由设计人向发包人免费提供。

(2)技术规范和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必须按照以下文件,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

(a)有关部门、单位及发包人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

(b)政府或政府指定或委托的机构出具统一标准或技术要求;

(c)适合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d)有关中国国家标准(gb)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和规范;

(e)发包人的要求;

(f)其他项目需要的资料。

2)承包人负责保证工程设计符合以下要求:

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环保、节能、安全、规划等各专项审查以及由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有关中国标准、法律和法规。

18) 发包人的合理要求,这些要求须是与本合同一致的,如与合同不一致时,承包人需与发包人另行协商:

19) 若承包人未按投标所承诺设计期(以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完成完整的工程设计图,由此耽误发包人工程时间,承包人按1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0) 承包人应将其所设计的施工图纸报送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核。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进行图纸修改,图纸修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按照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进行图纸修改的,发包人将另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承包人无条件认可修改后的施工图,相关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拨付给发包人另行委托的设计单位。

21) 若设计人涉及未含有的专业设计资质(包括人防、消防等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专业设计能力弱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允许设计人将其专项工程深化设计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此产生的设计相关费用全部由设计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的设计总费用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4.2 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履约担保的方式:签订合同前,承包人以现金或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应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权限即可在相应银行、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保证人应为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银行;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10%。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关于分包人及分包项目的约定:

主体工程分包单位:。

主体工程分包工作范围:所有分包单位均应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书面同意确认,承包人方可将分包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

关于分包的其它约定:对于分包项目,承包人应负责的工作:

1) 负责分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的总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按合同工期、质量标准交付整个工程;

2)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治安、保卫、保洁、消防、包括洞口的安全防护工作等,工作面移交后,该工作面范围的以上工作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

3) 负责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妥善安排与分包单位交叉作业的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4) 负责协助分包人与设计、监理、发包人之间的关系协调;

5) 负责提供分包单位施工人员食宿方便;

6) 负责分包工程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7) 负责分包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统一备案工作。

8) 承包人为各专业单位提供水、电源接驳点。分包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向分包直接收取。允许专业分包单位使用现场已有的如卫生间、安全通道等设施。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含操作人员)必须提供给各专业承包单位使用,直至各专业承包施工完毕。

9) 承包人在每个专业承包单位进场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材料堆场、提供办公和材料库房场所。

10) 向分包提供脚手架使用,但临时专门为分包搭设的脚手架费用不包含在此。负责提供塔吊、垂直升降机、施工电梯的使用。

11) 承包人根据总工期进度计划的要求,为分包工程提供作业面及施工场地,若因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为分包工程提供作业面及提供施工场地而需总包进行障碍清除,或产生二次施工等情况不能作为索赔理由。

12) 分包人现场的开槽开洞由承包人负责协调管理,补槽补洞由承包人负责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 若条件具备,承包人负责分包人进场施工前所需的预埋预设工作。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5 承包人指派的项目负责人职责、权限: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程序及相关约定:(1)承包人不按投标时承诺派出项目总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如承包人要求更换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请求被接纳或承包人的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因不能胜任被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则承包人必须派出岗位证书、专业水平和经验能力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替人员。派出的接替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级、职称证书等级应不低于被接替人员的证书等级,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考核认可。

(3)对于本款(2)所述更换人员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22条专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其他约定: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设计、采购、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分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7天内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经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进度计划。

咨询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咨询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7天内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发现实际进度与第4.12.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后3天内。

咨询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接到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后7天内。

5. 设计

5.3 设计审查

5.3.1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承包人应合理安排设计进度,充分考虑设计前置需求,在时间上留有余地。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审查,承包人不得以此进行工期延误的签证。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竣工记录的份数及形式:陆份,书面及电子资料同时提交。

5.5.2 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竣工图纸的份数及形式:陆份,书面及电子资料同时提交。

5.5.3 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竣工文件的时间要求:竣工后10天内。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且应满足:

⑴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

⑵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

除通用条款的约定外,承包人还应提请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对设备材料进场前进行认可,但该认可并不解除承包人对设备材料缺陷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强行使用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材料设备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参照合同价)的10%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抵扣。

承包人应按照除通用条款约定在设备、材料进场同时向监理人提交其采购材料的合格证或质量证明,否则监理人有权拒绝该批次设备、材料进场安装或施工;设备、材料的现场试验、检验工作应在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的共同参与下取样进行,在国家设备、材料检验、检测规范规定频率内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监理人对该材料(或当批次)检验、检测成果仍有疑议,可再次组织抽检,抽检的相关规定按通用合同14.1.4款执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及工程质量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约定:不提供,但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推荐品牌不少于3个。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2 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承担: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临时进场施工道路(红线外)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不提供。

8.交通运输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承包人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8.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提供发包人和咨询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的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8.4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提前将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咨询人批准的期限:承包人接收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后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监理人批准。。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批准的期限:承包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需要在施工队伍进场前14天前报监理人批准。

10.2.7 修改为: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已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增加10.2.10

1)、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若发包人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除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外,可根据情况轻重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10000元不等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承包人开始工作的条件和时间: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8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 8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大于 3 天;

(5)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由于出现以上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按下表约定赔偿

延误天数x(日历天)每天赔偿金额(元)计算公式
1-30天1000x*1000
31-60200030*1000+(x-30)*2000
61-90300030*1000+30*2000+(x-60)*3000
91-1204000按以上所列计算公式,递推。
120以上5000按以上所列计算公式,递推。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约定:建安总造价的5%。

11.5.2承包人进场后十日内应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和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因承包人单方面原因,若实际施工进度明显滞后于施工组织方案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书面通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若承包人不能按期整改到位,为确保项目进度,①发包人介入协调并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对重大节点的安排和保证措施以及牵连到第三方的事项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③上述两点仍无法保证本工程按期完成,发包人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后,由双方协商解决。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关于工程质量要求的其它约定:无。

15.变更

15.1除通用条款15条约定外,具体变更操作补充如下:

15.1.1变更单分类管理,一类是发包人提出的变更或合理性建议受到发包人采纳而引起的变更。一类是设计人图纸存在错漏碰缺、设计图纸未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或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这两类变更分开编号,分类归档。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单,承包人收到变更通知书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后,填写工程联系单报发包人确认后才可进行实际变更;因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予以确认。

15.1.2 施工图设计未达到发包人实际使用需求(以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联系函中提及的要求为准)的,图纸存在错漏碰缺的,设计深度不足的,设计人应补充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直至符合相关要求。承包人应将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报监理人确认并报发包人备案,由此产生的新增设计及施工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设计图纸的错漏碰缺不得以发包人设计任务书不明确,技术要求不清楚为由对抗发包人。因专业工程施工导致需对已完成工程结构或建筑进行开槽(孔、洞)、加固或修补等,或对需结构(局部)设计进行调整变更的,由此产生的新增设计及施工等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变更造成费用减少的,发包人有权从结算中扣除。若专业工程不在承包范围内,则产生的相关设计修改、变更费用由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15.1.3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应报监理、发包人确认。经发包人审批完成后,且归属发包人责任的才能作为结算和付款的依据。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联系单的7个工作日内应走完审批流程。联系单一式四份,审批后发包人两份,监理单位、承包人各留一份。联系单要求如下:

(1)联系单签证单编号应连续有效。

(2)事由应描述清楚,作为往来的联系文件。涉及到量、价的确认应与联系单对应填写工程签证单。

(3)完整齐全的工程联系单原件及附件应由发包人签字后才能作为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设计变更单汇总表、工程联系单及联系单汇总表的格式表单另行制定,由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15.1.4变更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提出估价申请,报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

15.1.5签证管理办法

(1)工程经济签证事项承包人应在承发包双方确定变更后14日天内办理签证手续,逾期办理无效;如属隐蔽工程、不可复查的工程量或做法,必须在其被覆盖或清理之前现场核验并确认,不得事后补办。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签证后14日内给予答复。

(2)装修专业施工前应先根据施工图进行放样,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督促承包人在施工前与发包人书面确定具体的放样工作范围及要求,待发包人确认后才可铺开施工,若放样未经发包人确认便开始施工,造成返工现象一律不给予签证确认。放样的要求如下:依据设计方提供的施工图进行现场放样,找出设计要求与现场之间存在的矛盾后整理书面信息反馈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对设计调整确认后现场方可进行施工图优化。优化后需经设计方和发包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现场尚未按原施工图进行施工即进行设计变更、不存在重复施工现象的,只需进行《工程联系单》确认,无需进行签证确认,最后均体现在竣工图中,以免造成结算重复计算。

(4)签证事项承包人应在甲乙双方确定变更后14日历天内办理,逾期办理无效,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工期的变更;如属隐蔽工程、不可复查的工程量或做法,必须在其被覆盖或清理之前现场核验并确认,不得事后补办。

(5)工程签证意见应清晰明确不引起歧义,附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图纸、清单、彩色照片、文字附注等)应齐全有效,所有附件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均应签字确认才能作为造价计量的依据。

(6)若施工过程因承包人不作为或者操作不当,而需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修复或处理的,其产生的费用理赔原则应在相关联系单或签证单上注明清楚,或按《施工项目处罚审批表》流程进行报批。

(7)同一事项的工程签证的增、减量差和价差应同时计算,如只计算增加而不计算减少则该工程签证无效。现场发生的核减造价的签证,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应作为主办人督促承包人提交相应的签证单,以便及时掌握工程总价变动情况。在发包人提出变更前已施工的部分,应按实计算工程量。

(8)对于拆除事项的签证必须注明拆除后的主材是否可以再利用,损耗率有多少。

(9)签证只对工期或实际工程量进行确认,若无特殊原因或提前报备,并不对其采用的特殊施工方式或措施进行确认。

(10)因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原下单预订的产品无法使用,则应拍照留存,并明确其材料加工或供应情况,作为签证附件,若无法提供材料,则不给予签证。签证应明确其材料的处置方式。

(11)签证单编号应连续有效。编号规则另行约定。

(12)签证一式四份,审批后发包人两份(项目负责人、造价合约部各一份),监理单位、承包人各留一份。

(1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签证,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4)工程签证单及签证单汇总表格式表单另行制定,由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的奖励:具体另行协商。

15.3 变更程序

15.3 变更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人工费指数按福建省住建厅或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期人工费动态指数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因市场变化导致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装配式构件市场价格波动超±5%(以基准价格与施工当月三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沙县材料综合价比较)以上,按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16.1.2价差调整部分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主体施工工期(以施工许可开始至所有安置房主体封顶期间)所跨的月份可调材料价格的平均值与预算基期材料价格对比,进行调差。

16.3 其它因素引起的调整

其它因素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

16.3.1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投保理赔确定价款为准 。

16.3.2若因规划调整,增加招标范围外内容造成的重大变更时,双方另行协商。16.3.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减少,合同总价相应调整。

16.3.4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按实结算。

(一)变更工程量的单价确定:按15.1.4条款执行。

(二)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①经财政审核后的预算文件中价格明细表中已有的材料,按经财政审核后的预算文件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综合单价执行中标下浮率计算。

① 经财政审核后的预算文件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预算同

期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的材料单价,综合单价执行中标下浮率计算。

③《三明工程造价》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视具体情况市场询价后签证或送财审部门审核后确定。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17.1.1合同价格形式

按下列第三种方式确定合同价形式。

第一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暂定金额与暂定主材单价外均纳入固定总价范围,遇到下列情形按下列方式调整合同价:

(1)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的,按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和变更项目单价增减相应造价;

(2)下列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的项目采用有限包干模式,根据经深化后的施工图(含后续双方确认的完善变更)与初步设计图及相应指标(未明确的,按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量)对比,实际工程量变化超过(建议±5%)的,超过(建议±5%)部分的工程量按其合同单价的95%计算价差并调整合同价(按照有利减量不利增量的原则):

a.现浇结构钢筋总量(不含拉结筋、钢筋网等)(列出具体清单);

b.装配式预制构件总量:(列出具体清单);

c.钢结构总量:(列出具体清单);

d.涉及多个子目的,按工程量加权平均的合同单价计算综合单价。

第二种: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执行限额设计,工程量按实计量。承包人完成详勘(如有)与初步设计后,编制设计概算报发包人确认,同时根据初步设计文件与模拟清单合同单价编制承包项目金额并报送发包人审查,承包项目金额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如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经发包人组织评审认定为系初步设计不合理原因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初步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承包人在编制初步设计时已遇到合同约定调整情形等原因造成,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在承包项目金额不超过设计概算中相应金额(不含预备费)的前提下,设计概算由发包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种:采用标后固定单价合同,执行限额设计,工程量按实计量。承包人完成详勘(如有)与初步设计后编制设计概算报发包人确认并报送发改部门批复。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中的工程费用。如超过的,经发包人组织评审认定为系设计不合理原因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要求变更或承包人在编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时已遇到合同约定调整情形等原因造成,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图预算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或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的综合单价作为合同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造价最终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或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17.1.2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编制计价依据如下:

a、计价计量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b、预算定额:《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fjyd-102-2017)、《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 fjyd-311-2017)、《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 fjyd-409-2017)、《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

c、人工单价:预算编制时人工费指数按照工程施工许可开始时福建省住建厅或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执行,结算时按动态指数进行调整。

d、机械台班价格: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21版)的通知闽建筑[2022]1号文执行。

e、信息价:按三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三明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开始时最新发布)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不含税综合价格,《三明工程造价》中的广告材料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若当月中没有登载的材料,套用上一期信息价或市场询价,发包人推荐的品牌按市场询价后确定。发包人对材料品牌有要求的,于签订本总承包合同前确定,推荐品牌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f、取费标准: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执行。

g、税金:执行闽建筑[2018]10号文《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若有更新文件,则以更新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h、防尘喷雾费用:三明地区有出相关计费办法的按该办法执行,未出相关计费办法的不计。

i、缩短工期增加费:不计取。

17.1.3 工程量计算:

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签证等工程量按实计算。

17.1.4 工程下浮率:

本工程按下浮率%(按中标价计算出的下浮率)办理结算,定额缺项的,甲、乙双方经市场询价确认签证,其签证部分不下浮。

17.1.5 风险包干范围

因市场变化导致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装配式构件市场价格波动超±5%(以基准价格与施工当月三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沙县材料综合价比较)以上,按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人工费指数按福建省住建厅或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期人工费动态指数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17.1.6 模拟清单的合同单价:不适用

17.1.7 暂定金额专业工程承包方式

采用限额(或限指标)设计、按实结算的专业工程有:暂定金额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方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定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7.1.5其他计价约定

1、列入暂定金额的专业工程与设备,承包人完成深化设计后,其造价超过暂定金额(或限额指标)的,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经委托的咨询人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承担相关设计费用和工期延误等责任。暂定金额因发包人估计不足,导致结算价超过设计概算的,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2、经批复的概算不得突破,按规定可以调整概算的情形除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结算价超过概算的,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3、暂定金额的专业工程承包人通过优化设计节约造价的,承包人可以得到设计优化措施费,设计优化措施费按节约造价的比例(建议10-20%)计取,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完善后以及实施中具体设计优化措施提出后14日内将优化事项及对造价的影响(具体金额待结算时计算)报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未提出的,不计取设计优化措施费。节约造价的计算方式如下:

(1)固定总价合同的暂定金额部分与结算价的差价计算,固定单价合同的按合同暂定价与结算价的差价计算;

(2)节约造价属于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发包人减少或降低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的除外。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支付比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予以支付预付款。

17.2.2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17.2.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完成合同总价50%后开始扣回,预付款按每期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工程款,直至全部扣回预付款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

17.3 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1)设计费进度款支付:

提交经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14个工作日支付设计费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资料后付清剩余20%的设计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进度付款:见17.3.4.

(3)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工程开工后28天内,支付暂定安全文明施工总费用的50%(具体以补

充协议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约定为准,且安全文明施工费须专款专用);

2)其余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4)关于人工费支付的约定:

根据《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发包人应将人工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至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人工费按照月进度款的25%的比例拨付。因赶工期、更换劳务队伍等原因造成当期人工费数额临时增加情形,由承包人作出书面申请及具体说明,发包人应在申请次月10前将增加的人工费数额拨付至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每月25日 前提交进度支付申请,支付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5%;工程结算经审核单位审定且收到支付申请后14天内,支付至审定建安价的97%,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28日内结清。

17.3.6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并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方式及保证金额为:;

(2) 采取以下b种方式预留3%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a.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过程结算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b.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c.其他预留方式: /。

(3) 其他方式:/。

17.4.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质量保修条例规定执行,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保修金余额。

17.5 竣工结算

17.5.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方式的约定:

(一)设计费结算方式

设计费:以经财政审核后的预算价为基数,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的收费标准下浮30%计取。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方式

按上述专用合同条款17.1款合同价格形式的计价方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办理竣工结算。

17.5.2 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及竣工结算资料的时间:竣工结算经发包人确认后28天内。

竣工结算资料清单和份数:竣工付款申请单约定的份数为六份

竣工结算的其它约定: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7.5.3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详见17.5.4(3)。

增加:17.5.4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56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57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增加:17.5.5关于办理结算注意事项

(1)、办理结算时限:竣工决(结)算报审时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2)、结算造价高估冒算违约金的计取:施工单位报审的结算造价,经区评审中心审核后,核减率在10%-15%(不含)的部分,高估冒算违约金按核减率10%(不含)以上部分核减额的10%收取;核减率再15%-20%(不含)的部分,高估冒算违约金按核减率15%(不含)以上部分核减额的20%收取;核减率在20%以上的部分,高估冒算违约金按核减率20%以上部分核减额的100%收取,以上各档次按累进计算。高估冒算违约金由区评审机构在审定金额中扣减,扣减后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最终结清申请单约定的份数为六份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2 竣工试验的程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8.1.3 试运行准备及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竣工资料份数:6份。

18.3 竣工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4)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免费提供给发包人3套、城市档案馆1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的约定尽快办理完工程决算。

增加:竣工资料: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等相关规定提交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始材料)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向档案馆移交)及竣工归档、备案手续,承包人予以配合。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8.7 竣工清场

18.7.1竣工清场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撤离场地的时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8.9 竣工后试验(执行通用条款18.9[ a]款)

18.9 竣工后试验的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9.7 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内容外,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

设备的保修除了满足上述相关要求之外,主要的配件、部件还应该按厂家承诺的保修年限提供保修。

保修期限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保修责任为: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本项目工程内容相关的规定执行。

20.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有关内容如下:

投保险种:建设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保险范围: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施工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受益人:发包人及承包人。

保险金额:根据项目需要。

保险期限:自设备、工机具和材料、人员到场之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根据项目需要。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自设备、工机具和材料、人员到场之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4 其他保险

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其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需要投保其他项目的保险金额及期限等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明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开工前购买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供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修改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关于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在发生后14天内经监理、业主确认并上报财政部门批复后各自承担50%。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增加:22.1.7发生专用条款22.1.1承包人违约情形后,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可在提前七日通知后,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按11.5款处理。

补充:撤换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时到岗到位且均为本人参与,其他技术管理骨干应按工程施工需要及时到位,并保证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1)承包人须按投标书承诺指派项目总负责人且保证其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岗履职,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承包人应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后承包人应交纳每一人(次)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承包人须按投标书承诺指派主要管理人员(除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外)且保证其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岗履职,不得变更。确需变更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施工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后承包人应交纳每一人(次)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不定时抽查承包人配备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除项目总负责人外)到位情况。若发现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除项目总负责人外)未全部到位,承包人应交纳每一人(次)壹仟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人员考勤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

(3)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在 3天内撤换,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交纳每人每天壹仟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承包人应建立现场考勤制度,并接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监督检查。

(5)上述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的赔偿金或因违约赔偿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取。

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需增加费用的,按合同约定属于发包人承担的,承包人需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索赔手续。若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索赔事项。

22.2 发包人违约

22.2.2 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经友好协商不成,可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1 争议评审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决定:否。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成立争议评审组评审。

(1)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2)提交争议评审机构组织争议评审组。

24.3.8 争议评审费用的承担:不适用。

24.4 调解

关于争议调解机构:不适用。

关于调解费用的约定:不适用。

二、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与本补充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将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ujian.gov.cn/)、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上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

福建士联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国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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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点击:81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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