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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为规范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赣人社发〔2020〕17号)、《关于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5号)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赣人社字〔2022〕229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人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工作,推进档案信息全市全省联通,逐步实现档案服务线上申请、异地通办。要每月将新增档案信息填入《高校毕业生、流动人员存档人员信息报送表》(表10),并上报至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由市中心上传至“吉岗即聘”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方便群众线上查询其自身档案所在地。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与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人员专职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关键核心岗位应当选配中共党员。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稳定工作队伍。

四、加快档案移交。根据《中共吉安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文件精神,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召集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教体局、市就业中心等部门召开调度会,明确原市教体局毕就办管理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于2月28日前整体移交市就业中心,由市就业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发打包,下放到各县(市、区)就业中心统一管理。目前已有泰和县、吉安县、吉水县、遂川县、峡江县、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州区、新干县和永新县等10个就业中心完成了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移交工作,请其他尚未完成这项工作的就业中心于11月底前务必完成。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工作队伍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十个严禁”纪律,杜绝在档案的接收、材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服务。对因篡改、伪造档案,擅自抽取、撤换、添加、涂改档案材料、擅自向外公开、泄露档案信息等违反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

吉安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

1、适用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服务内容、标准及流程

2.1档案委托管理形式及办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分为个人委托和单位集体委托两种形式。

2.1.1个人委托

存档机构:流动人员或跨地区就业创业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委托存档。

申请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具体流程见档案接收及流程)。

2.1.2单位集体委托

存档机构:单位集体向其单位营业执照等登记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单位集体委托存档。

申请材料:单位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①申请设立集体账户。单位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填写《委托档案管理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表1)、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办理单位集体委托档案管理开户手续。若不符合开户申请,告之原因,材料退回;若符合开户申请,进入下一流程。

③单位办理档案委托管理。出示单位盖章和个人签名的《转入单位委托档案管理登记表》(表2),按照本规范办理单位集体聘用人员档案集体委托管理。

流程图:

2.2档案接收及流程

2.2.1应届高校毕业生

存档机构:本类人员档案由其毕业高校直接转递到就业地或户籍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就业的档案会转到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到超大型城市就业的按其规定执行存档。

接收流程:

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档案转递至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后,填写《流动人员存档登记表》,将信息录入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省级集中系统,最后档案入库。

流程图:

2.2.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人员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人员是指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等,因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情形,档案在原工作单位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

该类人员档案中应提供材料目录清单,清单包括以下材料:就业通知或录用、录取、招工、招干、安置、吸收、入伍等手续完备的入职审批材料;转正、定级及档案工资套改和晋升晋级材料;学籍材料;用工期间的任职、考核、鉴定与奖惩材料;档案转出介绍信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谋职业协议、身份置换协议等相应材料,特别要提供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关键材料。

存档机构:本类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委托存档。

申请材料:

①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存档人员办理时提供材料: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材料。

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时提供材料: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材料。

接收流程:

①申请开设个人账户。存档人员或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开设个人账户。

②申请调档。存档人员或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调档。

③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具《调档函》。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向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原工作单位开具《调档函》(表3)。

④调档。存档人员或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持《调档函》回档案管理单位调档。

⑤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受理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档案后,查验档案的密封状况,审核甄别档案材料真实、齐全情况,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流动人员存档登记表》(表4)并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手续。

流程图:

2.2.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存档机构:本类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委托存档。

申请材料: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接收流程:

①申请开设个人账户。存档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开设个人账户。

②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档案转递至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后,存档人员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手续,填写《流动人员存档登记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

流程图:

2.2.4跨地区就业创业人员、未纳入单位集体户管理的流动人员

存档机构:本类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委托存档。

申请材料:

①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

存档人员办理时提供材料:单位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复印件,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时提供材料: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复印件,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接收流程:

①申请开设个人账户。存档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开设个人账户。

②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档案转递至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后,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手续,填写《流动人员存档登记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

流程图:

2.2.5国家承认的非统招学历的人员

国家承认的非统招学历人员档案接收需具备以下条件:初中或高中毕业后未考取统招的技校或大中专院校且毕业;未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或登记手续,或未经原劳动部门备案的招工手续并安置工作;未服兵役;其它无正式人事档案情况。严禁凭人事档案的部分组成材料按此类人员存档。

存档机构:本类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委托存档。

申请材料:

①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学籍档案、毕业证复印件(备原件)、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家教育部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

②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

存档人员本人办理时提供材料: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学籍档案、毕业证复印件(备原件)、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家教育部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劳动(聘用)合同。

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时提供材料: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学籍档案、毕业证复印件(备原件)、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家教育部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劳动(聘用)合同。

接收流程:

①申请开设个人账户。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开设个人账户。

②档案材料审核。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告之原因,材料退回;若审核通过,进入下一流程。

③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档案材料审核合格后,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手续,填写《流动人员存档登记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

流程图:

2.2.6留学回国人员档案

留学回国人员留学前在国内若有人事档案的,学历认证材料作为补充材料归入原人事档案;若无人事档案,可按以下流程规范办理存档。

存档机构:本类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委托存档。

申请材料:

①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初中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学籍材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材料、留学院校毕业证复印件(备原件)。

②工作单位所在地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

存档人员办理时提供材料: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初中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学籍材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材料、留学院校毕业证复印件(备原件)、劳动(聘用)合同。

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时提供材料: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初中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学籍材料、毕业证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材料、劳动(聘用)合同。

接收流程:

①申请开设个人账户。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开设个人账户。

②档案材料审核。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告之原因,材料退回;若审核通过,进入下一流程。

③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档案材料审核合格后,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手续,填写《流动人员存档登记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

流程图:

2.3档案转出及流程

申请材料:

①个人委托转档: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调档函原件。

②单位集体委托转档: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调档函原件、《转出单位委托档案管理登记表》(表5)。

若为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另须提供存档人员签名的《委托书》(表6)原件,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转出流程:

①申请调档。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调档。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核实存档信息。

③办理转档手续。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流动人员转档登记表》(表7),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表8),办理转档手续,档案密封盖章后填写《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登记表》(表9)并交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④档案转递。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转递。

流程图:

特别提醒:

①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将会通过机要通信或单位派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②存档人员如迁入了户口、转入了党员组织关系,转档前应先迁出户口、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再办理档案转出。

2.4档案出入库管理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每天接收的档案必须及时办理入库交接手续,严禁档案在库房外过夜。档案出入库房提供使用时,应履行登记手续。

2.5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和归档

2.5.1材料收集内容与要求

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属于档案组成类别要求,且为原件、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材料。

①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照材料目录清单认真审核甄别,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应当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并督促指导流动人员补充相关缺失材料。

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流动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联系,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③实行材料收集登记制度。对所有审核合格的档案补充材料,收集时都要履行签收登记手续。材料送达单位送达涉及存档人违法违纪违规等处分材料时,材料送达单位须提供单位的介绍信或情况说明备存。

2.5.2材料鉴别要求

①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

②归档材料应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

③归档材料的字迹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应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④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特殊情况需用证书、证件等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

2.5.3材料归档要求

归档材料收集后,必须在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放入存档人员档案。

2.5.4材料收集、鉴别和归档流程

申请材料:

①个人委托材料归档: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归档材料原件。

②单位集体委托归档: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归档材料原件;若涉及送达存档人员违纪违规违法处分的材料时,材料送达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备存。

办理流程:

①归档材料申请。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持归档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鉴别和审核。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申请归档材料进行鉴别和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告之原因,材料退回;若审核通过,进入下一流程。

③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对补充档案材料进行收集登记,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④材料归档。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将收集的档案材料归入存档人员档案。

流程图:

2.6档案整理

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整理工作按《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整理规范》(赣人社字〔2020〕210号)执行。

2.7档案保管与保护

2.7.1档案保管要求

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档案馆建筑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坚固的专用档案库房,强化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配置铁质档案柜或档案密集架。档案库房、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和办公场所应分开设置。有关档案安全管理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规范》(ld/t04--2020)执行。

②应配置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档案整理装订、安全防护等设备。

③要建立档案库房的档案出入库制度、卫生安全制度、工作交接制度和档案排放查找方法。

④库存档案应采取分类管理。对流动人员死亡5年后档案、无主档案、长期出国人员档案等要分别登记管理,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人事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7.2档案保护要求

①防火要求。档案库房应远离食堂、汽车库房等消防重点目标;应安装避雷针、火灾报警器和消防灭火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消防安全知识。严禁在库房内吸烟、设置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杂物。

②防潮要求。库房内应安装温度、湿度记录仪器等设备,库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③防蛀要求。裱糊档案材料应使用化学浆糊。库房内不得存放食品和易霉物品。要定期施放驱虫药剂和使用防腐防虫物品。

④防盗要求。库房要安装防盗门窗、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设备。档案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要检查门窗关闭情况。

⑤防光要求。库房宜选用白炽灯照明。如采用荧光灯照明时,需有紫外线过滤措施。库房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应避免阳光直射档案。有外窗时应配有窗帘等遮阳措施。

⑥防高温要求。库房应配备排风扇、空调等通风降温设备,温度应控制在14℃-24℃。

2.8档案查借阅

2.8.1档案查阅范围

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可以提供查阅服务。

2.8.2档案查阅要求

①查阅单位应派两名或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提交加盖公章单位有效的介绍信及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申明查阅理由申请查阅。

②查阅档案应在阅档室或指定的地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阅。

③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④需要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征得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同意。对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⑤原则上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或拍摄。复制的材料由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注明出处和日期,并盖章。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2.8.3档案查阅流程

申请材料:

①个人委托存档:查阅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材料、查阅人和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单位集体委托存档:查阅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材料、查阅人和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办理流程:

①查阅人申请。查阅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查阅申请材料。

③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查阅。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履行查阅登记手续,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材料。

④查阅人查阅档案。查阅人按要求查阅档案。

⑤档案入库。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将被查阅人档案入库管理,查阅申请材料留存。

流程图:

2.8.4档案借阅流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按规范转递档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申请材料:

①个人委托存档:单位借阅函件、借阅人和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单位集体委托存档:单位借阅函件、借阅人和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办理流程:

①借阅人申请。借阅人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借阅申请材料,履行借阅审批。若审批不通过,告之原因;若审批通过,进入下一流程。

③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借阅登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将密封档案交借阅人,并告知借阅归还日期。

④档案入库。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审核档案,核对无误后入库管理。

流程图:

2.9出具相关证明

2.9.1证明类别

存档证明、经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办理个人合法权益保障事项证明。

2.9.2申请材料

①个人委托存档: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单位集体委托存档:存档人员和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2.9.3办理流程

①申请证明事项。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出具证明事项。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

③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出具证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应证明。

流程图:

2.10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2.10.1政审(考察)服务类别

参军政审、录用考察、入党政审、出国(境)政审、升学政审以及其他政审。

2.10.2申请材料

①个人委托存档:存档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政审(考察)相关函件或表格。

②单位集体委托存档:存档人员和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政审(考察)相关函件或表格、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2.10.3办理流程

①申请政审(考察)。存档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政审(考察)。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

③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政审(考察)意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应政审(考察)意见。

流程图:

2.11协助办理退休审批

存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退休审批材料及程序要求,协助存档人员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做好送档审查和相关表格盖章审核等工作。

2.12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已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流动人员将人事档案托管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其在流动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受这部份党员的组织关系成为流动人才党员。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组织程序及工作要求,做好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收缴、管理并按组织部门规定合理使用党费。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人才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联系,积极开展符合流动人才党员特点的组织活动。

2.12.1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接收

申请材料:

党员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内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办理流程:

①党员申请。党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接收手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查党员存档情况和入党材料,登记党员相关信息,办理党员党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填写组织关系回执并盖章。

若能通过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接转组织关系的,直接通过系统接转,无需出具纸质介绍信。

流程图:

2.12.2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申请材料:

党员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①党员申请转出。党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转出并告知组织关系接收单位信息。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出具介绍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核查并完善党员有关信息、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③接收单位回传组织关系回执。接收单位收到组织关系,并回传组织关系回执。

④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登记回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并登记回执。

若能通过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接转组织关系的,直接通过系统接转,无需出具纸质介绍信。

流程图:

2.13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2.13.1人才集体户设立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需在辖区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人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设立条件、材料要求及流程依当地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2.13.2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照当地公安部门户籍办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协助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开展好户口落户、户口迁移、身份证办理和相关证明出具等工作,做好户口页保管、户口借用等日常管理。

2.13.3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注意事项

①当人才集体户内人员的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应及时将户口从人才集体户中迁出。

②人才集体户内人员档案转出的,应及时将户口从该人才集体户中迁出。

③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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