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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维修标准及预算限额(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的标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济宁市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市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机关)。

第三条市级机关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等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维修等所发生的支出适用本标准。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如勘查设计费等)、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招投标费、监理费等其他支出。

第四条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六条本标准所述指标,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预算的最高控制(限额)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其中单项指标和综合指标均不得超标。各项目单位在限额标准内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工程预算。

第二章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第七条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第八条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包括楼地面、墙面、柱面、天棚、内门窗、轻质隔墙、细部等,不包括活动家具、窗帘、饰物等;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包括墙面、柱面、外门窗、门头、台阶、坡道等。

第九条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分为基本装修和中级装修。

(一)基本装修: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普通pvc地材、地砖、水泥砂浆等;墙、柱面选用普通涂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

(二)中级装修: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vc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涂料或壁纸;天棚可做中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第十条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办公室:领导人员办公室装修不超过中级装修标准,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装修不超过基本装修标准。

(二)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装修不超过中级装修标准,其他用房装修不超过基本装修标准。

(三)设备用房、附属用房装修不超过基本装修标准。

(四)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装修不超过中级装修标准。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可采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灯具。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罩。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城镇景观及周边建筑风貌,做到实用、协调、庄重。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第三章办公用房装修限额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室外装修工程造价。新建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不超过35%。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整体装修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实行总价控制,平均装修标准不应超过850元/平方米(不含拆除费);局部装修以实际装修项目为准,以各部分使用面积为基数,单项造价不应超过《办公用房分项装修标准》(附件1)。

对于其他尚未明确费用标准的装修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装修预算。

第十五条非新建办公用房主体结构装修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后,可以适当提前。

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按租赁期的长短确定装修标准,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低于10年(包括10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5年及以下的,可以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第四章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及限额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维修按损坏程度和维修工作量大小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其中,大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者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修缮工程;中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并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修缮工程;小修指及时修复办公用房微损或小故障,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作的日常维护。

办公用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以及达不到地震设防烈度的,一般不作维修处理。

第十七条使用期在15年以上(含15年)办公用房,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大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修。但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

(一)房屋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房屋屋面、外墙、门、窗等围护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建筑装饰装修系统严重损坏,影响装修效果与安全的。

(四)空调与通风系统、电梯系统、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严重损坏,需进行更新改造的。

(五)其他确需维修的因素。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不在申报范围;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若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且费用已列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在申报范围。未列入物业管理费用的,如电梯、中央空调、给排水、电力、燃气、热力、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根据市场行业价格向具备资质的专业公司购买服务。

第十九条办公用房维修费用控制标准如下:

(一)对于全面修复的大修,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实行总价控制,平均维修费用标准不应超过850元/平方米(不含拆除费)。

(二)对于局部修复的中修,以实际维修项目为准,以各部分维修面积为基数,单项造价不应超过《办公用房分项维修标准》(附件2)。

(三)对于微损或小故障修复的日常小修,单位按实际情况申报维修预算。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本标准是编制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预算、财政审核批复预算以及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要严格执行本标准,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装修或维修办公用房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办公用房装修、维修,参照执行本标准。国家对机关办公用房的装修和维修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自2018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8日。

附件:1.《办公用房分项装修标准》

2.《办公用房分项维修标准》

附件1

《办公用房分项装修标准》

分项装修内容预算限额
公用部分(含主入口门厅、电梯厅和公共走道)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门套及楼梯等门厅、电梯厅1000元/平方米,公共走道400/平方米
会议室、接待室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轻质隔墙、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不包括家具、窗帘、饰物等)1000元/平方米
领导办公室900元/平方米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600元/平方米
卫生间地面、墙面、门窗、隔断、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1200元/平方米
茶水间地面、墙面、防水、门窗、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600元/平方米
计算机房、通信机房950元/平方米
文档、资料、文印、收发室等公共服务用房400元/平方米
设备用房、附属用房400元/平方米
展厅900元/平方米
室外外墙正立面、侧立面、背立面等290元/平方米
附件2

《办公用房分项维修标准》

分项维修内容预算限额
屋面维修包括重做屋面防水层、保温层和隔热层等180元/平方米
外墙维修包括整栋楼重做外墙保温、防水层或围墙装饰层等160元/平方米
内墙维修包括重做内墙装饰层等乳胶漆50元/平方米,墙面砖120元/平方米,壁纸60元/平方米,吸音板200元/平方米
地面维修包括更换面层等地砖地板160元/平方米,防静电地板300元/平方米
天花板维修包括重做天花板装饰层等160元/平方米
门、窗维修包括更换普通套装门750元/平方米,中档套装门1100元/平方米,中空铝合金或断桥铝窗600元/平方米,门窗套160元/平方米
卫生洁具蹲便器300元/套,坐便器800元/套,小便器800元/套(含感应器),洗脸盆350元/套,高低冲水箱220元/套
幕墙1000元/平方米
雨篷及轻钢结构加层雨篷400元/平方米,轻钢结构加层600元/平方米
轻质隔墙、成品隔断等260元/平方米
备注:预算以实际维修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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