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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嘉兴市提升住宅建筑品质设计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委、市政府关于“住有所居”“宜居在嘉”等工作要求,让人民群众住上满意的房子,特制定《嘉兴市提升住宅建筑品质设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书面反馈。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573-82872145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花园路616号

邮编:314000

附件:《嘉兴市提升住宅建筑品质设计规定(征求见稿)》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3日

嘉兴市提升住宅建筑品质设计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的建设目标,满足人民群众住宅品质提升的需求制定本规定,在嘉兴市范围内建设的住宅项目需执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住宅小区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9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浙江省往宅设计标准》db33/1006等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本规定及《嘉兴市商办项目等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指南》《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嘉兴市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总图与室外环境

第三条 住宅小区应采用以人车分流为主的交通组织形式。总图应合理规划并清晰反映出物业用房、社区(养老设施)用房、变配电房、开闭所、绿地、公厕、垃圾收集分类清运、邮政快递公共服务用房,以及5g信号基站及配套基础设施等。(社区用房附近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车位)

第四条 除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施外,内管、线、井等设施应与景观设计相协调,并进行隐蔽性处理。

三、建筑专业

第五条 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0m。

第六条 11层及以上高层住宅宜在一楼建设架空层作为公

共开放空间(沿街、沿路楼幢可视情况而定)。

第七条 高层住宅不宜采用敞开外廊式户型设计,确需

采用敞开外廊式户型时,住宅每户应至少有一部公共电梯不经过敞开外廊到达户门。敞开外廊应采用实心栏板(包括玻璃栏板等),并应做好有组织排水设计。敞开公共楼梯间,其顶层应设置挡水措施。

第八条 外墙饰面层应使用经绿色认证的绿色建材,不得使用低品质涂料和面砖等材料。

第九条 住宅建筑的外窗不应采用塑钢型材玻璃窗,不宜采用内开平开窗,开启扇必须有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或措施。紧邻高速公路、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的住宅应具有满足声环境要求的技术措施,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侧时,外窗应采取三玻两腔等隔音降噪措施。

第十条 同一电梯厅设有多部电梯时,应采用并联、群

控等控制方式,并保证每台电梯均能到达所有目的层(含地下室)。

第十一条 住宅内公共部位应全装修交付,同一小区公共部位装修标准应保持一致。住宅户门向外开启不应影响相邻住户、电梯门以及公共部位的交通。

第十二条 中央空调设备平台净进深宜≥1.0米,净宽宜≥1.2米;分体空调设备平台净进深宜≥0.55米,净宽宜≥0.9米。高层住宅的空调室外机、空气源等设备平台,应考虑设备安装和设备检修,方便检修人员进出。

第十三条 住宅汽车库采用垂直式停车时,小型汽车停车位标准尺寸(长×宽)不应小于5.5m×2.5m,微型车停车位标准尺寸不应小于4.5m×2.3m,微型车位应在图纸中标注。地下车位不宜设置平行式停车位,确需设置的,尺寸不应小于6.5m×2.5m,不得设置微型车停车位。

第十四条 地下汽车库地面应采用掺金刚砂的耐磨地面、

环氧树脂地面、固化地坪等防滑不起尘、耐磨耐压的工程措施,

燃烧性能等级达到b1级及以上要求。

第十五条 地下室地面出入口(含汽车库坡道、非机动车

出入口)上方应设置挡水措施,上方设置雨棚,雨棚应覆盖整

个出入口,做好有组织排水。

四、结构专业

第十六条 地下室有覆土的顶板应双层双向通长配筋,每层每方向的通长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5%。地下室外墙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各向不小于受弯构件的最小配筋率。高层住宅外围剪力墙的水平和坚向分布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剪力墙边缘构件外圈应设置封闭箍筋。

第十七条 屋面板抗渗等级不小于p6。单层地下室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应小于p8,两层及两层以上地下室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应小于p10。

第十八条 厨房、卫生间板厚不应小于120mm,配筋不小于8@150。飘窗窗台板厚不应小于120mm,飘窗顶板厚不应小于100mm。外挑设备平台板厚不应小于120mm。

第十九条 地下生活泵房选址不得低于地下一层,不得采用下沉式结构。泵房内应设置独立集水坑。给水管道井应为自来水专用井道,尺寸不小于80cm*100cm,若与消防供水立管共用的管道井不应小于80cm*120cm。

五、给排水专业

第二十条住宅一层用户应单独排放,给水入户管应采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要求的薄壁不锈钢管、铜管、塑料给水管、金属塑料复合管等管材,排水出户管应采用金属管或其他抗冲击强度高的塑料管材(其抗冲击力强度的承压能力不应低于房屋高度)并采取应对不均匀沉降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除自带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外,所有卫生器具排水均应设置存水弯。

第二十三条 地下室集水坑不宜设置在车位线内。

第二十三条 阳台空间内不宜设置雨水立管,如需设置,应采取相关措施防止用户错接乱接。

第二十四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充分考虑保温、防冻措施。优先采用屋面整体式承压热水系统。有敞开连廊的住宅给水分户水表及引入管应考虑防冻措施,穿越连廊的给水管不应敷设在建筑楼板面层内。

第二十五条 生活给水泵房、消防系统稳压设备、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加压设备不应毗邻卧室或在其上层或下层。住宅热水配水点达到出水温度不低于46度的时间不宜大于15秒。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热水、中水、直饮水等设施混用。

六、电气专业

第二十六条 封闭式母线应采用三相五线制(5p)。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接地干线应单独设置,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开关站、变配电房应设置在地面以上。住宅家居配电箱安装位置应避开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分户隔墙和外墙上,不宜设置在剪力墙上。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系统、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及电动车禁入电梯系统。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配建的室内停车位、室外停车位应100%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接入条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含人防区域配套电缆预埋套管布置在电气人防图上)应专项设计。住宅工程供配电设计应满足《嘉兴市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嘉建建〔2021〕154号)要求。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其位置应方便使用和管理。应设置智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口比例不宜小于非机动车位的50%。非机动车库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0%,且应做好防滑措施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汽车库照度标准应不低于75lx。

七、暖通专业

第三十二条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或预留机械排风系统条件。厨房、卫生间竖井应分别设置,竖井出屋顶口部应安装无动力风帽。

第三十三条供平时使用的通风机房设置在住宅地下室,当其上部为居住空间、养老服务用房、幼儿园时,应避免直接贴临。无法避免时,风机需采取消声隔震措施,机房、管井、百叶也应做隔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住宅工程设置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或预留新风系统安装条件,并宜采用排风热回收系统。新风系统应同时预留净化设施安装条件。

八、市政配套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30%,改建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25%,应结合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关要求,集中绿地应设置一定面积的老人和儿童活动场地。科学植物配置,落叶与常绿树种比例一般为7:3,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绿地内乔灌木覆盖比例一般不低于70%。

住宅小区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安全的原则,应尽量保留并利用已有的大树和水体,空间开合有度,植物疏密有致,选择适宜本地气候、土壤条件且对居民无害的植物品种;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因地制宜地设计绿化景观及配套设施;可采用屋顶、廊架、栅栏、坡面等多种立体绿化形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活动场地及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竖向设计,宜采用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景观水体、植草浅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车辆通行道路等级参照城市支路标准设计。小区内路面结构层分层厚度应按规范采用适宜厚度,不应选用最小压实厚度,小区内车行干道沥青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50px,半刚性基层厚度应不小于875px,刚性基层厚度应不小于625px。路基填料应满足路基强度和回弹模量的要求,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250px,填筑厚度应不小于1500px。小区内的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第三十七条 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住宅小区不应设置化粪池,污水总管可考虑分段设置沉泥设施,沉泥设施应方便吸污车机械清掏作业。住宅小区原则上只设置一根污水总管接入市政管网,在接入前应设置格栅井和排水流量计量装置。排水流量计量装置应接入污水运维单位智慧污水管理平台。

第三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污水检查井和污水系统附属构筑物(如隔油池)严禁采用砖砌工艺,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工艺或一体式成品检查井等(不得使用塑料成品检查井)。雨、污水检查井不宜设置在车行道路下方,位于车行道下应增设井圈加固及防沉降措施。住宅小区室外排水管道材质应采用球磨铸铁管、玻璃钢夹砂管(连续缠绕工艺)、pvc-u(uh)等同品质的管材(采用塑料管材的不得掺杂回料)。管道和检查井之间不得直接采用混凝土嵌缝连接,应该在检查井上预埋钢套管,套管和管道之间采用柔性填料塞满。住宅小区有商业配套的,污水收集后不得通过小区内部管网排放。

九、其他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在消防登高面、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规范标志标线,设置标识标牌;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防止上述区域内车辆等占用消防通道。新建高层住宅小区(含局部高层住宅小区)应在交付前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安装消防远程监控设施;高层住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新建多层住宅小区交付前每个楼道隔层配备2个5公斤(含)以上灭火器。

第四十条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备。涉及本规定条款和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防防护安全、建筑节能、建筑外立面变化等重大变更,应经过原图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或办理批后修改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本规定列入审查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月1日起实施,由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文件实施后出让土地的住宅项目按本规定执行,鼓励已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作者:未知 点击:95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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