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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招投标管理规定(修订)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招投标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招投标工作管理,进一步健全招投标领导体制,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采购、建设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学校自筹资金组织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大宗商品和服务采购等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房屋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并包括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与基建(修缮)工程有关的重要活动。

本规定所称商品采购,指教学和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办公和家具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

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基建(修缮)工程、物资仪器设备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餐饮、会议等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采购从其规定。

第四条学校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招投标范围

第五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物资、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预算经费或校属单位自筹资金从事本规定第二条中规定的项目,其中:

一、学校基建(修缮)、绿化工程

(一)施工造价预计在2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和单项合同价格预计在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工程监理项目以及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等项目。

(二)费用在15万元以上的各种维修、装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室内外维修、装修工程、公用建筑设施改造、教室实验室改造等)。

(三)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中明确规定由学校供应的15万元以上的材料和设备供应。

(四)特殊情况下,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基建、维修项目可采用指定合作方,不进行招标。

二、大宗商品类

(一)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单台或批量国内采购金额大于1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进口采购金额大于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原则上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二)图书馆的图书资料(包括电子版、软件等)。其招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三)教材。其招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四)一次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办公用品(家具、耗材、文具等),以及一次金额未达到10万元但全年连续发生同类业务累计金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

三、服务采购。一次性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会议服务。

四、学校认为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其他采购项目。

五、对于2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和工程费用在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各种维修、装修工程项目实行公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进行事前和事后公告。同时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包括负责人在内的至少三人参与决策的决策人签署意见,并即时将签署的意见书送总务部备案。

第六条根据不同情况,依据各归口管理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可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每项招标必须有三家(含三家)以上投标单位参加。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投标工作组织领导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学校行政部、教学部、发展部、总务部、财务办公室、资产管理中心、基建维修中心、图书馆、教务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学校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校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小组和若干招投标工作小组,办公室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行政部。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各项招投标公告。负责遴选各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并组织实施评标活动。

第九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招投标工作规章制度;领导招投标工作小组依法遵章开展招投标工作和监督工作;审定归口管理单位制定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招投标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依据各类招标工作成立专项项目招标工作组,接受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专项项目招标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归口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方案,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协助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遴选评标专家;组织召开招投标工作小组会议,通报招投标工作情况;接受学校纪监审办公室的监督,协助处理有关问题;完成上级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设立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总务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总务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办公室、资产管理中心、基建维修中心以及项目使用部门有关负责人各一人和专家若干人组成。

第十三条设立绿化工程、修缮改造工程等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总务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总务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办公室、资产管理中心、基建维修中心、后勤服务中心以及相关使用单位等有关负责人各一人和专家若干人组成。

第十四条设立仪器设备采购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由分管总务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总务部部长任副组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由财务办公室、资产管理中心、教务办公室、科研与研究生事物办公室以及项目使用部门有关负责人各一人和专家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设立图书资料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学部部长任副组长。由财务办公室、图书馆、资产管理中心、科研与研究生事物办公室、教务办公室以及各教学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设立计算机网络信息、实验室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学部部长任副组长。由财务办公室、图书馆、资产管理中心、科研与研究生事物办公室、教务办公室以及各教学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校内其他独立核算的服务经营性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和商品、服务采购的招投标,应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由行政部、教学部、发展部、总务部、财务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基建维修中心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纪监审办公室参加招投标过程。

第十九条招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讨论确认招投标归口管理单位拟定的招标方案;听取归口管理单位关于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研究、讨论招投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一)招投标归口管理单位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交招投标工作小组讨论确认后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招投标归口管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重大项目可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校园网主页或其他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

(四)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商定投标单位名单。

(五)归口管理单位接受投标单位在规定日期内送达的标书,必要时对候选单位进行考察。

(六)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定。各招投标工作小组应逐步建立行业专家库,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七)评标办法根据各归口管理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及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八)评委应遵循独立评分原则,每位评委应在本人的评分表和汇总评分表上签名确认。

(九)根据各评委的评分结果进行统计汇总,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的排名次序,原则上排名第一位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十)重要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招投标过程简况、各投标单位报价和中标等情况,并向监督部门备案。

(十一)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校园网主页或其他方式发布中标公告。投诉或争议事项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受理。

(十二)学校或学校授权的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涉及商务或法律的条款需请学校办公室审核确认,工程概算资金在50万以上(含50万)的开口合同应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提前审计。

第五章 招投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严格招投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及服务项目人员的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应回避竞标;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注意保密。凡招投标前需进行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请客、送礼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第二十二条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组织实施。以下行为均属违规:

(一)相互串通,泄露标底及其他秘密;

(二)评标期间泄露评标情况;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

(四)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及评标情况;

(五)合同超出或不符合定标时的情况;

(六)其他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学校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未知 点击:126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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