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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学院关于印发《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室、中心:

现将《重庆工程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希望希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学院

2016年9月23日

重庆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功能,扩大社会影响,我校应积极面向社会和在校学生开展学历提升教育、短期培训、各类技术及资格认证培训等继续教育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调动各部门参与继续教育工作的积极性,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举办的除统招学历教育以外的各类收费培训项目(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认证培训、认证考试、技能培训、就业或创业类培训、语言培训等)均属继续教育范畴。

第三条继续教育收费主体包括校内财务处组织的收费和经学校同意的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收费。

第四条继续教育项目类别:

(一)针对我校在校学生的校内培训及考试(以下简称校内项目):

1.学历提升:成人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在职硕士合作培养等。

2.各类认证:资格认证、技能鉴定、权威厂商技能认证或国际认证。

3.其他培训:就业创业类培训、语言培训等。

(二)针对非我校学生的校外培训及考试(以下简称校外项目):

各类国培、市培、企事业单位团队培训及考试、学历提升等,含集团及各子公司委托代培代管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归口管理并统筹协调全校继续教育工作。其管理包括合作机构准入资格审核、项目审批、培训组织、考试考务、证书发放等。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遵守学校关于继续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在不影响各二级学院正常教学及教师管理前提下,承担培训任务或协调部分教师参与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项目的教学工作,提出拓展继续教育业务建议。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制定及审核收费标准(包括代收费),并根据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各项费用。为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单独账户,并按财务管理制度对相关支出及时进行审核并支付。

第八条其它职能部门: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场地、物资、设备及必备的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配合继续教育学院积极拓展业务。凡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由相关职能部门主管的项目,职能部门须加强对业务的审核、指导与管理,确保项目规范、有序进行。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直面向在校学生开展的各类除统招学历教育以外的收费类培训(含教学计划内的收费培训,自主缴纳考试费用的认证考试、语言培训等)项目,须事前报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与校外培训机构和单位合作的收费类项目,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合作单位资质、合作内容及收费标准等合作事项,并代表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实施。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面向学生开展未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的收费类培训及考试项目,也不得为未经审核同意的任何校外培训机构和单位提供场地和其它支持。

第三章 项目审批、运营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引进与审批

(一)各二级单位对拟引进培训项目进行初期市场调研、论证,形成包括拟开展项目的内容、面向对象、收费标准及开展方式等内容的基本方案,报继续教育学院。

(二)继续教育学院牵头组织分管校领导、财务处、拟引进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会商,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内容、经费标准及相关支持,并起草协议。

(三)协议审批:参照学校协议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运营与管理

(一)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审核并通过审批的继续教育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各业务对口部门都可以承担并组织实施,谁管理谁负责,但同一项目不得由多个部门牵头组织与实施。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审批后的合作协议确定项目承担部门,并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有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或助学方案、管理细则以及培训师资、场地、设备、住宿及物资等保障措施,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项目承担部门根据运营方案的内容及进度安排组织培训,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质量监控与管理。

(四)如需组织招生的项目,由项目承担部门根据项目运营方案设计招生宣传方案,并组织宣传、招生、报名等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需印制公开宣传资料的继续教育业务,其宣传资料在印制前需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所印制好的宣传资料只能在学校保卫处指定地方规范张贴,不得随意拉横幅或张贴宣传资料。

(五)项目结束当月,完成物资、财务清算及清退,并将相关培训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教师选聘及管理

从事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教师必须符合学校有关任课教师的条件要求。教师选用坚持“校内校外相结合、择优录用”的原则,由项目承担部门牵头将拟授课教师上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审核和备案。聘用校内教师承担培训任务,原则上其所承担的培训及校内各类教学的总工作量不超过20课时/周。授课教师教学期间的教学纪律等要求,参照学校教务处及人事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管理

(一)根据参训学员规模及管理需要,设立班主任,实行班主任管理。主要负责培训相关通知及信息传达,思想及情感交流与沟通,教学质量督导与反馈,后勤服务保障、资料收集等。

(二)编班原则:原则上培训规模达20人及以上且培训周期持续一周及以上,设置1名兼职班主任。规模超过100人的项目,可根据情况设2名班主任;规模如不足20人的项目,可以采用与其它同期项目合并管理的办法。

第十四条 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考试组织:学历提升项目的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按照国家关于学历提升的相关考试办法安排组织考试工作,包括监考教师、考场安排、考务培训、考场布置及考试实施等事宜;除学历提升外的其他项目的考试原则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但考试组织与实施方案要提前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二)考场标准:每标准考场为30名学生,每考场设监考教师2名。根据考试场次的多少设置主考、副主考和考务工作人员,原则1-7个考场,设置一名主考,一名副主考,一名巡考,一名工作人员。7个以上考场,可以设一名主考,两名副主考,一名巡考,两名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原则

(一)继续教育经费管理由学校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实行专项专账管理。

(二)继续教育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每一项目完成后,由学校财务处对项目经费进行最终决算,同时由学校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继续教育范围内的学历教育项目,项目负责人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非学历教育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费用收取

(一)面向学生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须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二)凡经学校财务部门同意,由合作机构组织学生自行报名和缴费的,其报名缴费地点均设在继续教育学院内,由学校财务负责监管;其它继续教育项目收费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收取;所有收费须向学生出具收费证明(收据或发票)。

(三)任何二级学院或部门(含继续教育学院)不得未经学校财务部门同意代收任何继续教育项目费用。

(四)凡违规私下组织培训、收费或提供场地支持者,按涉及费用总额的5倍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费用提取及使用原则

(一)计提比例

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的继续教育项目(包括校内和校外项目),扣除对外支付的各项合作费用后的余额计为100%,作为学校的项目收入,学校提取30%作为学校设备设施及管理费,70%作为项目运营费。

(二)项目运营费用使用原则

1.项目实施直接成本

项目实施直接成本包括:为实施项目所产生的人工成本费(教学直接成本)、办公经费、差旅费、租赁费等。此费用不低于项目运营费的50%。

(1)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师课时、学员管理及考试考务、相关服务部门人员加班补贴等,在项目承担部门所提取的项目运营费中列支。此费用不低于项目运营费的40%。

(2)办公经费:指实施项目而产生的水、电费、笔、资料费、印刷费等。

(3)差旅费:指实施项目而产生的差费、住宿等。

(4)租赁费等:指为实施项目而产生的场地、设备租用费。2.项目前期费用

指为取得项目而产生的业务费、差费、加班补助等。此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收入的25%。

(1)业务费:为项目取得而产生的业务费。

(2)差旅费:为项目取得而产生的差费、住宿等。

(3)加班补助:为项目取得项目而产生的加班补助。

1)校内项目

加班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收入的20%。涉及两个单位及以上补助需要分配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校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收入的15%。

3.项目管理费用

指为实施项目,参与项目过程服务的管理部门而产生的费用。此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收入的3%,采取预提方式在拨付项目承担部门费用时扣除,实际发生时由继教办公室经办。

(1)继续教育学院:为项目的前期规划、实施、结项等过程管理而产生的项目相关的业务费、交通费、办公费、宣传费及加班补贴等开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收入的2%。

(2)其他职能部门:为支持项目实施而参与的场地布置、协调、收付款等而产生的加班补助。此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收入的1%。

项目实施前,由各二级学院或项目承担部门制定经费使用方案,并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备案。使用时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按照各单位所备案的使用方案统一审核发放。

4.项目结余费用

项目承担部门提取的项目经营费用除去项目直接成本、项目前期费用、项目管理费用外,余额为部门建设费用。其使用原则如下:

(1)用于改善本单位办公条件、教师培训、团队建设及学生素质拓展等费用原则上不低于结余总额的70%,用于团队建设相关活动开支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结余总额的30%。

(2)继续教育学院作为项目承担部门开展的校外项目,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按照经学校审核同意的项目预算开展项目相关工作,对其项目结余按10%奖励继续教育学院。

(3)所有项目在结算后,项目承担部门还须完善相关后续工作,但原则上不得再发生涉及该项目服务对象的费用支出。若确需发生费用,则须在项目承担部门结余费用中扣除。

第十八条 项目考核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对各二级学院或项目承担部门所承担的继续教育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质量监管与考核。其中校内专衔本项目的考核从招生学期开始计算,每三个学期为一个结算期,第三学期末结算,结算后的次月一次性兑现。其余项目在项目完成时考核,考核费用次月兑现。

(一)校内项目

考核内容主要为参训学员规模、项目教学效果、项目收费情况等。

1.参训学员规模考核。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工作安排,与各承担项目的部门商议确定项目参训学员规模指标,将二级部门该项目的收入金额(即:扣除对外支付的各项合作费用后的余额)的10%作为目标任务达成的考核费用,并视考核结果发放。具体标准为:对重复开展的项目,完成目标任务此部分费用全额发放,未达标者按完成任务比例发放;对新拓展的项目,首期作为项目培育期,无较大事故或投诉,该部分费用全额发放,以后按照重复开展的项目进行考核。

2.教学效果考核。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与各承担项目的部门商议继续教育项目教学效果考核指标,将二级部门该项目的收入金额(同上)的5%作为目标任务达成的考核费用,视考核结果发放。具体标准为:以当届所报名学员的完整开课周期作为考核周期,在开课周期结束进行评价与统计。对重复开展的项目,考试(课程)平均过关率达到重庆市或学校上年度(课程)平均过关率,此部分考核费用全额发放,未达标者,按完成任务比例发放;对新拓展的项目,首期作为项目培育期,无较大事故或投诉,该部分费用原则全额发放,以后按照重复开展的项目进行考核。

3.项目收费情况考核。凡有项目收费欠款的单位,按项目实际欠费金额标准暂缓发放招生组织奖,待所有欠款完全缴清并经财务核对后方可按财务流程核发暂缓费用。

4.职能部门工作配合考核。在继续教育项目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协调配合相关工作,不得出现差错或事故。凡出现一次差错或事故,在部门协调配合经费中扣减50元,直到该部分费用扣完为止。

(二)校外项目

考核内容、依据及经费兑现主要参照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费用支付时间

(一)代收费及合作单位款项支付: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学校财务流程报批,财务处按规定时间支付。

(二)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在收费截止且完成财务收款的当月,按财务制度及规范核算加班补助并造表报批,于次月兑现。发生的业务费、差旅费等费用于当月报销。

(三)项目实施工作经费的支付:包括课时、考务及学生管理补贴等,在费用发生当月按财务制度及规范核预算、造表并报批,于次月兑现。

(四)项目结余费用的支付:

1.项目承担部门的结余费用由学校财务处专账管理。项目结束且审计完成后,由项目承担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使用方案,报经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财务处审核后即可使用,财务按照项目承担部门拟定的使用方案及时支付。

2.继续教育学院作为项目承担部门开展的校外项目,项目结余奖励在项目结束且财务回款完成后的当月,按财务制度及规范核预算、造表并报批,于次月兑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其他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经费管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其他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重庆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2016年9月21日印发

重庆工程学党政院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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