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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规范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预防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集体以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责任主体,应成立村级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平台。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平台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村级经济合作组织负责本村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县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管理。

(一)工程项目立项。村集体工程项目决策应遵循“五议一审两公开”工作机制,“五议”即村群众党员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一审”即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

关。“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村级项目实施前应建立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其人员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村班子成员、党员以及村民(股东)代表组成,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平台派员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组织人员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

(二)工程项目招标。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平台进行管理。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工程,必须公开招投标,投资额200万元以下工程,按工程投资额度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其中投资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零星工程,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平台备案,可由村自行组织发包。严禁将项目分解降低标的回避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发包。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报账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三)工程合同签订。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认真填写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工程量、单价及项目总投资额。实行招投标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平台备案。

(四)工程质量管理。村级工程质量管理要从论证、设计、建设、监理、管理抓起,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全过程质量监控工作。村级工程项目均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实施监督小组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技术要求高的工程应聘请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五)工程变更管理。村级工程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设计合约定施工,确因需要进行变更的,应事先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员签署意见,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全体成员确认签字,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牵头,报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成立村级工程验收小组,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或验收单,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平台应派员参与监督。

(七)工程资金管理。按工程合同约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拨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中标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和银行账号,付款单位必须通过对公账户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工程款。严禁现金支付,杜绝白条或与工程无直接关系类资金支付。工程款支付时要附中标书、预决算书、相关的合同、会议记录以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验收单等相关资料。由客观因素需要增加工程款项的,需提交工程变更许可手续方可支付增加工程款。工程决算应由政府审计机关或由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

(八)严格落实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相关信息要及时公开,从项目的立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实施方案到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投标情况、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等情况,要及时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九)村级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平台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配置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保证工程项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工程图纸、变更、结算、竣工验收、审计、公布、施工记录、会议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交由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平台负责保管。

第五条 责任追究。在村级工程项目管理中,对于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拨付资金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力的,以及对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规范管理和监管不作为、资金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工程进度拖延和群体性上访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村级组织班子成员、村报账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村级组织班子成员、村报账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

2、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规避招标的。

3、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4、要求中标人非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附件条件的。

5、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擅自更改原设计的或对项目疏于管理,造成工程严重超预算、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

6、没按规定走工程项目的实施程序,没按规定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以及未按要求实行信息公开的。

7、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二)乡镇、街道、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或进行谈话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2、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 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3、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4、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疏予监督等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

作者:未知 点击:288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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