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验发[2016]1号
关于印发《北方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北方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实验室 安全 管理办法 通知
北方民族大学办公室2016年1月6日印发
北方民族大学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的管理,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营造和谐的实验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措施,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改善实验环境。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用电、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涉密信息、实验室消防、实验室防盗等安全管理。
第五条实验室环境管理包括:实验室环境卫生、粉尘、噪声、震动、刺激性气味、文化建设等管理。
第六条各实验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加强对师生员工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的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实行校、实验中心(室)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委托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
(二)指导、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
(三)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需的基本公共设施条件的建设规划与实施计划,并协调落实;
(四)对各实验中心(室)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实施奖惩。
第九条各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修)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及规范、应急预案;
(二)负责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室各项安全,创建良好实验环境;
(三)负责组织、检查进入实验室师生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的任务分配,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以及安全责任的落实;
(五)经常性检查实验室及库房内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隐患。
(六)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按规定妥善处理。
(七)实验室如有安全事故发生,负责按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保卫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事后向学校做出详细的事故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及后续处理。
第十条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人与学院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学院负责人与实验中心主任或课题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中心主任与本单位开展教学科研的所有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的教育
第十一条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各学院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教育和宣传,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对新入职的教职员工及新入校的学生,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逐步建立完善准入制度,采用集中培训、网上考试、操作考试等多种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各实验中心(室)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各类实验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紧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书等,悬挂、张贴于实验室明显位置;对强电、危险品及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设备,应加贴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依照实验室要求,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到实验室参观、学习的外来人员,必须经实验室中心(室)主任批准;临时聘用人员在实验室劳动,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现场指导。
第十五条对实验项目实行安全审核制度。各实验中心应协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对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对存在危险隐患的实验项目应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实验过程由实验教师全程指导。存在危险隐患的实验项目需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改造的实验场所,应由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审核。
第十七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存放、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管理制度,做好全过程记录,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存储仓库,集中存放,规范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等事故。
(四)对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应指定具备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剧毒、易制毒、放射性物品的购置须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批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方可购置。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危险化学品废物须集中、分类存放,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不得随意私自排放、丢弃。
第十八条生物样品安全管理。必须加强对科研、教学用细菌、病毒等生物样品的管理,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全过程安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彻底消毒灭活处理,再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十九条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实验动物必须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严禁购买不合格的动物用于教学、科研。饲养实验动物必须取得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动物实验相关废弃物,应按规定保存,集中送往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感染或放射接种的动物应严格按照规范处置,防止污染物蔓延。
第二十条辐射安全管理。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放射性物品,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管理规程,还应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定期检修、维护,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电气、机械、高压、高温、低温、高能等类仪器设备或装置,以及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制订科学的操作规程,并要求使用者严格遵守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三)特种设备(具体内容参照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和《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的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用水、用电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对必须使用的电加热设备,做好防范措施;对有要求的仪器设备严格做好接地;实验室使用完毕,如无特殊原因,应切断总电源。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实验室用水,应防止对周围设备、设施造成损坏。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消防管理
(一)各实验室必须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施,并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二)保持通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防盗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要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防范措施,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盗、人人有责。
(二)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管理,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放射性物品,贵重小型仪器设备及配件等应按规定放在固定地点,加锁保管,以防失窃。
(三)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牢固,防盗设施是否失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防止盗窃得逞。
第五章 实验室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努力加强实验室环境文化建设,营造和谐、积极向上的实验室氛围。实验室内应保持整洁,禁止堆砌杂物,仪器设备及物品应摆放整齐。严禁在实验室建筑内吸烟、饮食,禁止陌生人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实验室的名称、警示、提醒等应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八条根据实验特点,应设置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急救箱等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实验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及其它废弃物,应合理处置,避免影响实验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生爆炸危险。
第三十条合理布置设备的安装位置,适当采取措施,避免因振动、噪声、粉尘对其它实验环境的影响;有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实验,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章 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每学期对实验室进行一至两次全面检查和测评,依据测评结果实施奖惩。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方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校教务发[20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